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家歡農產品集團有限公司與億科鐘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粵0307民初21394號
判決日期:2019-01-04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列當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月4日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代理人李建國、張司祺,被告代理人戴博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相關情況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2月29日簽訂《訂菜合同書》,約定:被告向原告訂購農產品的貨款結算方式為每30天結算一次,并于次月25日之前結清的付款期限等,合同日期為2016年3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等內容。但雙方合同期滿后,仍有實際交易,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10月31日,原告仍向被告供貨。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被告欠原告貨款135793.97元,并于2018年10月26日向原告支付2018年4月份貨款18809元。至起訴之日,被告尚欠原告或看116984.97元(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未付。
2018年11月20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貨款未果,遂訴至本院,訴求如下: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貨款116984.97元及滯納金(按日利率萬分之五算,暫計至2018年11月15日,共4263.15元,計算方式詳見附表,此后的滯納金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至貨款還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在本案庭審中,原告將訴訟請求中的滯納金變更為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從2018年11月30日起算。
上述事實,有《送菜清單》、《客戶日銷售報表》等為據。被告當庭確認尚欠原告貨款116984.97元的事實。
另外,在本案庭審中,經本院組織雙方調解,被告提出分期支付貨款,但原告認為時間過長,導致雙方未能達成一致調解意見,未能調解成功。
判決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支付貨款116984.97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支付從2018年11月30日起至其付清貨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于2019年1月4日當庭宣判,指定雙方于2019年1月11日在本院布吉人民法庭領取本判決,并告知了逾期未領取判決的法律后果。
本案簡易程序案件受理費1362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向翔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書記員顏康卿
判決日期
2019-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