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衡源電力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王福利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魯14民初412號之二
判決日期:2019-11-01
法院: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王福利與衡水衡源電力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故城縣分公司、衡水衡源電力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魯14民初412號民事裁定,查封王福利名下魯德字第S149186號房產,擔保人王志強名下魯德字第S03912號房產,擔保人王志強、朱秀華名下魯(2018)德州市不動產權第××號房產,擔保人王志剛名下位于三八路72號陽光國際新城2號樓1-4層6號房產,衡水衡源電力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故城縣分公司、衡水衡源電力建設有限責任公司銀行存款4700萬元或其他等值財產。2019年10月18日,本院作出(2019)魯14民初412號之一民事裁定,查封擔保人王福琛名下魯(2018)德州市不動產權第××號房產。衡水衡源電力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不服(2019)魯14民初41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復議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衡水衡源電力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復議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采取訴訟保全的條件之一必須是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這種可能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臆斷的。現被申請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申請人有上述可能導致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行為,事實上,申請人也沒有采取任何可能導致判決難以執行或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行為。申請人是經營正常、管理規范的集體企業,有較高的商業信譽和商業能力,根本不會出現難以執行或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行為,而且申請人所從事的工作涉及社會民生,賬戶被凍結之后,公司無法正常運轉,影響了當地的電力建設和維修。請求撤銷(2019)魯14民初412號民事裁定,解封申請人的銀行賬戶
判決結果
駁回衡水衡源電力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的復議請求。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張延軍
審判員韓金明
審判員葉楠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書記員楊照健
判決日期
2019-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