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紅英與楊海生、漯河市三元建設安裝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1102民初2273號
判決日期:2019-07-26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紅英訴被告楊海生、漯河市三元建設安裝公司(以下簡稱三元公司)買賣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紅英、被告楊海生、被告三元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田改香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紅英訴稱,2015年被告在承建程莊社區工程時購買原告電料,被告已支付電料款8萬元,下欠85051元未付,故起訴要求被告支付電料款850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2000元。
被告楊海生辯稱,工地電料款已經付完,一次付85000元,一次付5萬元,給了王勇。
被告三元公司辯稱,原告起訴與公司無關,公司不是買賣合同的一方,應駁回對公司的起訴。
經審理查明,自2015年1月8日至1月24日原告李紅英分10次向被告楊海生承建的程莊社區工地供應電料,金額共計138315元,被告楊海生向原告李紅英出具了收條,原告李紅英認可收到電料款8萬元,原告李紅英持有的收條顯示下余電料款58315元被告楊海生尚未支付
判決結果
一、被告楊海生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李紅英電料款58315元。
二、駁回原告李紅英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20元,由原告李紅英負擔670元,被告楊海生負擔6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黃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喬銀龍
判決日期
2019-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