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石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與洪孝級、洪維信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閩0581民初4838號
判決日期:2019-09-19
法院:石獅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石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與被告洪孝級、洪維信、高桂華、洪永堅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邱茜燕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洪孝級、洪維信、高桂華、洪永堅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原告與被告洪孝級簽訂
的《借款合同》;2、被告洪孝級立即償還借款本金58106.58元及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利息、罰息及復利1769.02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實際結清日止按合同約定計算的利息、罰息及復利;3、被告洪維信、高桂華、洪永堅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本案受理費由四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6年7月18日,被告洪孝級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1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7日,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任何一筆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0日(含)以上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并解除合同。被告洪維信、高桂華、洪永堅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約定為被告洪孝級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原告依約向被告洪孝級發放貸款10萬元。借款后,被告洪孝級未能按約履行還款義務,已構成違約,現尚欠借款本金58106.58元。庭審中,原告自認被告洪孝級自2019年1月1日起結欠利息、罰息、復利。
被告洪孝級、洪維信、高桂華、洪永堅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狀,視為放棄對原告主張的事實抗辯的權利。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被告洪孝級、洪維信、高桂華、洪永堅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書面提出異議并提供反駁證據,應視為其自愿放棄舉證、質證等相關訴訟權利。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與原告訴稱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福建石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與被告洪孝級簽訂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洪孝級應在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付原告福建石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借款本金58106.58元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合同約定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算的利息、罰息、復利(利息、罰息、復利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并應扣除被告洪孝級自2019年1月1日起已支付的利息、罰息、復利)。
三、被告洪維信、高桂華、洪永堅應對被告洪孝級所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被告洪孝級、洪維信、高桂華、洪永堅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296元減半收取648元,由被告洪孝級、洪維信、高桂華、洪永堅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柳東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王鑫鑫
判決日期
2019-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