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梧州華光電力發展有限公司與梧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桂0405民初333號
判決日期:2019-09-10
法院: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西梧州華光電力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光公司)訴被告梧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投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勤,被告城投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遠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華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664163.3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333390元(按貸款年利率4.35%,從2018年3月10日開始計算,暫計至2019年3月9日,以后繼續計至付清為止。);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3年1月21日,原告華光公司與被告城投公司簽訂了一份《梧州市XX商貿物流城一期用地高壓線路遷移工程I標段合同協議書》,約定由原告華光公司承包梧州市XX商貿物流城一期用地高壓線路遷移工程I標段的工程,合同價款為14469044.39元,并約定工程驗收達到合同約定質量標準,且結算通過梧州市財政局或審計局核定最終結算后,預留結算總價5%作質量保證金,余款在45天內一次支付,質量保證金在工程保修期滿后45天內支付。2013年8月22日,原告華光公司與被告城投公司簽訂了一份《梧州市XX商貿物流一期用地線路遷移工程I標段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書》,約定將平X線、文X線臨時遷移工程作為XX商貿物流一期用地線路遷移工程I標段工程的增加工程,由原告華光公司施工,增加工程合同價款為26373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華光公司積極實施工程施工。2013年12月30日,工程竣工并經驗收質量合格。2018年1月26曰,經梧州市政府投資審計中心評審,梧州市XX商貿物流城一期用地高壓線路迀移工程I標段項目工程審定結算造價為21349163.90元。期間,被告城投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3685000元,尚欠付原告工程款7664163.39元。2018年2月12日,工程保修期滿,工程缺陷責任期終止。以上欠款經原告書面申請要求被告支付,并按被告要求開具了部分款項的發票,但被告至今仍然沒有履行支付義務。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664163.3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333391元。
被告城投公司辯稱,原告華光公司起訴所稱的是事實,被告城投公司同意按梧州市政府投資評審中心核定的工程總造價21349163.90元進行確認結算,被告城投公司認可已經支付了的工程款為13685000元,尚欠工程款7664163.39元。對于原告華光公司訴請要求支付違約金的問題,原告在簽訂合同時候也知道工程款來源于財政撥款,被告城投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并非被告城投公司所導致的,被告城投公司作為項目業主,在履約過程中也是積極履約的,沒有過錯,被告城投公司認為不應支付違約金。對于所欠工程款本金,被告城投公司正在積極籌集申報資金進行支付。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依法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原告華光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
1.合同協議書1份,證明梧州市XX商貿物流城一期用地高壓線路遷移工程I標段的工程由原告華光公司施工;
2.補充協議書及通知各1份,證明增加了平X線、文X線臨時遷移工程;
3.項目結算評審結論1份,證明涉案工程總造價為21349163.90元,被告應于2018年3月份支付相應的款項;
4.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1份,證明工程已于2013年12月30日竣工并驗收合格;
5.《工程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1份,證明工程質量保證期滿;
6.結算款申請函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368.50萬元,欠付工程款7664163.90元。
經質證,被告城投公司對原告華光公司提交證據1-6均認為屬實。
被告城投公司沒有書面證據向本院提交。
本院結合雙方舉證和質證,認證如下: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予以確認,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本院結合其與本案的關聯性在認定事實中進行綜合認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3年1月21日,原告華光公司作為承包人與作為發包人的被告城投公司簽訂了一份《梧州市XX商貿物流城一期用地高壓線路遷移工程I標段合同協議書》,該協議書主要約定:1.被告城投公司為實施梧州市XX商貿物流城一期用地高壓線路遷移工程I標段,被告城投公司已接受原告華光公司對該項目施工的投標;2.簽約合同價為14469044.39元,其中包含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70900元,不包含養老保險費303286.68元;3.發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時間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4.承包人應按照監理指示開工,工期為100日歷天;5.每月25日前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單,發包人按月完成工程量80%支付工程款(包括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驗收達到合同約定質量要求結算經市審計局或財政局確認后支付到結算價的95%,余款5%作為質量保修金,保修期(按國家有關規定)滿后45天內支付;6.質量保證金為合同的5%,在結算款中扣留、承包人的質量保證金包含在發包人未支付的月進度款中;7.發包人應在監理人出具最終結算證書后的45天內,將應支付款支付給承包人;8.發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預付款或合同價款,或拖延、拒絕批準付款申請和支付憑證,導致付款延遲的屬于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等內容。
2013年8月22日,原告華光公司作為乙方與作為甲方的被告城投公司簽訂了一份《梧州市XX商貿物流一期用地線路遷移工程I標段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書》,該補充協議主要約定:原簽訂的《梧州市XX商貿物流一期用地線路遷移工程I標段工程工程施工合同》中,因工程實際情況需要并報市招投標領導小組同意,將平X線、文X線臨時遷移工程作為XX商貿物流一期用地線路遷移工程I標段工程的增加工程實施,為此對原簽訂的合同價款予以調整,原合同價款為14469044.39元,增加工程部分控制價經梧州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審核確定,增加工程部分的合同金額為2637300元等內容。
2013年12月30日,梧州市XX商貿物流城一期用地高壓線路遷移工程I標段經施工單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共同驗收確認工程符合相關規范要求,質量驗收合格。
2018年1月17日,梧州市政府投資審計中心出具了一份審核結論總表,該表主要載明梧州市XX商貿物流城一期用地高壓線路遷移工程I標段工程審核造價合計為21349163.90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97190.84元,未含養老保險費費477332.87元等內容。
梧州市XX商貿物流城一期用地高壓線路遷移工程I標段經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審核單位、監理單位共同簽署了一份《梧州市政府投資審計中心結算造價審定簽署表》,該簽署表主要載明:1.建設單位為被告城投公司,施工單位為原告華光公司,審定結算造價為21349163.90元;2.審核單位簽署的日期為2018年1月23日,施工單位簽署的日期為2018年1月26日,監理單位簽署的日期為2018年1月26日,建設單位簽署的日期為2018年1月31日。
2018年2月12日,梧州市XX商貿物流城一期用地高壓線路遷移工程I標段的承包單位、監理單位、業主單位、接管單位共同簽署了一份《工程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該證書主要載明對于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施工承包單位已修復完畢,經檢查符合質量要求,現質量保修期已滿,檢查人即工程的承包單位、監理單位、業主單位、接管單位均同意辦理責任終止手續。
另查明,被告城投公司確認梧州市XX商貿物流城一期用地高壓線路迀移工程I標段項目工程審定結算造價為21349163.90元,已付工程款為13685000元,尚欠付原告華光公司工程款為7664163.39元
判決結果
被告梧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原告廣西梧州華光電力發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664163.39元及違約金326083.90元(以尚欠工程款7664163.39元為基數,按照貸款年利率4.35%,自2018年3月17日起暫計至2019年3月9日為326083.90元,以后繼續計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上述金錢給付義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案件受理費67783元,由被告梧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黃柱桓
人民陪審員劉萍
人民陪審員譚小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黃浩華
書記員程海燕
判決日期
2019-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