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江蘇先鋒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與鄭忠興、施良子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804民初92號
判決日期:2019-10-08
法院: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蘇先鋒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先鋒公司)與被告鄭忠興、施良子、周伯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22日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先鋒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戈佳佳、被告鄭忠興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少華、任芳、被告施良子、周伯軍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先鋒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三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計69.08萬元,并支付利息167497.89元(自2014年4月15日起以69.08萬元為基數按央行同期貸款利率暫計算至2018年12月13日,最終利息以實際給付之日為準);2、依法確認先鋒公司對涉案工程的折價款、拍賣款享有優先受償權;3、本案訴訟費及因本案發生的律師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3年8月13日,原告與江蘇捷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源公司)就捷源公司廠房1、廠房3的鋼結構及土建、水電安裝工程分別簽訂鋼結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土建及水電安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分別為266.85萬元、138.23萬元,工程地點均位于淮陰區老張集。2014年4月5日,上述工程正式竣工并交付捷源公司使用。工程竣工交付后,上述工程經最終結算捷源公司尚欠原告鋼結構工程款30.85萬元,土建、水電安裝工程款38.23萬元,合計69.08萬元。2018年6月26日,捷源公司經三被告股東決議通過簡易程序注銷。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鄭忠興、施良子、周伯軍共同辯稱:本案涉及的先鋒建設(江蘇先鋒建設有限公司)、先鋒公司(江蘇先鋒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分別與被告簽訂合同、從事不同的工程,原告不可以將兩個合同涉及的工程款一并向被告主張。第一、先鋒建設的債權轉讓程序不合法、原告起訴時不具備主體資格。案涉債權轉讓系在訴訟中進行,而非在立案之前,故涉及先鋒建設債權的部分在立案時存在主體錯誤,該錯誤無法在訴訟中彌補。先鋒建設在訴訟中通知各股東的行為,并不能視為履行了債權轉讓的告知義務。退一步講,即便法庭認為屬于告知行為,但結合告知時間(2019年7月1日)、立案時間(2018年12月27日)、債權轉讓時間(2019年7月1日)三者之間先后順序錯誤,程序不合法。第二,即便法庭認可債權轉讓的行為,被告認為與先鋒建設的工程余款因尚未驗收(使用)、未結算而不具備支付條件,且涉案工程價值與合同價明顯不符。1、根據與先鋒建設的合同第26條約定:“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或交付使用后,發包人向承包人付至工程結算款的90%,結算款的10%待工程竣工或交付使用滿一年后支付”。案涉工程因先鋒建設拖延,截止目前尚未竣工驗收或者投入使用,處于荒廢狀態,被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目前不具備支付余款的條件。2、根據與縣份搞建設的合同第26條約定,雙方一開始系結合工程進度按照合同價款的比例予以支付,后續系結合工程進度按照結算款的比例支付,可見在竣工或者交付使用后系需要結算的,且合同第47.5條所涉及項目已經取消,工程量明顯減少,截止目前雙方尚未結算,原告主張的欠款本金38.23萬元沒有依據。3、涉案工程價值和合同138.23萬元明顯不符。一直以來,先鋒建設未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交付具體工程報價單、預算書,具體價格構成不明確,且大部分材料先鋒建設無法提供質保書為三無產品,被告認為該工程與合同價完全不符,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另行造價鑒定。第三,即便按照原告所述涉案工程于2014年4月15日竣工,那么截止起訴之日也已經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第四,鑒于目前尚未驗收(或交付使用),先鋒建設存在違約,按照每天400元收取違約金,該違約金也足以沖抵原告所主張的款項。第五,即便(假設)法庭認可先鋒建設的工程余款,原告主張利息的計算方法錯誤,10%的尾款應在驗收或者交付使用后滿一年起計算。第六,在法庭查明欠款總額、欠發票金額的同時,應同時要求原告開具所欠增值稅專用發票。關于先鋒公司的工程款問題。被告認為與先鋒公司的工程余款因尚未驗收(使用)、未結算而不具備支付條件,且涉案工程價值與合同價明顯不符。1、根據與先鋒公司的合同第26條約定:“在工程竣工驗收合同后或交付使用后,發包人向承包人付至工程結算款的90%,結算款的10%待工程竣工或交付使用滿一年后支付”。案涉工程因先鋒拖延,截止目前尚未竣工驗收或者投入使用,處于荒廢狀態,被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目前不具備支付余款的條件,其他理由同先鋒建設工程款存在的理由,再次不贅述。關于原告主張的律師代理費沒有任何依據,關于原告增加的優先受償權的請求,退一萬步講即便按照原告所述為2014年4月15日竣工驗收,也應當在該日起六個月內主張,原告已經逾期,應不予支持。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查查明的事實:2013年8月13日,江蘇捷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與先鋒建設(江蘇先鋒建設有限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內容為:工程名稱為江蘇捷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廠房1、廠房3;地點淮安市淮陰區老張集;工程內容為廠房土建及水電安裝;開工日期:2013年8月開工;竣工日期2013年11月竣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90天;合同價款為人民幣壹佰叁拾捌萬貳仟叁佰元整,138.23萬元,即194.2元/m2×7118m=1382315.6元(備注:建筑面積單價土建194.2元/m2,與鋼結構合計后569.2元/m2);辦公入口處一間,樓面處樓面砼取消。