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華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李林恢復原狀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黑11民終1008號
判決日期:2019-11-29
法院:黑龍江省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黑龍江華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晨建筑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林及一審被告黑河市愛輝區水務局(以下簡稱愛輝區水務局)、黑河市愛輝區幸福鄉紅興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紅興村委會)恢復原狀糾紛一案,不服黑河市愛輝區人民法院(2019)黑1102民初6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采取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的方式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華晨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可鑫,被上訴人李林到庭參加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華晨建筑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李林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1.本案事實不清、權利義務關系復雜、爭議較大的復雜案件,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應轉為普通程序審理。華晨建筑公司舉示的照片以及紅興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可以證實訴爭房屋施工前墻體及煙囪已經嚴重開裂。經鑒定機構鑒定損失數額為17萬余元,鑒定機構收取8萬元的鑒定費用,如此收費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鑒定費收費超過規定,涉嫌司法腐敗。2.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闡述概念模糊,說理過程違反邏輯,對實際施工于冬季,鑒定于夏季,相關數值不符合客觀情況等問題不能正面回答。鑒定機構沒有任何可以依據的華晨建筑公司施工對訴爭房屋及煙囪發生實際擾動的關聯數值,完全是鑒定機構主觀臆斷,據此,李林及愛輝區水務局均提出重新鑒定申請。3.訴爭房屋為“L”型,華晨建筑公司施工的自來水管道僅與訴爭房屋一層平行,訴爭房屋另一側的墻體開裂明顯與華晨建筑公司無關,鑒定機構全部核算出損失也強加給華晨建筑公司,明顯不符合邏輯,也不公平。4.一審判決認定華晨建筑公司于2017年12月開工,2018年6月底完工錯誤。李林、華晨建筑公司提交的照片均可以證實施工開始到結束均在冬季,訴爭房屋與施工的自來水管道平行長度僅僅幾十米,不可能施工達半年,沒有事實根據。
李林辯稱,一審判決公平、公正,同意一審判決。
李林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華晨建筑公司、愛輝區水務局、紅興村委會賠償李林煙囪倒塌及房屋傾斜、裂縫的經濟損失174906.01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李林在黑河市愛輝區幸福鄉紅興村(以下簡稱紅興村)有一處房屋,建筑面積484平方米,建成年份1980年,房屋產權證為黑房權證愛輝區字第××號。2017年華晨建筑公司承包黑河市愛輝區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一標段項目,工程地點紅興村,工程內容取水工程、凈水工程、輸配水工程等。該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為愛輝區水務局。該工程于2017年12月開工,2018年6月底完工,期間華晨建筑公司在李林房屋旁進行挖自來水管道溝施工。2018年6、7月份,李林房屋出現裂縫、傾斜及煙囪倒塌。后李林找到愛輝區水務局、華晨建筑公司、紅興村委會要求其賠償損失未果。現李林訴至法院,要求愛輝區水務局、華晨建筑公司、紅興村委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訴訟期間,李林申請對華晨建筑公司挖自來水管道與煙囪倒塌及房屋傾斜、裂縫是否有因果關系及經濟損失數額進行司法鑒定,經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室委托,黑龍江省龍建建設工程技術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建咨詢公司)出具2019龍建鑒字14號司法鑒定書,鑒定意見:1.經對其現場進行勘查及檢測,其墻體結構裂縫、傾斜及煙囪倒塌與開挖自來水管道溝施工時未能采取必要的,可靠防護措施有因果關系;2.煙囪倒塌及房屋傾斜、裂縫的經濟損失經濟數額174906.01元。華晨建筑公司對該鑒定意見有異議要求重新鑒定并申請鑒定人出庭,鑒定人李某、張某、郭某出庭接受質詢,對當事人提出的鑒定異議問題作出了合理解釋。原告支付鑒定費80000元、支付鑒定勘查機械費800元。華晨建筑公司支付鑒定人出庭費用3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2017年華晨建筑公司承包愛輝區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一標段項目,發包人為愛輝區水務局。該工程施工期間華晨建筑公司在李林房屋旁進行挖自來水管道溝施工,施工后李林房屋出現裂縫、傾斜及煙囪倒塌。經現場勘查,龍建咨詢公司出具司法鑒定書,鑒定意見:1.經對其現場進行勘查及檢測,其墻體結構裂縫、傾斜及煙囪倒塌與開挖自來水管道溝施工時未能采取必要的,可靠防護措施有因果關系;2.煙囪倒塌及房屋傾斜、裂縫的經濟損失經濟數額174906.01元。該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具有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意見依據充分,且鑒定人李某、張某、郭某出庭接受質詢,對當事人提出的鑒定異議問題作出了合理解釋。故本院對該鑒定意見予以采納,對華晨建筑公司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準許。該工程項目施工人華晨建筑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李林房屋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李林要求華晨建筑公司賠償房屋經濟損失174906.01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愛輝區水務局與紅興村委會不是施工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所述,李林的訴訟請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華晨建筑公司的辯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判決:一、華晨建筑公司賠償李林房屋傾斜、裂縫及煙囪倒塌的經濟損失174906.01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二、駁回李林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899.06元,鑒定費80000元,鑒定人出庭費用3000元,鑒定勘查機械費800元,均由華晨建筑公司負擔,與上述款項一并給付。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798.12元,由黑龍江華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曹偉
審判員張巖
審判員梁天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書記員趙偉
判決日期
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