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海波、林紅梅等與永定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1022民初1599號
判決日期:2019-11-27
法院:河北省固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宋海波、原告林紅梅與被告永定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定河地產)、被告幸福基業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以下簡稱幸福物業)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劉軍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海波及其委托代理人牛慶華、被告永定河地產的委托代理人王天涯、被告幸福物業的委托代理人劉東艾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宋海波、林紅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以上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1045.55元。2、請求法院判令以上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鑒定費3000元,以上兩項共計54045.55元。3、訴訟費由以上兩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8年2月15日我接到小區幸福基業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電話,告知位于我家地下室內的溫泉供水管道破裂跑水。除我家受到漏水損害外,也致使鄰居家不同受損。我們認為此次溫泉管道破裂跑水致使自己家造受損失,應該由永定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幸?;鶚I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承擔所有責任。雖然跑水管道部位發生在我家地下室,但此管道是連接小區內溫泉管道的共有部分。因為溫泉管道破裂部位位于我家總閥門和水表以外。我從永定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的此處房屋。出賣人應該對所出售房屋內的溫泉管道負有保證產品質量的義務,而且幸?;鶚I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作為小區物業管理者負有對小區溫泉管道進行維修、維護以及定期巡查的義務。在2017年10月29日我已經致信委托物業公司看管涉案房屋,并注明“在上凍之前,給我家進行吹水,以免管道損壞,必要額外費用,請說明,我會支付?!蔽飿I公司工作人員李占云在此信上面簽了字,房屋鑰匙也交給了物業。故物業公司應該對此次跑水致使財產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每次溫泉管道出現問題時,都是小區物業公司聯系永定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派人來維護和維修,故永定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幸?;鶚I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都應對我們家溫泉管道破裂跑水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為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我們的訴訟請求。
被告永定河地產辯稱,原告家地下室漏水是因其管理不善造成的,與我公司交付的房屋質量無關。原告已于2015年5月27日辦理收房手續,訴爭房屋已由原告占有使用,訴爭房屋的管道即使存在漏水問題,也已過質保期,我公司沒有賠償其損失的義務。原告的鄰居宋麗琴、王冬就原告家地下室積水致其財產損害賠償的問題,已于2018年3月以原告、我公司及幸?;鶚I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為被告起訴至貴院,目前該兩案尚在審理中,該案因與前述兩案存在關聯性,本案應中止審理。綜上所述,應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幸福物業辯稱,本案漏水位置在原告家地下室室內,根據物業服務協議,屬于業主專有區域,不屬于物業公司管理范圍。根據物業服務協議,物業公司只對公共管道有日常維護和管理義務,對業主專有區域內因為極端天氣、業主個人過錯造成管道凍裂漏水無法預料和得知,只有在漏水事故發生后及時盡力降低業主損失,協助處理事故的義務,對凍裂損失應由有過錯的業主承擔,不應該由物業公司承擔。本案漏水原因是原告對地下室室內涉案管道入冬前未做防凍保護措施且未關閉地下室天井窗,加劇室內寒冷導致水表凍裂漏水,原告作為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負有妥善管理的義務,物業公司入冬四次提示原告對涉案管道進行泄水,以防凍裂后仍未采取防凍措施,原告對凍裂漏水存在嚴重的過錯行為。因此造成的損失與物業公司無關。本次事故發生后,物業公司立即通知相關業主,第一時間搶修漏水管道,安裝抽水泵進行抽水作業,及時排除受害業主家積水,已經盡到了物業服務義務。綜上,原告請求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貴院予以駁回。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二原告系夫妻關系。原告夫婦
于2013年10月25日購買了被告永定河地產開發的位于河北省固安縣。2015年6月27日,被告永定河地產將該商品房交付給二原告,二原告于同日在業主收房驗查情況記錄表上簽字,二原告辦理了收房手續。該商品房所在樓棟已竣工驗收合格,并辦理了相應的備案手續,符合交房條件。該房屋內的管道閥門已經相關檢驗部門檢驗,檢測結果為合格。二原告與被告永定河地產簽訂補充協議第十三條又約定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計算,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2年內永定河地產承擔建筑施工質量保修責任?,F保修期已超出2年。2015年6月27日,原告與廊坊市幸福基業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現已變更為被告即幸?;鶚I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協議,該協議第二條第2項約定由被告幸福物業管理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2018年2月15日二原告居住使用的第0104幢03單元1-3層0101號樓房的地下室內的溫泉供水管道開裂漏水,造成原告地下室積水,原告的部分物品受損。經鑒定評估,原告的地下室損失為51045.55元,鑒定費為3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部分陳述,原告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及發票各一份,被告永定河地產提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復制件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復制件一份、河北省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復制件一份、業主收房驗查情況記錄表復制件一份、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第四檢測所檢測報告復制件一份、住宅質量保證書復制件一份等證據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幸?;鶚I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給付一次性賠償原告宋海波、林紅梅各項損失27022.77元。
二、駁回原告宋海波、林紅梅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2元,減半收取576元,由原告負擔288元,被告幸?;鶚I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負擔288元。限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在判決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劉軍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張偉
書記員畢岸
判決日期
201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