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榮昌、計宏與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工業爐窯工程分公司、攀枝花鋼城集團瑞天安全環保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0402民初3907號
判決日期:2019-11-27
法院: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榮昌、計宏與被告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十九冶)、被告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工業爐窯工程分公司(簡稱:十九冶爐窯分公司)、被告攀枝花鋼城集團瑞天安全環保有限公司(簡稱:鋼城集團瑞天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榮昌、計宏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睿,被告十九冶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俊祚,被告十九冶爐窯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紅萍,被告鋼城集團瑞天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植菲、姚韻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榮昌、計宏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1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151200元;3.要求三被告互負連帶責任;4.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及理由:2009年4月2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鋼城企業總公司白馬水泥廠除塵系統電氣安裝工程聯合施工協議》,該協議系鋼城集團瑞天公司與十九冶爐窯分公司簽訂的《攀枝花鋼城集團瑞達水泥有限公司2500t/d熟料水泥生產技術工程水泥磨、煤磨及水泥磨輥壓機系統袋式收塵器設備購銷、制造售后服務合同》的分包協議。協議約定由原告對鋼城企業總公司白馬水泥廠除塵系統5臺除塵器進行安裝、調試和編程,費用包干價210000元。該工程于2009年10月竣工驗收,已正常交付使用,但被告卻未按協議約定支付費用。經多次催要協商,三被告互相推諉,拖至今日拒不支付。
被告十九冶及十九冶爐窯分公司共同辯稱:一、原告主張工程于2009年竣工驗收,現在提起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二、原告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首先,《攀枝花鋼城集團瑞達水泥有限公司2500t/d熟料水泥生產技術工程水泥磨、煤磨及水泥磨輥壓機系統袋式收塵器設備購銷、制造售后服務合同》僅證明中冶實久建設有限公司工業爐窯分公司與攀枝花鋼城集團瑞天安全環保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合同關系,而該合同與原告提交的《鋼城企業總公司白馬水泥廠除塵系統電氣安裝工程聯合施工協議》之間不具有關聯性;其次,原告提交的施工協議中的甲方中冶實久工業爐窯公司鋼結構工程處不屬于適格合同主體,鋼結構工程處沒有權利和資格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且該施工協議上也沒有加蓋單位印章,不予認可;第三,假如存在此施工協議,根據工程建設和市場交易習慣以及施工協議的約定,應存在相應的計量、竣工驗收、結算等資料,原告未舉證相關資料,不能證明其主張;三、原告向法院起訴已多達五次,前四次都以原告撤訴告終;2015年10月26日原告提交的起訴狀中,其主張的工程款為110000元及利息192377.9元,而本次卻主張工程款210000元及利息151200元,前后兩次起訴原告事實和訴求自相矛盾。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鋼城集團瑞天公司辯稱,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且原告提出的訴請與我公司沒有關系,不應當承擔付款責任;我公司只與十九冶爐窯分公司簽訂《攀枝花鋼城集團瑞達水泥有限公司2500t/d熟料水泥生產技術工程水泥磨、煤磨及水泥磨輥壓機系統袋式收塵器設備購銷、制造售后服務合同》并已履行完畢,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提交了《攀枝花鋼城集團瑞達水泥有限公司2500t/d熟料水泥生產技術工程水泥磨、煤磨及水泥磨輥壓機系統袋式收塵器設備購銷、制造售后服務合同》、《鋼城企業總公司白馬水泥廠除塵系統電氣安裝工程聯合施工協議》、施工圖紙、攀枝花鋼城集團瑞達水泥5套PPC除塵電氣設備材料交貨清單、黃慶宏、張濟溟、徐瑋、朱林書面證詞及社保繳納清單、存于攀枝花市東區司法局弄弄坪司法所的2019年2月18日攀枝花市東區弄弄坪街道辦事處大花地社區人民調解委員調解卷宗、證人李某證言等證據;被告十九冶提交了(2016)川0402民初393號民事裁定書及送達文書、(2016)川0402民初1204號民事裁定書、(2016)川0402民初2165號民事裁定書、(2016)川0402民初2955號民事裁定書、2015年10月26日李榮昌、計宏民事起訴狀等證據;被告鋼城集團瑞天公司提交了《攀枝花鋼城集團瑞達水泥有限公司2500t/d熟料水泥生產技術工程水泥磨、煤磨及水泥磨輥壓機系統袋式收塵器設備購銷、制造售后服務合同》、2009年5月30日工程交工驗收證書、2009年5月30日工程竣工驗收結算單、建筑業統一發票、四川增值稅專用發票、單位名稱變更函、2009年9月25日情況說明、收款收據、銀行承兌匯票等證據。被告十九冶爐窯分公司未提交證據。
對雙方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雙方存在爭議的證據,本院綜合全案證據,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依法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09年4月28日,李榮昌與張濟溟簽訂《鋼城企業總公司白馬水泥廠除塵系統電氣安裝工程聯合施工協議》。協議約定工程名稱:鋼城企業總公司白馬水泥廠除塵系統(5臺除塵器)。工程范圍和內容為:進行電氣設備安裝、PLC控制系統安裝;負責進行電氣系統調試、PLC控制系統編程、PLC控制系統調試;并負責甲方操作人員的培訓、指導。工程地點:白馬水泥廠。電氣總安裝費用包干價210000元。2016年,李榮昌、計宏就安裝費用四次向本院起訴,均以撤訴結案。2019年10月12日,李榮昌、計宏起訴來院,請求判如訴請。
同時查明:2009年,鋼城集團瑞天公司與中冶實久建設有限公司工業爐窯工程分公司簽訂《攀枝花鋼城集團瑞達水泥有限公司2500t/d熟料水泥生產技術工程水泥磨、煤磨及水泥磨輥壓機系統袋式收塵器設備購銷、制造售后服務合同》。合同約定:鋼城集團瑞天公司將2500t/d熟2水泥生產線技改工程水泥磨(含配套電氣)、煤磨(含配套電氣)及水泥磨輥壓機(含配套電氣)系統袋式收塵器(含電氣)制作、運輸、安裝、調試及售后服務等工程交由中冶實久建設有限公司工業爐窯工程分公司完成,按提供的圖紙范圍要求組織施工;合同工期:2009年3月27日-2009年5月30日;工程價款執行總價含稅包干140萬元,其中設備制作費90萬元、安裝調試費50萬元;設備交貨地點:攀枝花米易灣丘瑞達水泥有限公司指定的施工現場。該合同簽訂后,中冶實久建設有限公司工業爐窯工程分公司履行了合同義務,于2009年5月30日交工驗收并與鋼城集團瑞天公司進行了結算。后鋼城集團瑞天公司陸續將合同款項全部支付給了中冶實久建設有限公司工業爐窯工程分公司。
另查明,中冶實久建設有限公司工業爐窯工程分公司隸屬于中冶實久建設有限公司,后中冶實久建設有限公司更名為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中冶實久建設有限公司工業爐窯工程分公司更名為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工業爐窯工程分公司
判決結果
駁回李榮昌、計宏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718元,由李榮昌、計宏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心竹
人民陪審員潘麗璐
人民陪審員冉柏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黎圓李
判決日期
201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