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敏、益陽交通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益陽市交通規劃勘測設計院、益陽市交通運輸局與益陽湘運投資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湘09民終1862號
判決日期:2019-09-30
法院: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吳敏、上訴人益陽交通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房產公司)、益陽市交通規劃勘測設計院(以下簡稱設計院)、益陽市交通運輸局(以下簡稱交通局)與上訴人益陽湘運投資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湘運公司)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湘0903民初642號民事判決,宣判后,吳敏、房產公司、設計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湘09民終239號民事裁定,裁定將本案發回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重審。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8日作出(2017)湘0903民初1336號民事判決。宣判后,吳敏、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湘運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吳敏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賈鋼,上訴人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奇國,上訴人湘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科、羅如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吳敏上訴請求: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增加判決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向吳敏賠償承包所得款項533萬元。事實和理由:一、交通局委托中介機構作出的審計報告應當作為認定吳敏合法承包所得金額的有效證據。交通局已將三份報告投入使用,事實上已構成雙方對吳敏承包收益金額的確認。三份報告從本質而言,是會計師事務所為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服務的專家意見,是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單方面所購買的會計服務,代表的是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的態度和意見。三份報告在出臺、由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采用并投入使用后,是作為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的意見對外予以公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都是由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承擔。無論會計師事務所是否撤銷三份報告,只與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有關,與其他第三人都無關,不影響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已經據此和吳敏達成確認所有者權益金額的協議。二、交通局改制辦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關于再次核定和確權原益陽某公司債權債務的函》,沒有法律效力。該函由交通局改制辦單方面出具,沒有吳敏的簽字認可,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吳敏的損失金額范圍,以及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承擔本案賠償責任的金額依據,仍然應當以三份審計報告的結論為準。
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辯稱,一、審計報告的審計結論不能作為吳敏承包所得金額的依據。⒈原某公司改制,其債權債務均屬于吳敏承包經營期間產生,根據市委、市政府決定的改制方案,原某公司的債權、債務采用承債式轉移方式,故審計報告只是形式,對原某公司改制沒有實質性影響;2.吳敏既是承包人,又是改制組組長,用于審計的財務資料均是吳敏提供,審計報告均明確示明了清算組提供的財務資料未經函證,其真實性和合法性由提供人負責。審計機構登報申明撤銷審計報告,是因為出現了新的財務資料,足以影響審計報告。審計報告被撤銷的法律后果應當由吳敏承擔,并非吳敏所述的就承包收益金額達成了確認協議。二、吳敏的承包權益(如有)應由競拍得人或新某公司承擔。⒈對原某公司采取的是出讓其生產經營性資產和有效期內的經營資質,并對其債權債務采取“承債式整體出讓”的改制方案;⒉拍賣須知等文件是拍賣成交確認書的組成部分,拍賣須知特別約定企業在承包期間,所產生的糾紛、債權、債務(含或有債務)以及隱形問題依據原股東與承包人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書》相關條款的約定,原股東作為發包人不接受糾紛、債權和債務的移交,由股權受讓人或股權受讓人組成的某公司承擔;⒊吳敏也參加了以股權拍賣方式競拍原某公司,吳敏及湘運公司分別與湖南某拍賣有限公司簽訂了《履約協議》,該協議前言部分載明“乙方(買受人)已經多方了解了該股權的相關情況和瑕疵,并已報名參與該股權的競買,競得該標的后自愿履行該股權《拍賣文件》規定的全部義務”,第一條約定:“乙方(買受人)自愿承擔清收益陽某公路建設有限公司的所有債權和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審計報告》中凈資產的支付。”