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化市國家安全局與黑龍江至誠融金后勤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黑1202民初2283號
判決日期:2019-08-30
法院:黑龍江省綏化市北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綏化市國家安全局與被告黑龍江至誠融金后勤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至誠后勤服務公司)、第三人楊成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寶華,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雪輝、車延豐,第三人楊成剛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成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綏化市國家安全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至誠后勤服務公司返還其依據與原告簽訂的服務合同取得的商服用房;2.判決第三人楊成剛從其依據與被告簽訂的房屋(商服)租賃協議書取得的商服用房中遷出。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月1日簽訂服務合同,合同約定由被告為原告職工食堂提供三餐配餐服務,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期限為一年,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自有約610平方米商服用房,交由被告對外出租或使用,折抵被告服務費用。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503.14平方米商服用房,但被告以其已將房屋出租給第三人楊成剛,暫時無法收回為由拒絕返還。被告與第三人楊成剛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書約定的租賃期限為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租期為2年。被告與第三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明顯超出原告與被告約定的商服用房使用期限,超出部分的使用期限依法屬于無效約定內容。鑒于被告的違約行為以及第三人超期租賃行為有損原告利益的實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至誠后勤服務公司辯稱:一、原告對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租賃合同不能如約履行負有一定的過錯責任。原、被告之間形成了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服務合同關系,由被告為原告職工提供餐飲服務,原告將自有610平方米商服用房交由被告使用或對外出租,折抵部分服務費用145000元,剩余部分服務費用84740元由原告按季度支付。被告出租房屋前反復征求原告的意見,原告口頭承諾第二年仍會繼續履行,因此被告在與第三人簽訂租賃合同時,租賃期限超過服務合同期限。原告對租賃合同的簽訂存在過錯,原告應與第三人協商解除租賃合同,返還租賃物。二、被告與第三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是無效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所確定的無效合同的五種情形,原告與被告在一年的服務合同終止后,雙方就新的服務合同達成在租賃合同屆滿前處于一個要約階段,服務合同是否繼續仍在磋商,加之原告口頭承諾對服務合同續租,致使被告與第三人行成租賃合同關系。租賃合同雖然依附于服務合同,但服務合同的續期是租賃合同得以延續的保障,在服務合同期滿后長達幾個月的時間內,原告就服務合同的續期始終不明朗,導致被告與第三人的租賃合同履行受到制約。被告認為解決糾紛的最佳途徑是原告認可租賃合同,并依約收取相關租賃費。
第三人述稱:一、原告訴被告的服務合同糾紛是虛假訴訟。原、被告之間的服務合同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原告將610平方米房屋交由被告對外出租或使用,折抵被告服務費用,該房屋不是被告實際占有和使用,原告的目的是以與被告之間的虛假訴訟,導致判決第三人從房屋遷出。二、因原、被告不是房屋租賃關系,第三人楊成剛不是房屋轉租合同糾紛的第三人,所以被告與第三人之間不是轉租關系。三、原告以被告虛假的意思表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四、根據不訴不理原則,請求判決駁回原告關于楊成剛從商服用房遷出的訴訟請求。現出租方即被告未請求法院解決房屋租賃糾紛,原告不是房屋租賃糾紛合同的當事人,與楊成剛沒有直接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五、被告與楊成剛的租賃合同第七條已明確了出租方單方解除合同時對承租方的賠償條件。只有發生賠償條件爭議時,才可能訴至法院,被告與第三人的房屋租賃糾紛,不是本案審理范圍。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被告于2018年1月1日簽訂服務合同,約定由被告為原告職工食堂提供配餐服務,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服務費用總計229740元。原告將自有約610平方米商服用房交由被告對外出租或使用,折抵被告服務費用145000元,剩余服務費用84740元有原告按季度支付。2018年3月1日,被告將其中兩所房屋共計504.13平方米轉租給第三人楊成剛,租賃期限為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2018年5月24日,被告將一所104.53平方米房屋轉租賃給宋連生,租賃期限為2018年9月20日至2020年3月19日。服務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商服用房,被告以其已將房屋租賃給他人,現租賃合同尚未到期為由拒絕返還。原告訴至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宋連生與原告達成協議,從承租房屋中遷出,原告對與宋連生有關的起訴部分申請撤訴,本院準許撤訴
判決結果
被告黑龍江至誠融金后勤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
楊成剛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坐落于綏化市北林區奮斗街7委的原告綏化市國家安全局所有的面積為504.13平方米的兩所房屋返還給原告綏化市國家安全局。
案件受理費3200元,由被告黑龍江至誠融金后勤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亓艷春
審判員劉利
人民陪審員王德娟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員劉馨蕊
判決日期
2019-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