泮峰、孔維軍、陸新民等串通投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浙0523刑初158號
判決日期:2019-08-30
法院:安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安吉縣人民檢察院以安檢公訴刑訴〔2019〕4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泮峰、孔維軍、陸新民、呂晶、沈如榮、羅明祥犯串通投標罪、被告人泮峰犯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被告人泮峰、孔維軍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同年3月18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永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泮峰及其辯護人尤黎明、被告人孔維軍及其辯護人王錦秋、被告人陸新民及其指定辯護人裘迷、被告人呂晶及其辯護人宋海全、被告人沈如榮及其指定辯護人朱徐明、被告人羅明祥及其指定辯護人陳石到庭參加訴訟。審理期間,公訴機關建議延期審理一次。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安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串通投標
1.2017年10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泮峰伙同陳某3、潘某(二人另案處理,下同)等人為謀取安吉鳳凰中心廣場建設項目工程,以支付投標保證金、好處費的方式分別向浙江省三建建設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借公司資質參與投標。其中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泮峰及陳某3等人為使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標,串通相關出借資質公司投標報價,最終使得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標,本項目中標價為2.9億余元。
2.2018年1月至2月期間,被告人陸新民、沈如榮、羅明祥為謀取石龍綜合樓建設工程項目,以支付投標保證金、好處費的方式分別借用安吉信達建設有限公司、安吉巨峰建筑有限公司、浙江鼎成建設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資質參與投標,開標前一天晚上部分公司采用摸簽的方式確定報價下浮率,后被告人泮峰及吳某寶(另案處理,下同)也分別與被告人陸新民串通標書報價并進行投標,最終本項目由安吉信達建設有限公司中標,本項目中標價為3137萬余元。
3.2017年6月至7月期間,陳紅林為牟取遞鋪街道衛生院門診住院綜合樓新建工程,聯系被告人泮峰及潘某一起串通投標,上述被告人分別聯系相關公司借用資質參與投標,后被告人泮峰伙同陳某3、潘某采用統一編排投標價格的方式進行串通投標,最終,該項目由陳某3的創新建設有限公司中標,標價為753萬余元。
4.2017年9月至10月期間,某社區村民王某2、葉某1為謀取某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工程項目,聯系了被告人泮峰及陳某3、潘某等人,預借其三人實際掌控的公司參與投標,后在開標前其二人退出。陳某3又聯系被告人泮峰及潘某等人串通投標,三人聯系控制多家公司,后在開標前被告人泮峰與陳某3、潘某經過商量,將相關參與投標的公司按照統一排價格、意向公司放在中標位置的方式串通投標。最終,本項目由陳某3的安吉創新建設有限公司中標,中標價為2200萬余元。
5.2017年7月,被告人呂晶為謀取三官養護站、路政中隊(公路應急搶險中心)及安全設施站業務用房新建工程,找到被告人泮峰借用安吉信達建設有限公司的資質參與投標,被告人泮峰使用安吉創新建設有限公司、安吉駿杰園林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資質參與投標,被告人呂晶也聯系控制了浙江新城建設有限公司、安吉巨峰建筑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資質參與投標。開標前,被告人泮峰、呂晶將上述公司按照統一編排價格的方式串通標書價格。最終本工程由被告人泮峰控制的安吉信達建設有限公司中標,中標價753萬余元。
6.2017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泮峰為牟取安吉縣大里實踐教育活動中心二期工程-青少年主題教育館工程,聯系控制了安吉信達建設有限公司、安吉駿杰園林建設有限公司、浙江永川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并采用統一編排價格的方式串通相關公司報價,最終本項目由被告人泮峰控制的安吉信達建設有限公司中標,中標價為546萬余元。
7.2018年4月至5月,被告人陸新民為謀取溪龍鄉新豐村便民服務中心工程,聯系被告人泮峰、孔維軍幫忙借用公司資質投標,后被告人泮峰、孔維軍分別聯系相關公司串通投標,上述被告人聯系控制了浙江永川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佳成建設有限公司、安吉信達建設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開標前,被告人孔維軍、泮峰將相關公司采用統一編排價格的方式串通投標,后該項目由浙江永川市政園林建設有限公司中標,中標價為291萬余元。
8.2018年4月至5月,王某4(另案處理,下同)、潘某為中得鳳凰山派出所辦公業務用房建設工程,找到被告人泮峰及吳某寶等人借用公司資質串通投標,其中王某4向吳某寶借用了安吉信達建設有限公司、安吉信輝建設有限公司的資質,向被告人泮峰借用了安吉聯眾建設有限公司、浙江永川市政園林建設有限公司、浙江安吉錦城建設有限公司,被告人潘某聯系控制了安吉巨峰建筑有限公司、杭州合宇建設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資質。后在開標前被告人泮峰伙同潘某、王某4、吳某寶串通標書報價進行投標。最終本項目由被告人泮峰實際控制的安吉聯眾建設有限公司中標,中標價為1843萬余元。
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