三、關于《關于再次核實和確權原益陽某公司債權債務的函》是否真實反映吳敏的承包權益,有待吳敏與湘運公司之間就財務資料和真實現狀進一步由他們雙方核實和核算。根據《承包經營合同書》和拍賣文件的約定,承包期間是否有所有者權益,均應由吳敏與湘運公司之間進行核算。該函僅僅是交通局作為中間人初步核算的結果,是否認可應由吳敏與湘運公司之間確定。四、根據改制拍賣時拍賣文本的約定,吳敏承包經營期間所有者權益的實現方式是由承包企業本身或其控制人以承包企業的名義清收承包經營期間的債權、償還債務。綜上,本案的爭議屬于履行《拍賣合同》義務而產生的爭議,承包期滿后承包人所有者權益的實現方式是吳敏、湘運公司與交通局、房產公司、設計院達成的合意,屬于履行拍賣合同的內容之一,吳敏要主張承包人所有者權益應當向湘運公司或某公司主張。湘運公司在了解并明知所有者權益瑕疵而參與競買,某公司股東變更后,開始行使了經營期間債權清收和履行了債務償還義務,應當全面履行。請求二審法院駁回吳敏的上訴請求。
湘運公司辯稱,其在本案中不屬于第三人,不應當作為本案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對于吳敏與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之間的糾紛,請二審法院依法判決。
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吳敏對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的訴訟請求,由吳敏、湘運公司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一審認定事實錯誤。1.原某公司財務資料自始至終都是吳敏承包經營期間的財務人員保管,2013年11月21日簽署的“交接單”除公司證件之外,已明確注明了是復印件,其用途是用于拍賣示明原某公司的相關情況。一審認定吳敏多次要求支付承包收益錯誤,一審如此推測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吳敏也與拍賣公司簽訂了《履約協議書》,該協議明確載明競拍得人應支付承包人所有者權益,說明吳敏向誰索要所有者權益是明知的,沒有向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索要所有者權益的基礎。2.一審所指的《關于再次核實和確權原益陽某公司債權債務的函》沒有向原某公司和吳敏發出。原某公司的債權債務不在原某公司改制處置范圍內,屬于承債式轉移的內容。改制辦實施該行為是基于吳敏與湘運公司之間就所有者權益的問題已經產生矛盾,改制辦為協調吳敏與湘運公司之間的矛盾而組織雙方協商的行為,因吳敏不認可審核結果而沒有正式發函。對承包人所有者權益的核算,不是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的義務。二、一審適用法律錯誤,脫離案件客觀事實妄加揣測分析而得出錯誤結論,超出訴訟請求范圍判決,運用司法權力人為流失國有資產。1.一審判決書中第8-9頁部分事實認定脫離了書面證據證明的客觀事實,對損失的分析判斷超出了吳敏的訴訟請求范圍。(1)《承包經營合同書》明確約定了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不得干涉吳敏的自主經營,且在庭審中雙方均明確表示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沒有糾紛,一審認為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對原某公司的運營情況是相當了解的”,純屬一審的主觀想象。原某公司的資產和經營狀況,是第三方審計機構根據吳敏提供的財務資料作出的分析和判斷,與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無關。(2)拍賣公司拍賣前公示的資料和競買人與拍賣公司簽訂的《履約協議》約定:“乙方(競買人)已經多方了解該股權的相關情況和瑕疵,競得標的后自愿履行《拍賣文件》規定的全部義務,自愿承擔清收原某公司的所有債權和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審計報告》中凈資產的支付。”上述事實在關聯案件(2017)湘0903民初1332號案件中已予以認定。上述客觀事實充分說明承包期間應得所有者權益已經做出了明確具體安排,即吳敏承包經營期間的債權由競拍得人負責清收,債務由競拍得人負責償還,吳敏的所有者權益由競拍得人支付。2.一審判決書第9-10頁中的一審法院認為屬于違法分配舉證責任,罔顧客觀事實,超出訴訟請求范圍,濫用自由裁量權判決。(1)本案所涉損失賠償情形的舉證責任屬于誰主張誰舉證,吳敏應當對自己的損失承擔舉證責任。一審法院認為“明確承包收益是吳敏的權利和義務,同樣也是房產公司、設計院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屬于舉證責任分配適用法律錯誤,承包經營期間的財物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是由吳敏負責,吳敏作為清算組組長,自始至終沒有將原某公司的財物資料原件移交給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2)一審判決明顯超出了吳敏的訴訟請求范圍,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與吳敏在庭審中數次明確表明了“拍賣標的”不包含承包人所有者權益,但一審法院不顧雙方當事人當庭認可且有證據證明的事實,認定“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出現的溢價,不僅是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在競價過程中的溢價,還應當包含吳敏的承包收益,即承包期內原某公司所有者權益的增加”。(3)吳敏目前未實際獲得承包收益,是吳敏怠于向湘運公司行使權利的結果。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吳敏對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的訴訟請求。
