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泰開自動化有限公司與太康縣舒捷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991民初526號
判決日期:2019-09-30
法院:山東省泰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泰開自動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開自動化公司)與被告太康縣舒捷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舒捷公交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泰開自動化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文楠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舒捷公交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泰開自動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貨款12萬元,并賠償逾期付款損失及違約金(以貨款12萬元為基數,自2017年11月30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95倍計算至本案一審判決生效);2.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6月27日雙方簽訂《工業品買賣合同》,合同額21萬元。2016年12月21日雙方簽訂《工業品買賣合同》,合同額14萬元。雙方對供貨內容、付款方式等作出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如期履行約定義務,被告拖欠貨款12萬元,被告于2018年12月12日出具還款協議書,但截至起訴之日被告仍未支付剩余貨款。由于被告違約,給原告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為維護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訴。
被告舒捷公交公司未到庭無答辯意見。
原告泰開自動化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工業品買賣合同》2份(2016年6月27日和12月21日)、企業詢證函、還款協議書、調試運行報告、發貨清單等證據,被告舒捷公交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舉證、質證權利,對原告提交的以上證據,本院均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6月27日,原被告簽訂《工業品買賣合同》1份,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電動汽車直流充電樁6臺,貨款21萬元,交貨方式和地點為出賣人汽車運輸送貨至被告處,結算方式為貨到現場之日起三個月內付全款,如有違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執行。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將6臺一體式直流充電樁交承運人發往被告處。2016年12月21日,原被告又簽訂《工業品買賣合同》1份,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電動汽車直流充電樁4臺,貨款14萬元,交貨方式和地點為出賣人汽車運輸送貨至被告處,結算方式為合同簽訂后3日內付2萬元,余款12萬元貨到現場之日起1個月內結清,如有違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執行。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7年1月14日將4臺一體式直流充電樁交承運人發往被告處。后原告發函要求被告核實截至2017年11月30日尚欠原告貨款28萬元,被告于2017年12月6日確認欠款為22萬元。2018年1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還款協議書1份,承諾最遲于2019年2月28日之前結部分貨款,余款2019年4月28日前結清。庭審中,原告泰開自動化公司自認雙方對賬后被告舒捷公交公司支付貨款10萬元,截至起訴之日即2019年8月14日尚欠貨款12萬元
判決結果
被告太康縣舒捷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山東泰開自動化有限公司貨款120000元并賠償逾期付款損失(以120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11月30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浮50%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5元、保全費1195元,共計2700元,由被告太康縣舒捷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宇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馮圓圓
判決日期
2019-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