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易兆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與廣西拓瑞能源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陜01民終10694號
判決日期:2019-10-10
法院: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陜西易兆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兆通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廣西拓瑞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拓瑞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2019)陜0113民初6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易兆通公司上訴請求:1拓瑞公司無償對所有承攬施工項目進行系統排查,對已經出現設計及質量問題的項目進行重新設計及維修施工;2拓瑞公司承擔項目設備、維修、電費收益等經濟損失40萬元,具體以第三方鑒定認定為準;3、上訴訴訟費、第三方鑒定費由拓瑞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l0月13日,易兆通公司與拓瑞公司雙方簽訂《銅川董家河經濟技術開發區2Mwp屋頂太陽能發電項目建設工程承包合同》,2013年10月25日,雙方簽訂《銅川董家河經濟技術開發區318KWp屋頂太陽能發電項目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以上兩份合同屬于同一項目,后者屬于前者的一部分。雙方就以上項目及其它合作項目都沒有進行竣工結算,拓瑞公司一審提供的項目結算單沒有雙方的簽字及簽署日期。易兆通公司公章與實際使用公章不符,不能作為結算依據。拓瑞公司由于設計缺陷、施工工藝及操作不規范,并且在項目中所使用的電纜,其生產廠家與乙方提供驗收資料中電纜廠家及合格證不符,造成承載光伏系統的屋面局部燒毀,造成廠房腐蝕、滲漏;多臺匯流箱燒毀,電纜燒毀。易兆通公司多次就此事與拓瑞公司溝通,要求到現場進行系統排查及維修,拓瑞公司拒絕。在溝通無果及不影響廠區正常生產情況下,易兆通公司自行出資更換、維修了損壞的設備及廠房。后期又多次出現類似損毀現象,拓瑞公司仍然坐視不理,導致本項目至今尚未并網發電,整個項目處于報廢狀態,對易兆通公司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根據雙方合同約定,拓瑞公司應承擔責任,具體損失金額需第三方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評估。
拓瑞公司答辯稱,一、易兆通公司未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且第二項上訴請求與一審第二項反訴請求不一致,應予駁回。二、本案所涉四個項目均已經竣工且經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四方驗收合格。三、本案所涉四個項目均在驗收合格后交付易兆通公司,現項目已過合同約定的質保期,易兆通公司無權要求拓瑞公司無償進行系統排查和重新設計及維修施工。四、易兆通公司在一審中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涉案項目存在質量問題系拓瑞公司導致的。五、易兆通公司對項目存在質量問題及經濟索賠均已超過訴訟時效。
拓瑞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易兆通公司:1.支付剩余工程款2780102元;2.支付遲延履行利息717474.83元(以2780102元為基數,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為40983.34元;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1%暫計至2018年11月1日利息為676491.49元);3.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易兆通公司反訴請求:1.確認2016年1月11日易兆通公司與拓瑞公司簽訂的《協議書》無效;2.拓瑞公司無償對所有承攬施工項目進行系統排查,對已經出現設計及質量問題的項目進行重新設計及維修施工;3.拓瑞公司承擔項目直接經濟損失,損失金額由第三方鑒定機構認定;4.本案的反訴費用及第三方鑒定機構的鑒定費用由拓瑞公司承擔。
經審理查明,拓瑞公司與易兆通公司分別于2013年9月、2013年9月18日、2013年10月25日、2013年12月31日簽訂《華縣嘉諾生物1.5MWp太陽能發電金太陽示范項目工程承包合同》、《銅川董家河經濟技術開發區銘帝鋁業廠區1703.24KWP屋頂太陽能發電項目工程承包合同》、《銅川董家河經濟技術開發區318KWP屋頂太陽能發電項目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楊凌秦嶺山現代農業創新園200KWp太陽能車棚發電項目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上述合同約定:工程承包范圍為太陽能發電系統除支架、太陽能電池組件和逆變器以外的材料及設備供應,太陽能發電系統設計技術支撐、安裝、調試,工程保修期內的保修維護服務;合同價款包括設備材料費及施工安裝費,按實際完成工程量結算;拓瑞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工程任務并保證質量,拓瑞公司向易兆通公司承諾承擔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的項目免費維修;易兆通公司向拓瑞公司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