楊春榮與遼寧中地海外建設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遼0104民初9419號
判決日期:2019-07-10
法院: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楊春榮與被告遼寧中地海外建設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鑫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春榮、被告委托代理人張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原告于2009年購買10號樓4單元地下11門倉房,建筑面積5.34平方米,總價款7481元,2012年開始倉房樓體主管道下水管漏水,物業連修3年,一直沒修好,導致這么多年無法正常使用,現倉房水已流到門外。原告訴訟至法院。1、解除倉房買賣合同;2、返還倉房款1萬元。
被告辯稱:該倉房為特殊商品,為半地下倉房,與商品房性質不同,且該倉房無產權,只有使用權,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款可以退房。如果參照商品房的買賣合同,根據房屋主體結構質量如果出現問題的,才可以退房,倉房目前漏水為公共排水管,而非主體結構,該部分可以維修。根據建設工程管理條約,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漏水保修期為5年,從2007年入住到現在已經超過了保質期,墻體是否因我公司修建質量問題造成的滲水原因不明,涉案倉房原告還在使用中,所以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根據原告提供的倉房買賣協議中第6條約定,乙方不得擅自轉讓、調換位置及退房。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月14日簽訂《中地名都地下倉房買賣協議》,原告購買被告開發建設的中地名都園區10號樓4單元地下11門倉房,建筑面積5.34平方米,價款7481元。原告對所購倉房擁有使用權。簽訂協議后,原告向被告支付7481元,被告將倉房交付原告,原告自2009年1月使用至今。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中地名都地下倉房買賣協議》及庭審筆錄,經質證,本院予以確認,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楊春榮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如上訴期滿后7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張鑫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書記員杜云麗
判決日期
2019-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