2013年8月至2017年4月期間,被告人泮峰在未獲得印章所有人許可和授權的情況下,將自己掌握的印章印模照片發送給制作假章的上家,偽造“安吉縣天子湖鎮張某股份經濟合作社”、“安吉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共計14枚,上述偽造的印證被用于工程中標通知書和工程合同中用以結算和審計使用。
三、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
1.2013年8月至2015年6月期間,被告人泮峰在未獲得印章所有人許可和授權的情況下,伙同他人將自己掌握的印證印模照片發給制作印章的上家,偽造“安吉縣天子湖鎮人民政府”、“安吉縣人民政府靈峰辦事處”的印章,用于工程招投標及結算中。
2.被告人孔維軍于2015年上半年至2017年下半年期間,為工程招標需要,通過互聯網向制作假證的工作人員提供真實掃描件的方式偽造了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9本,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證實(B證)12本,上述偽造的相關證件被被告人孔維軍用于招標文件中使用。經鑒定,上述證件均為假證。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鑒定意見等證據。據此認為,被告人泮峰、孔維軍、陸新民、呂晶、沈如榮、羅明祥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構成串通投標罪;被告人泮峰未經允許私刻企事業單位公章,構成偽造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被告人泮峰、孔維軍未經允許私刻、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證,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被告人泮峰、孔維軍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等規定,予以判處。
被告人泮峰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并自愿認罪。
辯護人尤黎明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辯護稱:1.公訴機關指控的第2、3、5、7、8筆串通投標犯罪事實,被告人泮峰起次要、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2.公訴機關指控的第1、8筆串通投標犯罪事實,系犯罪未遂;3.公訴機關指控的第6筆串通投標犯罪事實,應認定為單位犯罪;4.被告人泮峰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無前科劣跡,系初犯、偶犯;綜上,請求法庭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孔維軍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并自愿認罪。
辯護人王錦秋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辯護稱:1.被告人孔維軍在串通投標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2.被告人孔維軍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無前科劣跡;綜上,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被告人陸新民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并自愿認罪。
指定辯護人裘迷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辯護稱:被告人陸新民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無前科劣跡,請求法庭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呂晶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并自愿認罪。
辯護人宋海全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辯護稱:1.被告人呂晶構成自首;2.被告人呂晶無前科,請求法庭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沈如榮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并自愿認罪。
指定辯護人朱徐明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辯護稱:1.被告人沈如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2.被告人沈如榮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無前科劣跡、系初犯,請求法庭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羅明祥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并自愿認罪。
指定辯護人陳石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辯護稱:被告人羅明祥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無刑事犯罪記錄、系初犯,請求法庭予以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一、串通投標事實
1.2017年12月,安吉縣鳳凰中心廣場建設項目工程招標期間,被告人泮峰、陳某3、潘某(后二人另案處理)為獲得該項目工程,以代付投標保證金、支付好處費的方式,借用浙江省三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寧波建工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等公司資質參與投標,并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最終由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項目金額為293434739元。該項目工程后由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施工,其中陳某3承攬土方工程。