工程質量等級為合格,在國家及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中,執行國家金太陽/BIPV項目驗收標準,因拓瑞公司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承擔違約責任,并承擔修理、返工或改建等違約責任,易兆通公司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減少支付工程款并要求賠償損失;拓瑞公司對整個工程質保期為從整個系統并網運行168小時后(如果因非拓瑞公司原因導致的系統不能并網運行,質保期從設備安裝完成開始算起)后12個月,質保期內因設備質量、施工問題出現的故障,拓瑞公司負責免費維修及更換,質保期后,拓瑞公司提供終身有償維修維護服務;項目竣工后25年內拓瑞公司向易兆通公司終身免費提供系統管理軟件的維護和升級;太陽能發電系統工程分為階段性驗收和完工驗收,拓瑞公司在工程量完成30%時,或隱蔽工程前,可報易兆通公司進行驗收,易兆通公司應當及時驗收,工程量達到95%,拓瑞公司可進行預先申報進入最后竣工驗收階段,拓瑞公司向易兆通公司書面報請竣工驗收申請,易兆通公司在15日內組織相關方與拓瑞公司進行驗收準備并書面通知拓瑞公司最終正式完工驗收的時間,工程量達到100%時,拓瑞公司可申請進行完工驗收,階段性驗收和完工驗收合格后,易兆通公司向拓瑞公司簽發竣工證明書,以證明該工程對應量的完工,易兆通公司正式接對應量的工程,在拓瑞公司正式發出竣工驗收,并聯系相關部門組織驗收,待驗收合格后,方視為交接完畢;工程在未經驗收合格,易兆通公司不得使用,若因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安全或其他問題,由易兆通公司自行解決;合同生效后7個工作日內,易兆通公司支付給拓瑞公司合同價款的15%作為工程預付款,在主要設備(線纜和支架)達到安裝現場時,易兆通公司于7日內支付合同價款的30%,所有設備安裝完成,正常運行168小時,易兆通公司驗收通過(如果因非拓瑞公司原因導致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從設備安裝完認定為驗收通過),拓瑞公司開具90%的發票,易兆通公司于7日內支付給拓瑞公司合同價款的45%,剩余10%作為全部工程的質保金,工程質保期滿5日內,支付剩余的10%合同價款;拓瑞公司協同易兆通公司一起完成金太陽項目的國家驗收;工程完工交驗后7日內拓瑞公司應按規定提出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書,一式三份報易兆通公司審查,易兆通公司收到合格資料及結算書在7日內完成審查,并完成結算;由于拓瑞公司施工原因,工程存在重大質量問題,導致工程不得正常運行,產生的直接損失,由拓瑞公司承擔。
華縣嘉諾生物1.5MWp太陽能發電項目(以下簡稱:華縣項目)、銅川董家河經濟技術開發區銘帝鋁業廠區1703.24KWP屋頂太陽能發電項目(以下簡稱:董家河銘帝鋁業項目)、銅川董家河經濟技術開發區318KWP屋頂太陽能發電項目(以下簡稱:董家河經開區項目)、楊凌秦嶺山現代農業創新園200KWp太陽能車棚發電項目(以下簡稱:楊凌項目),以上四個項目設備均于2013年年底之前安裝完成。易兆通公司稱董家河銘帝鋁業項目及董家河經開區項目已經驗收、結算且已經于2013年年底之前并網,但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華縣項目及楊凌項目沒有結算、沒有并網。對于華縣項目及楊凌項目沒有并網的原因,易兆通公司稱因項目施工太慢,錯過了國家驗收時間,兩個項目均已取消。拓瑞公司稱其上述四個項目沒有任何質量問題,且在質保期內從未收到有質量問題的通知,項目沒有并網的原因并不在拓瑞公司。2014年11月1日,拓瑞公司、易兆通公司雙方就董家河銘帝鋁業項目、董家河經開區項目進行結算,并簽署項目結算書,結算價格分別為3082600元、660000元。2014年12月1日,拓瑞公司、易兆通公司雙方就華縣項目、楊凌項目進行結算,并簽署項目結算書,結算價格分別為2094861元、622030元。2016年1月11日,拓瑞公司、易兆通公司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拓瑞公司、易兆通公司雙方確認《華縣嘉諾生物1.5MWp太陽能發電金太陽示范項目工程承包合同》、《銅川董家河經濟技術開發區銘帝鋁業廠區1703.24KWP屋頂太陽能發電項目工程承包合同》、《銅川董家河經濟技術開發區318KWP屋頂太陽能發電項目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楊凌秦嶺山現代農業創新園200KWp太陽能車棚發電項目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上述四個項目工程均已驗收合格,雙方已結算,截止至2016年1月11日,拓瑞公司、易兆通公司雙方確認易兆通公司尚欠拓瑞公司工程款(含質保金)2780102元;易兆通公司同意于2016年6月30日前將所欠拓瑞公司工程款(含質保金)2780102元支付完給拓瑞公司,如易兆通公司逾期未支付完畢的,易兆通公司同意自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按未付金額的同期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給拓瑞公司,自2016年11月1日之后易兆通公司按未付金額每月1%利率計算利息給拓瑞公司。該協議書甲方落款處蓋有易兆通公司陜西易兆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及經辦人孫小丁簽字,乙方落款處蓋有拓瑞公司廣西拓瑞能源有限公司公章及經辦人唐勇亮的簽字。易兆通公司認可該協議書上公章的真實性,并稱孫小丁系其公司副總經理、案涉項目負責人。
