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山東中弘置業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魯0102執4971號
判決日期:2019-08-21
法院: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北京市精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與山東中弘置業有限公司咨詢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通過司法專郵方式向被執行人山東中弘置業有限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包含風險提示)、報告財產令,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后被執行人未實際履行。于2019年4月18日、8月1日通過人民法院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山東中弘置業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信息,未發現可供執行的存款。
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8月1日通過人民法院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山東中弘置業有限公司名下的房產,未發現山東中弘置業有限公司名下有房產信息。
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8月1日通過人民法院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車輛,發現被執行人名下無登記車輛信息。
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將被執行人山東中弘置業有限公司適用限制高消費措施,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對被執行人山東中弘置業有限公司進行人民銀行查詢,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函寄了申請執行人的參與分配申請書。
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對被執行人山東中弘置業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進行了傳統查控,但其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執行。
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要求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但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華勇
審判員王東
審判員許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韓勇剛
判決日期
2019-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