2.2018年1月至2月期間,石龍綜合樓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期間,被告人陸新民、沈如榮、羅明祥為獲得該項目工程,伙同被告人泮峰、吳林寶(另案處理)以代付投標保證金、支付好處費的方式,借用安吉信達建設有限公司、安吉巨峰建筑有限公司、浙江鼎成建設有限公司、浙江旭昱建設有限公司、安吉信輝建設有限公司、浙江新城建設有限公司、浙江久天建設有限公司、美信佳集團建設有限公司、安吉森源生態建設有限公司、安吉聯眾建設有限公司、浙江佳成建設有限公司等公司資質參與投標。期間,被告人陸新民、沈如榮、羅明祥、泮峰與吳林寶等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最終由各被告人實際控制的安吉信達建設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項目金額為3137.5068萬元。該項目工程后由被告人陸新民、沈如榮、羅明祥等人施工。
3.2017年6月至7月期間,遞鋪街道衛生院門診住院綜合樓新建工程招標期間,陳某3為獲得該項目工程,伙同被告人泮峰和潘某以支付好處費的方式,借用浙江眾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安吉駿杰園林建設有限公司、浙江永川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佳成建設有限公司、安吉創新建設有限公司、中隆園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浙江長興中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合宇建設有限公司、寧波廣慈生態建設有限公司、浙江金舜環境建設有限公司等公司資質參與投標。期間,被告人泮峰和陳某3、潘某串通投標報價,最終由各被告人實際控制的安吉創新建設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項目金額為753.6903萬元。該項目工程后由被告人泮峰施工。
4.2017年9月至10月期間,某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工程項目招標期間,某社區村民王某2、葉某1為獲得該項目工程,聯系被告人泮峰和陳某3、潘某等人幫助借用公司資質參與投標,后在開標前二人退出。被告人泮峰和陳某3、潘某繼續以借用的安吉信達建設有限公司、安吉創新建設有限公司、浙江佳成建設有限公司、浙江長興中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寧波廣慈生態建設有限公司、寧波錦匯市政園林建設有限公司、寧波昂達園林建設有限公司、寧波東元生態建設有限公司、浙江永川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合宇建設有限公司、紹興豪宇生態園林建設有限公司等資質參與投標,并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最終由各被告人實際控制的安吉創新建設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項目金額為2200.6878萬元。該項目工程后由被告人泮峰和他人施工。
5.2017年7月,三官養護站、路政中隊(公路應急搶險分中心)及安全設施站業務用房新建工程招標期間,被告人呂晶為獲得該項目工程,伙同被告人泮峰以代付投標保證金和支付好處費的方式,借用安吉信達建設有限公司、安吉創新建設有限公司、安吉駿杰園林建設有限公司、浙江榮某建設有限公司、浙江永川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城建設有限公司、安吉巨峰建筑有限公司、浙江旭昱建設有限公司、浙江久天建設有限公司、浙江鼎成建設有限公司等公司資質參與投標,并統一編排投標報價,最終由各被告人實際控制的安吉信達建設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項目金額為753.4917萬元。該項目工程后由被告人呂晶施工。
6.2017年10月至11月,安吉縣大里實踐教育活動中心二期工程-青少年主題教育館工程招標期間,被告人泮峰為獲得該項目工程,以代付投標保證金和支付好處費的方式,聯系借用安吉信達建設有限公司、安吉駿杰園林建設有限公司、浙江永川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榮某建設有限公司等公司資質參與投標,并統一編排投標報價,最終由其實際控制的安吉信達建設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項目金額為546.8565萬元。
7.2018年4月至5月,溪龍鄉新豐村便民服務中心工程招標期間,被告人陸新民為獲得該項目工程,伙同被告人泮峰、孔維軍以代付投標保證金和支付好處費的方式,借用浙江永川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佳成建設有限公司、安吉信達建設有限公司、浙江鼎成建設有限公司、安吉聯眾建設有限公司、浙江榮某建設有限公司等公司資質參與投標,并由被告人孔維軍、泮峰統一編排投標報價,最終由各被告人實際控制的浙江永川市政園林建設有限公司中標,中標價為291.3620萬元。該項目工程后由被告人陸新民施工。
8.2018年4月至5月,鳳凰派出所辦公業務用房建設工程招標期間,王某4(另案處理)、潘某為獲得該項目工程,聯系被告人泮峰和吳某寶以代付投標保證金和支付好處費的方式,借用安吉信達建設有限公司、安吉信輝建設有限公司、安吉聯眾建設有限公司、浙江永川市政園林建設有限公司、浙江安吉錦程建設有限公司、安吉巨峰建筑有限公司、杭州合宇建設有限公司、安吉瑞達建設有限公司、寧波廣慈生態建設有限公司、寧波東元生態建設有限公司、寧波錦匯市政園林建設有限公司、寧波昂達園林建設有限公司等公司資質參與投標,并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最終由各被告人實際控制的安吉聯眾建設有限公司中標,中標價為1843.7575萬元。案發后,該項目工程重新招投標。
