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融遠機械有限公司與金華市利民環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浙0702民初10328號
判決日期:2019-10-31
法院: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金華融遠機械有限公司為與被告金華市利民環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糾紛一案,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朱召杰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華融遠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常游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劍萍、被告金華市利民環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建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維修款人民幣28392元,并自起訴之日起支付資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6%計付利息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本案原告支付的代理費3500元、訴訟費等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經營機械維修及配件批發、五金產品批發、潤滑油、環保工程施工等。2017年以來常為被告修理機器,換配件等。雙方經確認,2018年9月14日、9月6日、8月21日、5月19日的維修費分別為19980元、3720元、4532元、160元,合計28392元款未付。現原告多次向被告方催討,被告方總是認欠拖延。無奈,只得訴至貴院,望判決如訴。
被告金華市利民環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答辯稱,1.關于數額的問題,對2018年8月21日銷售清單上面的4532元有異議;2.發生爭議的原因是原告在銷售清單上簽了被告公司“胡根有”的名字,被告因此拒絕簽字付錢;3.原告起訴的代理費沒有依據,請求駁回不合理的訴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5月1日,原告金華融遠機械有限公司與被告金華市利民環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車輛定點維修合同》,約定被告選定原告作為其所選車輛的定點維修單位。被告公司車輛分別于2018年5月19日、2018年9月6日、2018年9月14日在原告處維修,維修費為160元、3720元、19980元。由被告公司人員在銷售清單上簽字確認。上述事實,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有原告提交的《車輛定點維修合同》、銷售清單、維修服務單等證據為憑,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2018年8月21日的銷售清單,被告不否認其車輛在原告處維修,并認可客戶簽字處是其公司駕駛員簽字,但認為駕駛員不能代表公司,要由被告公司審核后才能付款。從幾份銷售清單看,客戶簽字均為被告公司的不同職員,此前已付款的單據也有過該駕駛員簽字確認,該駕駛員的行為與其職務相關,故被告的異議不能成立。對2018年8月21日被告在原告維修花費4532元的事實予以確認。關于被告提交的銷售清單,上面的“胡根有”簽字,不能證明是由原告公司人員所簽,且不影響本案維修事實的認定,不予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金華市利民環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金華融遠機械有限公司維修費28392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9月16日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98元,減半收取計299元,由原告負擔45元,由被告負擔25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朱召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書記員俞弼仁
判決日期
201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