吳敏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交通局違約的事實正確,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應當賠償吳敏遭受的損失。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上訴狀中事實部分的第一點沒有事實依據,同意其上訴狀事實部分的第二個觀點,未向吳敏送達《核實和確權函》。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認為一審判決超出了訴訟請求的觀點不能成立。吳敏認為承債式轉移并不意味著不保障吳敏獲得承包收益,吳敏與交通局之間的《承包經營合同》約定非常明確,約定了承包人在承包期間內的收益歸承包人所有,發包人保障承包人經營期間的合法權益。審計報告應當作為確認本案吳敏承包期間收益的有效證據,吳敏提供的財務資料和認可的審計師事務所,均是交通局認可的,審計報告均是合理合法的,審計報告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當由交通局承擔,在審計報告的基礎上,對原某公司的改制是合法合理的,如果交通局要推翻審計報告,對審計報告提出質疑,這屬于無理訴求,吳敏保留繼續訴訟的權利。認可審計報告,就意味著認可原某公司改制,如果不認可審計報告,就意味著不認可原某公司企業改制。交通局認為本案是拍賣合同糾紛的觀點不能成立,本案是圍繞企業承包合同的一個糾紛,吳敏所依據的法律關系與案件事實方面均沒有依據拍賣的法律規定和相關拍賣事實。吳敏認為本案與湘運公司無關,其只找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承擔責任。吳敏作為企業承包人,承包期間的權益應當由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承擔,而湘運公司只是競拍方,交通局是拍賣方,交通局與湘運公司關于拍賣所發生的權益等均與吳敏無關,交通局將承包期間的權利義務轉嫁給湘運公司是于法無據的。
湘運公司辯稱,湘運公司所拍賣受讓的是原某公司經營形成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并不含注冊資本的股權,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15號民事判決書明確認定了湘運公司不承擔原某公司的任何債務,因此湘運公司與交通局之間屬于資產轉讓,并不屬于股權轉讓,對于原某公司的任何債權債務,湘運公司不應當承擔,交通局提出湘運公司承債式受讓原某公司是不正確的,其觀點不能成立。本案關于交通局、房產公司、設計院與吳敏之間的糾紛,請法院依法予以認定。
湘運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吳敏的訴訟請求,由吳敏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本案應為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湘運公司不是本案第三人,不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二、湘運公司受讓原某公司的資產,是基于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對原某公司進行企業改制,在企業改制過程中,吳敏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向原某公司清算組申報了債權,依據企業改制相關法律規定,吳敏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湘運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任何責任;三、湘運公司與拍賣公司簽訂的《拍賣成交確認書》明確界定了拍賣成交范圍為原某公司經營形成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不含注冊資本的股權,并不包括原某公司的債務,一審判決認定湘運公司與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之間系股權轉讓是錯誤的。四、益陽資元天臺會計師事務所的三份審計報告已由其自行撤銷,一審法院仍進行引用明顯不當。
吳敏辯稱,湘運公司上訴狀中事實部分的第四點意見不能成立,三份審計報告應當作為本案判決的參考依據。湘運公司與本案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沒有關系,因此湘運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予以駁回。
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辯稱,同意湘運公司關于撤銷一審判決的上訴請求項,但湘運公司陳述的事實與理由不能成立,湘運公司認為本案是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的觀點不能成立,本案是履行拍賣合同糾紛,也是因為湘運公司履行拍賣合同義務不當造成的,拍賣合同明確約定了由競拍者承擔承包期間的支付義務,承包經營合同作為拍賣合同的組成內容之一,說明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已經進行了轉移,作為發包人的權利義務轉移給原某公司的競拍者,在企業改制期間和拍賣期間的所有文件中都予以了明確和明示,吳敏作為承包人和企業改制組的組長,對這一事實不可能不知情,因為企業改制通過了原某公司的員工大會表決,債權債務在轉移之日至今,吳敏并沒有行使權利,也未提出轉移無效的訴求,湘運公司對于承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移也是知情的,有拍賣前的履約協議書,拍賣成交后,在競拍標的物置換后,新的某公司對原某公司承包期間的債權進行了收取,也履行了部分支付義務。在湘運公司競拍原某公司后,原某公司承包期間所有者權益的支付義務發生了轉移,轉移給了湘運公司,因此本案吳敏與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之間沒有糾紛。