通用條款部分內容: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分為主體工程,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每延誤一天罰400元;合同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施工期間的主材的市場風險,政府部門人工調整的人工費用不予調整;工程款(進度)支付(26條):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主鋼結構件進場后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20%;鋼架安裝結束,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的20%;彩鋼板安裝結束后,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15%;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或交付使用后,發包人向承包人付至工程結算款的90%;同時承包人提供合同金額90%的發票;結算款的10%待工程竣工或交付使用滿一年后,發包人向承包人付清。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的約定:本工程所有材料、設備均由承包人采購,所采購的原材料均是合格產品,并提供相應材料的質保書。其他內容略。2015年1月16日,江蘇捷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因建廠房用地未取得合法手續被淮安市國土資源局行政處罰要求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等。
同日,江蘇捷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與先鋒公司(江蘇先鋒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內容為廠房鋼結構;合同價款為人民幣貳佰陸拾陸萬捌仟伍佰元整(266.85萬元),即374.9元/m2×7118m=2668538.2元,;通用條款部分內容:雙方約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每延誤一天罰400元;合同采用固定價格;工程款(進度款)支付:主鋼結構件進場后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20%;鋼架安裝結束,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20%;彩鋼板安裝結束后,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15%;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或交付使用后,發包人向承包人付至工程結算款的90%;同時承包人提供合同金額90%的發票,結算款的10%待工程竣工或交付使用滿一年后,發包人向承包人付清。其他內容略。
2019年7月1日,先鋒公司與先鋒建設達成一份轉讓協議,先鋒建設將其2013年8月13日與江蘇捷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先鋒建設承接該公司在淮陰區老張集廠房的土建及水電安裝工程,工程已經竣工交付,為了保證結算的統一性,減少不必要的資源浪費,現先鋒建設將該合同項下的工程款結算權利轉讓給先鋒公司。同日,先鋒建設出具一份證明,主要內容與上述協議內容大致相同,也是將先鋒建設關于涉案工程的尾款的結算權及工程款所有權全部轉讓給先鋒公司,由其統一向江蘇捷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主張結算并要求支付工程款事宜。同日,先鋒建設向江蘇捷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及本案三被告出具書面通知書,同上述協議及證明一同郵寄給江蘇捷源節能科技有限公及本案三被告。本案三被告均已簽收。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兩份合同、證明、轉讓協議、通知書以及郵寄面單等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提供一份工程開通報審表及工程質量驗收監督申請單,證明內容為開工時間為2013年11月28日,2014年1月11日申請驗收,淮安市正軍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蓋章并簽字同意報驗,責任監督員意見一欄也有人簽字,站長一欄也有人簽字,落款時間為2014年元月14日。被告對此不予認可,辯稱工程一直未驗收或者交付使用,經本院去實地調查,購買廠房的江志強反映,廠房已經于2017年10月份轉讓給他,且是在當地政府協調下轉讓,與江蘇捷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老板及當地政府三方簽訂了轉讓合同,之前該廠房已經建好5年了。被告對該調查筆錄內容和程序均不予認可,本院調查程序不存在違法,對調查筆錄內容中的轉讓時間,本院予以確認。對于調查人陳述的建好5年的時間,因為無其他證據佐證,且建好及驗收合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故對該事實,本院不予采納。
另,江蘇捷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鄭忠興、施良子、周伯軍,該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注銷。三被告在注銷公司時簽訂了全體投資人承諾書,承諾企業已經債權債務清算完結,……本企業全體投資人對以上承諾的真實性負責,如果違法失信,則由全體投資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和責任,并自愿接受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約束和懲戒。
江蘇捷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支付先鋒公司工程款70萬元、2014年1月27日支付先鋒公司工程款50萬元、2014年5月13日支付先鋒公司工程款60萬元、2014年4月16日提供承兌匯票50萬元一張。2014年5月份至2015年2月份,江蘇捷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又陸續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一共向先鋒公司和先鋒建設支付工程款合計336萬元,先鋒公司及先鋒建設共開具345萬元的發票。
關于三被告辯稱按照原告主張的2014年4月15日竣工驗收,原告提起訴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原告為此提供了原告先鋒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明星與鄭忠興2018年2月-2018年8月份期間的聊天記錄,其中鄭忠興要求提供發票再打款,并未否認欠款也未辯稱超過訴訟時效,故對三被告該項辯稱意見不予采納
判決結果
一、被告鄭忠興、施良子、周伯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江蘇先鋒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9.08萬元及逾期利息(利息從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383元,由原告負擔2383元,由三被告負擔1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原告江蘇先鋒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繳費賬號:62×××19;被告鄭忠興繳費賬號:62×××01;被告施良子繳費賬號:62×××93;被告周伯軍繳費賬號:62×××85)
合議庭
審判長徐廣芹
人民陪審員趙傳虎
人民陪審員裘敏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于一鳴
判決日期
2019-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