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國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山東魯能智能技術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2民終8551號
判決日期:2019-09-29
法院: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國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文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2019)魯0211民初46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2019)魯0211民初4678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不承擔保險責任。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商業三者險的生效日期為2018年5月23日17時08分無事實依據。保險單明確記載涉案車輛的商業三者險的保險期間自2018年5月24日0時至2019年5月23日24時,投保單及保險單明確記載了保險責任的起始日期,并經投保人簽字確認,足以證實上訴人與投保人就保險合同生效時間已經達成合意,應以保險單記載的時間為準,而本案事故并非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依據。另外,涉案車輛三者責任險保險費為12414.25元,一審查明被上訴人房文華妻子劉紅建微信轉賬給上訴人業務人員王英霞10000元,該10000元不足以繳納三者險,保險合同不能成立。
國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辯稱,被上訴人是受害者,現場證據查明應由上訴人或者肇事車主賠付,現在無法得到賠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賠付。
房文華辯稱,上訴人保險單以打印填充方式載明的時間是2018年5月23日,上訴人未向投保人履行告知義務,對投保人明顯不公,保險合同自收費確認時間時成立生效。保單次日生效造成空白期加重了被上訴人責任,保險單次日生效應書作為單方行為,屬于格式條款,應認定無效。繳納保費的時候被上訴人妻子微信余額不足,王英霞說剩余部分由她墊付,但最后以現金形式付清,若保費不足上訴人不能形成商業保險單,也不能進行收費確認。
國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15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5月23日19時40分許,被告房文華駕駛魯K×××××/魯K×××××號半掛車因操作不當與充電站雨棚發生碰撞,致雨棚損壞。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房文華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因維修雨棚支出12150元,要求被告予以賠償。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5月23日19時40分許,房文華駕駛魯K×××××/魯K×××××號半掛車沿沈海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沈海高速上行線黃島服務區,因操作不當發生事故,車輛右側頂部與服務區設施相刮,造成服務區設施損壞。該事故經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同三高速公路大隊現場勘查及調查取證,認定房文華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提供的承包合同顯示事故發生路段服務區由原告承包維護;原告提供的報價清單和發票顯示原告為修復受損設施支出12150元。被告房文華提供的魯K×××××號牽引車的交強險保險單顯示:魯K×××××號牽引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投保期限自2018年5月6日至2019年5月5日。被告房文華提供的商業三者險保險單顯示:魯K×××××號牽引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處投保了商業三者險,收費確認時間和生成保單時間均為2018年5月23日17時08分,約定保險期間為:2018年5月24日0時起至2019年5月23日24時至,其中商業三者險限額為100萬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特約險。被告房文華提供的微信記錄顯示被告房文華之妻劉紅建于2018年5月23日上午11時11分轉給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榮成支公司人和營銷服務部王英霞10000元,并于5月23日下午2時57分詢問保險今天是否生效時,王英霞回復已生效。對上述事實,法院已經核實,依法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房文華駕車造成原告承包的雨棚設施損壞,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房文華負事故全部責任,經法院開庭調查核實,認為該責任認定并無不當,法院予以確認。因魯K×××××號牽引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原告的損失。關于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應否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法院認為,被告房文華于2018年5月23日11時11分向聯系人王英霞微信轉保費,說明被告房文華已發出訂立保險合同的邀約,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17時08分收取保費并出單,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合同自2018年5月23日17時08分成立并生效,從被告房文華提供的微信記錄來看,被告房文華簽訂保險合同時要求即時生效,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約定保險合同次日生效未對被告房文華進行明確說明,致房文華在認為“保險已經生效”的情形下駕駛車輛上路行駛從而發生本次交通事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在并未與投保人協商的情況下,強行約定保險合同“次日生效”,該約定實質上形成了對保險人一定責任的免除,加重了投保人的責任,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款。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仍然應當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本案的民事賠償責任。原告主張損失12150元,已經提供報價清單和發票為證,法院予以支持。該費用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2000元,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1015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雖未到庭,但本案事實已經查清,可依法缺席判決。判決: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國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2000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國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0150元。上述一、二項均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戶名:國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賬號:15×××17;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軟件園支行)。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4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姜蓉
審判員范黎強
審判員張好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趙玉霞
書記員張拓
書記員于雪
判決日期
2019-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