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積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明水、福建省旭景恒豐投資有限公司財產保全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閩0428執保114號
判決日期:2018-03-21
法院:將樂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請人福建積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黃明水、福建省旭景恒豐投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作出(2018)閩0428財保16號民事裁定書,查封了福建省旭景恒豐投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將樂縣古鏞鎮玉華村楊時文化園“溪云庭月”的房產。解除保全申請人福建積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請解除對楊時文化園“人文主題展館”6號樓、8號樓、9號樓及地下室,“主題商業街”10號樓-20號樓、21號樓及地下室,“游客中心”及地下室的保全措施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解除對福建省旭景恒豐投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將樂縣古鏞鎮玉華村楊時文化園“人文主題展館”6號樓、8號樓、9號樓及地下室,“主題商業街”10號樓-20號樓、21號樓及地下室,“游客中心”及地下室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李繩宗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李軍艷
判決日期
2018-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