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歡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華強支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渝0101民初10118號
判決日期:2019-10-10
法院: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歡與被告張國兵、深圳優一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一物流)、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華強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華強支公司)、沈銳、重慶盟主運輸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盟主運輸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高新支公司(以下簡稱太保高新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春暉、被告張國兵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勇、周敏到庭參加了訴訟,其余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審理查明本案相關情況如下:
一、事故發生概況:2019年1月28日,張國兵駕駛重型廂式貨車從重慶往萬州方向行駛,3時50分許,當行駛至滬蓉高速公路上行方向1512KM+688M路段時,車輛與前方同車道內由沈銳駕駛的重型廂式貨車發生追尾碰撞,造成乘車人陳歡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果: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高速公路第二支隊五大隊作出認定,認定張國兵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沈銳、陳歡不承擔責任。
三、關于保險合同的主體和類型:重型廂式貨車所有人系優一物流,在人保華強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150萬元的額商業三者險、50萬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50萬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并投保不計免賠。重型廂式貨車在太保高新支公司投保,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四、受害人基本情況:1、陳歡戶籍為農村居民戶口,其戶籍地屬于城鄉范圍,陳歡事故前在射洪縣天仙學校從事后廚操作工作,生育一子蒲某某,自2015年5月起至今隨蒲某某居住于射洪縣天仙寺社區居委會轄區內,其母親張青連(1956年1月28日出生,系城鎮居民家庭戶口)生育陳歡在內的兩子女;2、陳歡于事故當天被送往重慶三峽中心醫院住院治療,于2019年4月3日出院,共計65天。出院診斷為右小腿多處開放性傷口、右側小腿腓腸神經損傷等。出院醫囑建議休息3月、加強營養、護理,口服藥物對癥治療,患肢外固定支具保護下逐漸負重、受力,定期復查X片,必要時需進一步處理(如再次手術等),門診隨訪。住院期間產生醫藥費87876.78元和門診費1444.30元,合計89321.08元,產生護工護理費10500元。3、經陳歡申請,重慶市渝東司法鑒定中心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陳歡的傷殘程度系X級傷殘、后期行顏面部瘢痕微晶磨削治療的費用預估人民幣壹萬元、外傷的康復費用評估為叁仟元、外傷出院后的部分護理時限評定為叁個月為宜。本次鑒定費2800元由陳歡墊付。陳歡于2019年4月3日購買輪椅,價值680元。
五、原告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39095.35元;2、人保華強支公司和太保高新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高新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陳歡12000元。
二、被告深圳優一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陳歡219317.68元。
三、駁回原告陳歡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53元,由被告深圳優一物流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上訴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并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判決確定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合議庭
審判員夏斌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書記員駱大瓊
書記員羅小莉
判決日期
2019-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