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太和縣財政局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12民終3909號
判決日期:2019-11-08
法院: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河南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安工程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太和縣財政局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2019)皖1222民初40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永安工程公司上訴稱:一審法院未對其公司提供的證據能否采納進行充分說明;《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告知函》作出時已超出招標文件中關于投標有效期為90日的約定;案涉招標活動中評標、質疑、答復等環節程序嚴重違反招標文件及法律規定,應予以廢標處理;原判以其公司提供虛假體系認證作為判決依據之一不當;太和縣財政局未提供證據證明案涉招標活動標的額在4000萬元以上,即未提供證據證明收取80萬元投標保證金的合法性;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故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其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并由太和縣財政局承擔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用。
太和縣財政局辯稱:永安工程公司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投標承諾書內容,在招標文件中提交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業績材料,提交虛假的企業管理體系資料;太和縣財政局作出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告知函合法合規;永安工程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故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永安工程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太和縣財政局退還永安工程公司所繳納的全部投標保證金80萬元及利息26390元(利息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為標準,自2018年6月22日暫計算至2019年3月22日,余下利息,繼續計算至太和縣財政局實際退還永安工程公司全部保證金之日止);2、案件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由太和縣財政局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2017年12月12日,太和縣財政局公布《太和縣公共資源交易招標代理及造價咨詢庫入庫項目》采購公告。采購公告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15條約定:投標保證金金額人民幣80萬元,第40條約定:采購人保留隨時核實投標人業績真實性的權利。第五章評標辦法前附表(二)、詳細評審表1約定:投標企業須具有有效的招標代理和造價咨詢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和有效的職業健康管理體系認證;評標辦法前附表(二)、詳細評審表2約定:投標企業招標代理和造價業績為2015年1月1日以來承接過的公開招標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信息工程項目,代理業績需提供項目委托合同及中標通知書,造價業績需提供委托合同。采購文件還對投標函及投標人參加投標承諾書文本及其它事項進行了公告。
永安工程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經中國建設銀行新鄉市區支行轉付太和縣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賬戶80萬元整,作為投標保證金。2018年1月12日,向太和縣財政局遞交包含投標函及投標人參加投標承諾書和項目負責人業績及其它業績的投標文件。投標函第2條載明:經我方全面研究完全理解你方提供的采購文件及澄清、答疑后,我方承諾完全響應采購文件要求,我方擬派的招標代理項目負責人為趙新玲。第4條載明:我方承諾按照采購文件的規定履行合同責任和義務,提交的材料中的所有陳述和聲明、材料等均是真實和準確的,我方承諾,參加本項目投標中,我公司無虛假投標行為,無違法違規行為,如有以上行為,我公司自動失去入庫資格,采購人有權不退還我公司交納的本項目投標保證金,我公司承擔所有損失和法律責任。投標人參加投標承諾書第1條載明:本次投標提供的所有資料都真實有效準確完整,如發現提供虛假資料或與事實不符,同意取消投標和中標候選人資格。第5條載明:我單位若達不到招標公告投標人資格要求條件參與投標或提供資格條件所需證書無效的,同意視為弄虛作假進行處理。出現上述情形之一的,我方同意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和三年內不參與太和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愿意接受處罰并承擔所有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2018年1月22日,上海金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以永安工程公司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職業健康管理體系認證造假為由,向太和縣財政局投訴。太和縣財政局依據采購公告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中第40條“采購人保留隨時核實投標人業績真實性的權利”的約定,組織本單位人員于冰,邀請太和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人員姜帥、劉海豐,太和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范偉組成核查組到河南省焦作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核查《焦作市2017年干線公路第一批大中修項目》招標代理協議,該招標代理協議項目負責人姓名為呂銘華,身份證號4107021984××××××××,電話3073—30××××8。而永安工程公司本次投標提交的投標文件第14頁《焦作市2017年干線公路第一批大中修項目》招標代理協議項目負責人是趙新玲,身份證號4107021967××××××××,電話3073—30××××8。同時,核查組一行四人另到河南省新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核查《新鄉市河渠截污治污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PPP項目》委托代理協議,新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供的該PPP項目委托代理協議顯示,該項目無項目負責人,該項目無中標通知書。而永安工程公司本次投標提交的投標文件第84頁有項目負責人趙新玲,且投標文件第85-87頁委托代理協議內容不完整。
