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泓賜與鄧州市婦幼保健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1381民初5586號
判決日期:2019-09-12
法院: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吳泓賜與被告鄧州市婦幼保健院(以下簡稱保健院)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泓賜的法定代理人李燕、委托訴訟代理人寇軍榮,被告保健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化云、姚云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吳泓賜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后續醫療費、護理費共計827086.95元,庭審中,訴訟請求數額變更為830164.95元。事實和理由:2013年10月3日,原告母親到被告處住院生產,被告醫生行臀牽引術強拉硬拽,導致原告出生后已窒息。后原告經多方治療,至今仍處于癱瘓狀態,構成傷殘一級。治療期間,被告承擔了部分醫療費用。2017年4月,原告曾起訴,要求被告賠償。經調解,被告賠償原告637362.44元?,F再次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后續康復治療費、護理費共計830164.95元。
被告保健院辯稱,原告所訴,部分屬實。但被告已對原告的住院護理費及出院后暫定5年的護理費作出賠償,本次20年護理費的賠償請求沒有證據支持,應予駁回;即便成立,院方按70%予以理賠;原告自2014年12月12日-2017年11月22日在院方產生的醫療費109522.28元應與本案一并處理。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將結合整個案情進行綜合分析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10月3日9時,李燕入住保健院待產。9點40分,李燕被推入產房后,自發破膜,檢查發現臍帶脫垂。后醫生與家屬溝通后,于10時20分行臀牽引手術娩出一女活嬰(取名吳泓賜)。新生兒僅有微弱心跳,立即行清理呼吸道、胸外按壓、復蘇囊加壓通氣、氣管插管復蘇等搶救30分鐘,新生兒心率125次/分,呈呻吟狀呼吸。醫生告知家屬,因新生兒窒息時間長,有可能發生腦癱等神經系統后遺癥,建議新生兒轉上級醫院治療。吳泓賜出生兩個小時后,轉至南陽市中心醫院搶救,被診斷為:1.新生兒重度窒息;2.新生兒肺炎;3.××;4.新生兒酸中毒,住院18天。2013年10月28日至2018年1月15日,吳泓賜先后到南陽市中心醫院、鄭州市兒童醫院、鄧州市人民醫院、北京新世紀兒童醫院、鄧州市中心醫院、上海市兒童醫院、新鄉醫學院第三附屬醫院、保健院等處住院治療,共住院157天,支付醫療費60067.13元。
2018年3月23日,受本院委托,河南新醫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作出豫新醫司鑒所【2018】臨鑒字第011號、012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分別為:“1.鄧州市婦幼保健院在對李燕的接生過程中存在過錯;2.其過錯對被鑒定人吳泓賜的損害起主要原因”、“被鑒定人吳泓賜屬于完全護理依賴,護理期限暫定為5年,五年后根據被鑒定人的生存狀況再次進行鑒定”。2018年7月2日,受本院委托,南陽峽光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作出(2018)臨鑒字第2/070204號法醫臨床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吳泓賜缺血缺氧性腦病遺留四肢癱,屬一級殘。
另查明,吳鴻賜自2014年12月12日至2017年11月22日在保健院共產生康復費用109522.28元(未付);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在保健院共產生康復費用10701.38元(已付)。
2017年4月26日,原告吳鴻賜訴至本院,要求被告保健院賠償醫療費、住院生活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住宿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鑒定費共計864497.19元。2018年8月10日,本院作出(2017)豫1381民初231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保健院賠償原告吳鴻賜醫療費等667362.44元(原告的護理費期間截止到2018年8月13日)。被告保健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雙方達成調解,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等共計637362.44元。2019年7月23日,原告吳泓賜再次訴至本院,要求被告保健院賠償其后續醫療費、20年護理費共計830164.95元。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后續護理費暫定5年,但因雙方對本案賠償責任的劃分、損失數額的確定分歧較大,調解不獲成立
判決結果
被告鄧州市婦幼保健院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賠付原告吳泓賜后續醫療費、2018年8月13日至2023年8月13日期間護理費共計169364.65元;
駁回原告吳泓賜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071元,減半收取計6035.5元,由原告吳泓賜負擔4192元,被告鄧州市婦幼保健院負擔1843.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宋哲
書記員岳芳芳
判決日期
2019-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