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農家寶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樂村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贛0103執4828號
判決日期:2019-11-27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江西農家寶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江西樂村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贛0103民初5267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該調解明確:江西樂村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前支付2萬元,于2019年7月25日前支付2萬元、于2019年8月25日前支付1.8萬元,若江西樂村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未在2019年8月25日前付清全部款項,則江西樂村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應自2019年9月30日起以全部未付款項為基數,按照月利率2%向江西農家寶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費1178元,減半收取計589元,由江西農家寶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擔294.5元,由江西樂村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承擔294.5元。因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權利人向本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標的為人民幣58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如下:
1、2019年8月8日,本院查詢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存款、房產、車輛等財產登記信息。
2、2019年8月9日,本院通過法院專遞形式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通知、被執行人須知、風險提示、執行裁定書(查封、扣押、凍結)等執行文書,責令其報告財產并履行債務。
6、2019年10月28日,本院再次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未查找到其他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查找被執行人下落,未找到相關線索。
7、2019年11月7日,本院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8、2019年11月7日,本院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8、2019年11月7日,向申請執行人告知本案執行情況,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對本院的執行情況和查明的事實無異議,并表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9、本案執行標的58000元,執行費770元,共計58770元及利息,實際執行到位金額58770元,剩余執行標的為58770元。
上述事實由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執行筆錄、電話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終結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19)贛0103民初5267號民事調解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待今后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后,申請執行人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院遞交異議申請書及副本一式三份,提出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喻永旺
審判員黃中秋
審判員章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書記員:吳蓉
判決日期
201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