吳敏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連帶賠償吳敏經濟損失6435958.03元,由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房產公司和設計院均系交通局直屬單位。2001年8月28日,房產公司、設計院聯合發起設立益陽某公路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某公司),直屬交通局管理,注冊資本為3150萬元。
2009年4月8日,房產公司、設計院作為發包方與吳敏、游某雄、封某忠、李某文作為承包方簽訂《承包經營合同書》,約定:第一條、承包經營期間,公司獨立核算,依法納稅,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第三條、承包經營的期限為三年,即從二OO九年四月八日起至二O一二年四月七日止。第四條、承包經營的方式為發包人在承包經營期限內將公司所有資產、流動資金及經營權提供給承包人自主管理使用。承包人向發包人交納承包金(每年80萬元,三年共計240萬元),交納應上交承包金和應繳稅金后,承包人在承包經營期內經營管理所得收益歸承包人所有,經營管理虧損由承包人承擔。……第十一條發包人權利與義務,7、不得干涉承包人的經營自主權,按本合同規定,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第十三條、承包人有權根據本合同規定,取得承包經營所得的合法收入。第十五條承包人的義務,3、負責解決承包經營前和承包經營期間的一切債權和債務,并確保發包人的利益在承包經營期間不受損害。6、承包期滿前三十日之內,由發包人派出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審計出來的有關資產、債權、債務、糾紛由承包人負責解決,或得到發包人的認可,移交給發包人。合同附件資產明細表載明,公司承包前,2009年3月31日為基準日的盈虧情況表載明,應收20169398.68元,應付19108659.91元,合計盈余1060738.77元,財產明細表載明主要資產(車輛和電腦)原值1148831元,凈值557240.61元。
合同簽訂后,房產公司、設計院依據合同約定將原某公司交付吳敏經營。至2012年4月7日承包期止,雙方對承包費繳納及自主經營未受干涉等事宜無異議。
2015年12月28日,吳敏、游某雄、封某忠、李某文出具承諾書,明確原某公司承包合同實際由吳敏單獨履行,游某雄、封某忠、李某文不享有合同權利,也不承擔合同義務。
2012年8月22日,交通局作出關于成立益陽某公路建設有限公司改制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成立益陽某公路建設有限公司改制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綜合協調、清產核資、工程業務三個工作組。清產核資組由鄒某某、陳某某、李某某等同志組成,鄒某某任組長。
2013年6月20日,原某公司成立公司整體轉讓清算組,吳敏任組長。2013年7月30日,該清算組出具《清算報告》。
2013年9月12日,交通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原某公司自成立以來的財務情況、承包經營期的履約情況進行審計,對清算組提交的《清算報告》進行審核,對資產進行評估。
2013年9月13日,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益資元天臺會所專審字(2013)第3XX號《審計報告》(以下簡稱第3XX號審計報告)。審計結論:截至2013年8月31日,資產總計20483097.38元,其中應收賬款13098638.87元,負債總計12986400.58元,所有者權益7496696.80元。
2013年9月16日,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益資元天臺會所專審字(2013)第3XX號《關于對益陽某公路建設有限公司清算報告書的審核報告》(以下簡稱第3X號審核報告)。審計結論:截至2013年8月31日,企業資產總額(未包括無形資產價值)20431097.47元,負債總額12984756.76元,凈資產為7446340.71元,吳敏承包期間,應付承包所得為6385601.94元未支付。
2013年9月30日,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益資元天臺會所專審字(2013)第3XX號《益陽某公路建設有限公司總經理吳敏同志承包期內履約情況的審計報告》(以下簡稱第3XX號履約審計報告)。審計結論:承包期內資產總額增加313698.70元,負債總額減少6122259.33元,所有者權益增加6435958.03元。資產負債率由2009年3月31日的94.74%降低到2013年8月31日的63.40%,公司償債能力有所提高。