永安工程公司本次投標文件第337頁北京市中建協認證中心有限公司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中,注冊號為02316Q20196ROM,發證日期2016年8月6日,有效期2016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5日。而全國認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查詢,獲證組織名稱:河南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證書編號30818QZO111ROS,初次頒證日期為2018年4月10日,證書到期日期2021年4月9日,發證機構名稱:華納時代檢測認證有限公司。
太和縣財政局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告知函,內容為:“河南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太和縣公共資源交易招標代理及造價咨詢庫入庫項目于2017年12月12日在阜陽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發布招標公告,于2018年1月12日在太和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評標。經專家評委會評審推薦,河南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為入庫單位之一。自2018年1月18日發布中標公示之后,收到投標人質疑投訴,招標代理公司存在業績造假行為。經縣紀委監察委對你公司業績進行核查發現你公司投標文件提供業績存在造假行為:問題1、2017年干線公路第一批大中修項目,經核查該項目備案資料招標代理項目責任人為“呂銘華”與你公司投標文件中提供資料不相符。你公司違反投標文件中《投標人參加投標承諾書》承諾“1.本次投標提供的所有資料都是真實有效、準確完整的,如發現提供虛假資料或與事實不符,同意取消投標和中標候選人資格”。現按照《投標人參加投標承諾書》“出現上述情形之一的,我方同意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和三年內不參與太和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愿意接受處罰并承擔所有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的約定。取消你公司入庫資格,不予退還你公司投標保證金80萬元,并函告太和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視情節決定是否將你公司不良行為上網公布并加入信用黑名單”。太和縣財政局于2018年10月12日經圓通速遞,將該函寄出,永安工程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收到。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太和縣財政局公布的《太和縣公共資源交易招標代理及造價咨詢庫入庫項目》采購文件為要約邀請,永安工程公司作出的《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及投標承諾書等為承諾。不違反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故對雙方均具有相應的法律約束力。永安工程公司根據太和縣財政局的招標要求參加投標活動,向太和縣財政局提供投標文件后,向太和縣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繳納了80萬元投標保證金;且投標文件中投標函載明:經我方全面研究完全理解你方提供的采購文件及澄清、答疑后,我方承諾完全響應采購文件要求,我方擬派的招標代理項目負責人為趙新玲。我方承諾按照采購文件的規定履行合同責任和義務,提交的材料中的所有陳述和聲明、材料等均是真實和準確的,我方承諾,參加本項目投標中,我公司無虛假投標行為,無違法違規行為,如有以上行為,我公司自動失去入庫資格,采購人有權不退還我公司交納的本項目投標保證金,我公司承擔所有損失和法律責任;投標人參加投標承諾書載明:本次投標提供的所有資料都真實有效準確完整,如發現提供虛假資料或與事實不符,同意取消投標和中標候選人資格。我單位若達不到招標公告投標人資格要求條件參與投標或提供資格條件所需證書無效的,同意視為弄虛作假進行處理。出現上述情形之一的,我方同意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和三年內不參與太和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愿意接受處罰并承擔所有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永安工程公司提交的投標文件中存在虛假的項目負責人資料,存在虛假的企業管理體系資料,故太和縣財政局作出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告知函,并無不妥,永安工程公司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如下:駁回河南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032元,由河南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所舉證據與一審相同,相對方未提出新的質證意見,本院認證意見與一審一致。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064元,由上訴人河南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丹丹
審判員馬林
審判員劉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書記員張俊凱
判決日期
2019-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