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鑫榮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與王文旭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0705民初1879號
判決日期:2019-11-25
法院: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家口鑫榮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榮路橋公司)與被告王文旭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鑫榮路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關心、被告王文旭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林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鑫榮路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法院撤銷原告公司項目施工負責人趙天軍與被告王文旭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協議。二、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在2018年9月22日,原告鑫榮路橋公司項目洋河南鎮“雙基”提升工程(二標段)(二次)施工負責人趙天軍與被告王文旭簽訂項目工程協議,原告經投標承攬宣化區洋河南鎮“雙基”提升工程項目(二標段),洋河南道路、垃圾池、30平米圖書室。被告進場后未按工程進度施工故意拖延工程給原告方造成不應有的損失,不能按時完成工程(計劃開工2018年10月14日一一計劃竣工2018年10月31日)。原告要求工作時間從早7:00到晚6:00中間休息一個小時,而被告每天都是早8:30開工,給原告造成損失每天一個半小時機械費和管理工資共計19305元,其中在羊坊村下午3:30停工,給原告造成損失每天二個半小時機械費9900元,沙圪塄30平米書屋,被告從10月1日到10月31日完工還沒有刷房加上工資和管理費損失5200元,上述共計人民幣34405元。像這樣的被告施工人員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的損失,這個項目的工程協議原告不能再繼續履行下去,并且該協議的內容存在著瑕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法律規定,原告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項目協議,依法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原告方單方制作的二份勞務明細表。證明相鄰標段價格明顯低于原、被告約定的價格。
王文旭辯稱,原告不是訴爭合同的當事人,不能作為要求撤銷合同的主體,原告不具備主體資格。王文旭與趙天軍簽訂的合同是雙方自愿的,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等顯失公平的情況,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勞務費明細表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認為該二份勞務明細表系原告單方制作,證明效力相當于當事人陳述。
本院認證如下,原告提交的二份勞務明細表未加蓋任何單位公章,其證明效力等同于當事人陳述。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0月13日,洋河南鎮政府與鑫榮路橋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鑫榮路橋公司承包洋河南鎮政府發包的洋河南鎮沙圪塄村、羊坊村、張家坊村街道硬化、亮化、垃圾集中收集點、農家書屋的建設及配設施設備購置工程。合同簽訂前,鑫榮路橋公司工作人員趙天軍與王文旭簽訂《項目工程承包協議書》,約定將鑫榮路橋公司承包洋河南鎮政府的工程中的勞務承包給王文旭,第四條約定承包價款為:(1)、人工平整支模場地配合費3元/㎡;(2)、人工攪拌混凝土硬化路面每1㎝厚1.5元;(3)、圖書室普通磚混結構平方清工460元/㎡;(4)、垃圾池及深水井清工每個3500元。《項目工程承包協議書》簽訂后,王文旭于2018年9月18日入場開始施工,完成部分施工任務后,因雙方發生矛盾,王文旭于2018年11月2日退出施工現場。
另查明,鑫榮路橋公司明確表示,趙天軍系其公司工作人員,趙天軍有權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張家口鑫榮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銷《項目工程承包協議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計50元,由張家口鑫榮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溯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王芳
判決日期
2019-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