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甘肅金程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最高法民申3851號
判決日期:2019-10-10
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民勤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民勤縣住建局)因與被申請人甘肅金程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甘民終1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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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民勤縣住建局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認定2014年9月30日為金程公司交付案涉工程時間錯誤。民勤縣住建局先后于2016年8月24日、2017年10月12日兩次向金程公司發出質量問題整改通知書,2017年10月16日監理公司也曾向金程公司發出監理通知,要求其限期完成整改通知書中指出的問題。但金程公司至今未完成質量問題整改,案涉工程未通過驗收,因此無權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且民勤縣住建局一審中以金程公司違約在先為由提出抗辯,但二審判決卻認定民勤縣住建局一審中未提出此項抗辯,這一認定明顯與事實不符。二、二審判決民勤縣住建局支付工程質量保修金本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金程公司的訴訟請求中并無要求返還工程質量保修金及利息的內容,該判項超出當事人訴請范圍。且雙方合同約定最長質量保修期為五年,即使按照二審判決認定的工程交付時間,質量保修期也應于2019年9月30日到期。在尚未到期的情況下判決返還質量保修金,違背了法律設立質量保修金的立法目的,也不符合合同約定。三、金程公司一審主張的工程款本息合計7560113.77元,一審判決僅支持了1615948.73元,卻判由民勤縣住建局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二審仍判由民勤縣住建局承擔大部分訴訟費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綜上,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判決內容超出當事人訴訟請求,民勤縣住建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十一項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民勤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胡瑜
審判員楊弘磊
審判員丁廣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美紅
書記員何宇
判決日期
2019-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