上述事實,各被告人及其(指定)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提交,且經法庭質證、認證的招標公告、招標情況報告及中標通知書,被告人泮峰、孔維軍、陸新民、呂晶、沈如榮、羅明祥的供述,同案犯陳某3、潘某、吳某寶、王某4等人的供述,證人楊某1、解某、夏某、徐某、裘某、沈某、李某、鄭某、俞某、冷某、泮新忠、任某、汪某、姜某、王某1、陳某1、蔣某、王某2、葉某1、楊某2、陳某2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手機短信記錄截圖,電子證據檢查筆錄及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事實
1.2013年8月至2015年6月期間,被告人泮峰在未經許可和授權的情況下,聯系制作假印章的人偽造“安吉縣天子湖鎮人民政府”、“安吉縣人民政府靈峰街道辦事處”印章2枚,后將上述偽造的印章用于工程招投標及工程款結算等。
2.2015年上半年至2017年下半年期間,被告人孔維軍在未經許可和授權的情況下,聯系制作假證件的人偽造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9本和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證)12本,后將上述偽造的證件用于工程招投標中。
案發后,上述偽造的證件、印章均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
上述事實,各被告人及其(指定)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提交,且經法庭質證、認證的被告人泮峰、孔維軍的供述,證人王某3、胡某、程某等人的證言,調取證據通知書及印章印模、證明,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發還清單,物證印章、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證書,印章印文鑒定書、浙江省水利廳關于毛某、周某、王某3等三人證書核實情況的回復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三、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事實
2013年8月至2017年4月期間,被告人泮峰在未經許可和授權的情況下,聯系制作假印章的人偽造“安吉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安吉天子湖鎮張某經濟合作社”、“南通揚子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浙江明康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浙江東南建設管理有限公司”、“長興華星鋼構有限公司”、“核工業湖州工程勘察院”、“浙江中用市政園林設計有限公司”、“杭州市蕭山區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萬利建設有限公司”、“安吉縣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浙江金華興達建設有限公司”、“浙江佳成建設有限公司”、“安吉縣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共計14枚,后將上述偽造的印章用于工程招投標、驗收、結算工程款等。
案發后,上述偽造的印章均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
上述事實,各被告人及其(指定)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提交,且經法庭質證、認證的被告人泮峰的供述,證人劉某、陸某、何某、龍某、葉某2、宋某、趙某、孫某、盛某、應某、鄒某等人的證言,調取證據通知書及印章印模、證明,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發還清單,物證印章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證實本案的共同證據還有人口信息、抓獲經過、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以上證據來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各證據間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泮峰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三罪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三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先行羈押的161日予以折抵扣除。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孔維軍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罪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先行羈押的29日予以折抵扣除。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陸新民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呂晶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沈如榮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六、被告人羅明祥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七、扣押的偽造證件及印章,均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議庭
審判長盧潔
人民陪審員周雪逵
人民陪審員陳文龍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員冷杰
判決日期
2019-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