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漁都特種水產養殖有限公司與河口山河水產有限公司、李有情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云2532民初626號
判決日期:2019-11-29
法院:云南省河口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荊州市漁都特種水產養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漁都公司”)訴被告河口山河水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河公司”)、李有情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漁都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李有情及山河公司連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2171877.88元;2.由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及理由:2018年2月27日,原告與被告山河公司簽訂《云南河口養殖基地合作協議》,約定合作內容:鱘魚網箱養殖和苗種培育,匙吻鱘魚苗種培育和養殖;水產品銷售及國際貿易。合作方式:被告山河公司將南溪農場白沙河漁場(22.5畝及養殖設施)和瑤山鄉旱塘水庫(7口網箱及附屬設施)供雙方進行養殖;如被告山河公司為租賃標的物的權屬和合同效力與第三人發生糾紛,所產生的處理費用或損失由山河公司承擔并負責解決;原告投資總額80%,享有利潤65%,被告山河公司含租金(折抵)投資總額20%,占利潤的35%。簽訂協議后,原告立即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將進入養殖基地的路面修建為水泥路面,購買了大量的魚苗和飼料,聘請工人飼養,共計投入資金2171877.88元。而被告山河公司除提供養殖基地外,沒有履行協議約定的任何義務。在原告飼養的魚可銷售時,因被告山河公司與李有情之間的債權債務沒有妥善處理,被告李有情組織不明真相的人員多次到養殖基地威脅、恐嚇,阻礙原告經營管理及銷售魚,造成原告不能及時銷售及有效管理,導致適宜出賣的大魚及正在培育中的魚某死亡,其行為給原告造成了特別巨大的經濟損失。事發后,經原告多次與兩被告協商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準原告的前列訴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荊州市漁都特種水產養殖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2088元(已減半收取),退還原告荊州市漁都特種水產養殖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馬麗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朱彤
判決日期
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