一審法院認為,拓瑞公司與易兆通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簽訂的《協議書》,易兆通公司對其公章真實性予以認可,且簽字人孫小丁系其公司副總經理以及案涉項目負責人,即使孫小丁沒有經易兆通公司授權簽訂該《協議書》,其行為也已經構成表見代理,故該《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應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亦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當屬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易兆通公司反訴要求確認該《協議書》無效,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拓瑞公司、易兆通公司雙方四份項目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均約定,工程質保期為從整個系統并網運行168小時后(如果因非拓瑞公司原因導致的系統不能并網運行,質保期從設備安裝完成開始算起)后12個月,雖然易兆通公司稱華縣項目及楊凌項目沒有并網,但無證據顯示沒有并網系由拓瑞公司原因導致。四個項目的設備安裝完成時間均在2013年年底之前,故工程質保期應于2014年年底之前屆滿。易兆通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在質保期屆滿之前向拓瑞公司提出過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現合同約定的質保期已經經過,故其反訴要求拓瑞公司對工程進行排查、重新設計、維修施工以及賠償經濟損失,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拓瑞公司、易兆通公司雙方在《協議書》中確認易兆通公司尚欠拓瑞公司2780102元,且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即遲延履行利息)亦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均予以支持。惟截至2018年11月1日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金額有誤,法院予以調整為707535.96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陜西易兆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廣西拓瑞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80102元、逾期付款違約金707535.96元(截至2018年11月1日),并支付以2780102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2%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債務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駁回廣西拓瑞能源有限公司其余訴訟請求。三、駁回陜西易兆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全部反訴請求。本案本訴案件受理費34781元,由廣西拓瑞能源有限公司承擔81元,由陜西易兆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擔34700元,因廣西拓瑞能源有限公司已預交,故陜西易兆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給付上述款項時應將其應負擔數額一并支付廣西拓瑞能源有限公司。本案反訴費14520元,由陜西易兆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擔。
經審理查明,一審查明事實屬實。另查明,一審庭審筆錄顯示,易兆通公司認可四個項目單獨結算書中的公章是其公司印鑒,易兆通公司也認可董家河的兩個項目于2013年年底已經并網,只是未達到并網運行168小時,并稱其發現并網出現問題后已經通知拓瑞公司,但拓瑞公司不來。二審中,易兆通公司明確其均是通過特快專遞形式向拓瑞公司提出質量異議,但目前沒有找到相關證據。庭審中,本庭要求易兆通公司對其上訴請求進行明確,易兆通公司表明其未對一審中的本訴部分提出上訴,上訴僅針對反訴,并且因華縣項目、楊凌項目涉及偽造公章問題,當事人需從其他途徑進行訴訟,此次上訴僅針對董家河的兩個項目。
為支持其上訴主張,二審中易兆通公司提交了落款日期為2019年8月30日并加蓋有陜西銘帝鋁業有限公司、董家河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公章的《情況說明》一份,以期證明董家河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以及工程實際使用人陜西銘帝鋁業有限公司共同證明拓瑞公司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工程竣工驗收后第二天就出現了質量問題,工程未達到正常運行168小時,未達到工程質保期起算條件,拓瑞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拓瑞公司經質證認為,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均不認可,沒有相關單位負責人簽字,且2019年8月30日才出具,不能表明向拓瑞公司進行過送達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300元,由上訴人陜西易兆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李雪晴
審判員姬釗
審判員蔣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張茜
判決日期
2019-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