上述三份審計報告的提示說明事項:一、原某公司的資產95%以上都是應收款,賬外承包項目的管理費收入的認定直接影響公司資產及利潤情況。此次審計結論未考慮任何稅費問題。二、在承包期內公司不自行組織施工,靠中標后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收取管理費收入維持公司的運轉。雖然不自主施工,但都是以公司的名義中標,必須承擔項目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承包期內簽定了不少合同,并且有些項目還處于在建狀態,有些項目尚未開工,這些項目也有出現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三、審計中的往來科目余額暫未全部詢證,存貨及固定資產暫未盤底且賬外應收、應付款項的明細全部由公司財務人員提供,未能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落實其真實性。
會計師事務所分別于2015年7月16日、2017年4月5日以出現新的會計憑證為由將上述三份審計報告予以撤銷。
吳敏與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在庭審中均表示不申請吳敏的承包收益進行司法鑒定。
交通局委托益陽某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評估公司)對某公司的無形資產與固定資產的現時價值進行評估。評估公司于2013年9月8日作出益X報字(2013)第6X號資產評估報告。評估結論:評估基準日為2013年8月31日,資產總計4961150.00元,其中:固定資產—機器設備評估價值509930.00元,無形資產—特許經營權評估價值4451220.00元,特別事項說明,本項目資產評估是在公司提供的經益陽資元天臺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的2013年8月31日資產負債表以及各類資產、負債清查評估明細表的基礎上進行的。
交通局分別于2012年10月29日、2013年10月16日向益陽市人民政府提請關于原某公司經營產權整體掛牌拍賣出讓的請示,改制方案:通過整體出讓,實現產權制度改革和國有資本退出,組建新的社會法人持股有限責任公司,出讓方式為承債式整體出讓,受讓方須整體承接原企業的所有債權債務,交易方式,采用委托中介機構公開競價拍賣的方式,最高報價者成為受讓方。
2013年11月19日,房產公司、設計院與湖南某拍賣有限公司簽訂《委托拍賣合同》,約定委托湖南恒泰拍賣公司公開拍賣房產公司、設計院持有的原某公司100%的股權。
2014年1月22日,湘運公司以900萬元成交價競得拍賣標的,并由湖南某拍賣公司出具湖X拍成字[2014]第01XX號《拍賣成交確認書》。注冊資本金3150萬元不在本次拍賣范圍內,其注冊資本金采取置換的形式,即由原股東撤回原投入的注冊資本金,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前,由新股東重新注入企業注冊資本金。
2013年11月21日,吳敏與交通局辦理原某公司資料交接。之后,吳敏多次要求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支付承包收益744萬元。
2015年1月26日,交通局指導原某公司改制辦對某公司改制債權債務再次審核后,向原某公司和吳敏發出《關于再次核實和確權原益陽某公司債權債務的函》(以下簡稱《核實和確權函》),確認吳敏承包期凈資產6435696.8元,減去本次審核債權5447704元,加上本次新增債權4246089元,加上本次審核1372282.14元,減去本次新增債務5751237.83元,實際凈資產余額855387.34元。吳敏當庭表示不認可該結論。
一審法院認為,吳敏、游某雄、封某忠、李某文與房產公司、設計院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游某雄、封某忠、李某文明確表示放棄有關涉案承包經營合同的權益,承諾涉案承包合同的權利義務歸吳敏享有,房產公司、設計院認可系吳敏一人單獨承包經營,本案吳敏單獨提起訴訟,主體資格適格。本案爭議的焦點一、房產公司、設計院是否按約保障了吳敏的承包收益;二、吳敏的損失如何認定。
焦點一、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作為原某公司的主管單位和股東,對原某公司的運營情況是相當了解的,公司資產95%以上都是應收款,不自行組織施工,靠中標后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收取管理費收入維持公司的運轉,工程項目周期長等特點,吳敏的承包收益有賴于債權的收回、債務不再增加等客觀條件。上述情況也均在審計報告中予以充分說明。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在熟知上述情況下,制定原某公司改制方案中僅籠統的規定將債權、債務由受讓人負責,未就吳敏的承包收益做出明確具體的實施方案,導致吳敏在原某公司整體轉讓后喪失了對公司債權收回、債務增加或減少的實際控制,新的經營者與吳敏企業經營理念的不同、管理方式的差異和市場的變化均對吳敏的承包收益產生巨大的影響,加大了吳敏實現承包收益的風險。從目前現狀來看,吳敏也并未實際獲得任何承包收益,故一審法院認為房產公司、設計院未能依約保障吳敏的承包收益,構成違約,應當賠償吳敏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焦點二、吳敏要求按第3XX號《履約審計報告》中明確的承包收益6435958.03元予以計算損失的請求,一審法院認為沒有事實依據,理由如下:三份審計報告中均指出了原某公司經營方式的特殊性,承包收益的實現還有賴于客觀條件的成就,故該結論只是可能值和理想值,并不是吳敏真實的承包收益。客觀的講,在審計之時吳敏的承包收益是不確定的,也正因此,會計師事所務以出現新的會計憑證為由撤銷了該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撤銷后,吳敏與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當庭均表示不申請對承包收益進行司法鑒定。一審法院認為明確承包收益是吳敏的權利和義務,同樣也是房產公司、設計院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吳敏損失不能確定的情況下,看房產公司、設計院在原某公司轉讓過程中的受益情況,原某公司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經評估共計4961150元,轉讓采取整體出讓的方式,由原股東將注冊資本抽回,新股東重新注入注冊資本的方式,最終以總價900萬元的價格轉讓。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出現的溢價,不僅是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在競價過程中的溢價,還應當包含吳敏的承包收益,即承包期內原某公司所有者權益的增加。從2015年1月26日原某公司改制辦出具的《核實和確權函》內容來看,房產公司、設計院、交通局均認可吳敏的承包收益為855387.34元,雖未得到吳敏的認可,但可以明確的是在吳敏承包經營期間,原某公司的所有者權益是增加的。一審法院認為在此基礎上應予以適當增加,在保留股權轉讓合理溢價和兼顧另案〔即(2017)湘0903民初1337號湘運公司、某公司訴交通局、房產公司、設計院和第三人吳敏合同糾紛一案〕審理情況的前提下,酌情認定吳敏的承包收益為110萬元。現吳敏未能獲任何承包收益,且湘運公司明確表示不承擔承包收益的給付義務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吳敏的損失為110萬元,房產公司、設計院應當予以賠償。交通局與吳敏無合同關系,故吳敏要求交通局承擔償付義務的請求沒有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判決:一、房產公司、設計院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吳敏經濟損失110萬元;二、駁回吳敏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6460元,由吳敏承擔41900元,由房產公司、設計院承擔14560元。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二審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20日,湖南某拍賣有限公司刊登拍賣公告,公布拍賣流程、報名須知、拍賣規則、競買須知、拍賣方案等內容,湘運公司、吳敏等報名競買。2014年1月21日,湘運公司、吳敏等競買人與湖南某拍賣有限公司簽訂《履約協議》,協議內容:乙方(競買人)已經多方了解該股權的相關情況和瑕疵,競得標的后自愿履行該股權拍賣文件規定的全部義務,自愿承擔清收某公司的所有債權和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審計報告》中凈資產的支付。2014年1月22日,湖南某拍賣有限公司與湘運公司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確認書內容如下:企業名稱,某公司。拍賣成交范圍,某公司經營形成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不含注冊資本的股權。確認書還約定買受人辦理的競買申請手續和提供的資料以及拍賣人在拍賣前所公布的拍賣公告、程序、規則、競買須知等文本與本拍賣成交確認書為本次拍賣活動有效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競買須知第二條標的情況:6、企業業績。其中,從2009年至2012年承包經營期間承接的35個工程項目,由承包人獨立享有承包項目的相關權益和承擔相關責任。7、承包經營情況。承包期限為2009年4月8日至2012年4月7日,承包期共計3年。具體詳見《承包經營合同書》。第三條特別約定:1、企業在承包期間,所產生的糾紛、債權、債務(含或有債務)以及隱形問題依據原股東與承包人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書》相關條款的約定,原股東作為發包人不接受糾紛、債權和債務的移交,由股權受讓人或股權受讓人組成的某公司承擔。在該標的轉讓前,某公司與第三方簽訂的相關合同應承擔的相關義務和未實現的相應權利,繼續由買受人(新股東)或由買受人出資組成的某公司依據約定和相關法律規定履行義務和享有權利,與委托人(原股東)無關。《股權拍賣方案》第二條權利與義務:1、某公司在以吳敏為主的承包經營期間,所產生的糾紛、債權、債務(含或有債務)以及隱形問題依據原股東與承包人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書》相關條款的約定,原股東作為發包人不接受糾紛、債權和債務的移交,仍由承包人負責。股權受讓人組成的某公司應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協助承包人處理相關糾紛、債權和債務并簽訂合同。3、在股權轉讓前,除承包人以某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由承包人負責處理外,某公司與第三方簽訂的相關合同應承擔的相關義務和未實現的相應權利,繼續由新股東組成的某公司依據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規定履行義務和享有權利,與原股東無關。除此之外,本院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一、撤銷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2017)湘0903民初1336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吳敏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56460元,由吳敏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63810元,由吳敏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付星
審判員陸康彪
審判員昌丹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吳麗亞
書記員尹燕
判決日期
2019-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