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陽東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正公司”)訴被告沈陽市遼中區宜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沈陽市遼中區城鄉建設事務服務中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遼0115民初4104號
判決日期:2019-11-29
法院: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沈陽東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正公司”)訴被告沈陽市遼中區宜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居公司”)、沈陽市遼中區城鄉建設事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東正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魯強,被告宜居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潘進、被告服務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陳維民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要求二被告給付工程款1924563.76元及利息(3354563.76元*50%=1677281.88元,3354563.76元*95%=3186835元,1677281元-73萬=947281元,2018年2月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按工程價款947281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損失;從2019年2月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工程價款175萬元、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損失)。2、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2月9日中標遼中區2016年遼中區宜居鄉村增報美化亮化建設工程項目(圍墻部分)第四標段:老大房鎮、城郊鎮工程;2017年2月14日,原告與被告宜居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總工程價款為3357494.17元,付款周期:按進度支付,工程完工并驗收合格后支付到50%,工程結算后支付到95%。;2017年5月31日工程全部竣工,2017年11月13日,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合格,在2019年3月4日,經審定工程款為3354563.76元。被告宜居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支付工程款73萬元,2019年1月30日支付工程款70萬元后,剩余1924563.76元,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利息應按合同約定分段、違約日期計算工程價款的利息;保修期應從竣工日開始計算,不應從驗收合格日開始計算2年的保修期。
被告宜居公司辯稱,2017年2月9日,原告中標遼中區2016年宜居鄉村增報美化亮化建設工程(圍墻部分)項目第,四標段:老大房鎮、城郊鎮。于2017年2月14日我公司與原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地點遼中區2016年宜居鄉村增報美化亮化建設工程(圍墻部分)項目第四標段:老大房鎮、城郊鎮;工程立項批準文號遼中發改審(2016)168號;資金來源上級部門及區財政資金;工程內容遼中區2016年宜居鄉村增報美化亮化建設工程(圍墻部分)項目(第四標段:老大房鎮、城郊鎮);建設圍墻老大房鎮4448米,城郊鎮3135米;工程承包范圍施工總承包。開工日期2017年4月1日,竣工日期2017年5月31日;訴爭工程質量符合合格標準;合同約定價款為3357494.17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97893.72元;合同價格形式固定單價、總價包死合同方式;付款周期銀行貸款資金到位后,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完工并經驗收合格后支付到50%,工程結算后支付到95%,余下的5%作為質保金,待工程保修期滿驗收合格后支付;工程保修期為2年。合同履行后,于2017年11月13日工程驗收為無存在問題,詳見竣工驗收證書。于2019年3月4日經沈陽市遼中區財政事務服務中心委托有關部門對訴爭工程結算審定工程價款3354563.76元,詳見遼中區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定表。我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兩次,分別于2018年1月19日支付工程款73萬元,于2019年1月30日支付工程款70萬元,合計支付143萬元,詳見建行、郵行電匯憑證兩張。按合同12.4.1約定,工程質保金為5%,待工程保修期滿驗收合格后支付;按合同附件約定,工程保修期為2年,本案竣工驗收時間為2017年11月13日,還未到付質保金的期限,我公司無義務支付工程質保金5%,計167728.19元。原告主張沒有考慮工程保質期未滿,主張全額工程款,違反合同約定,故不同意給付原告工程款1924563.76元。
被告服務中心辯稱,我服務中心不同意給付原告工程款1924563.76元。理由是2017年2月14日,原告東正公司與被告宜居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我服務中心認為,雙方施工合同主體均為法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我服務中心雖然為被告宜居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但是沒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連帶責任的義務,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請。
經審理查明,原告東正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參加遼中區2016年遼中區宜居鄉村增報美化亮化建設工程項目(圍墻部分)第四標段的公開招標活動,于2017年2月9日正式中標;地點為老大房鎮、城郊鎮工程;2017年2月14日,原告與被告宜居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總工程價款為3357494.17元,建設圍墻老大房鎮4448米,城郊鎮3135米;2017年5月31日工程全部竣工,2017年11月13日,訴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合格,合同約定付款周期為銀行貸款資金到位后,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完工并經驗收合格后支付到50%,工程結算后支付到95%,余下的5%(即167728.19元)作為質保金,待工程保修期滿驗收合格2年后支付;
經沈陽市遼中區財政事務服務中心的委托上海智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度訴爭工程進行結算審核,在2019年2月22日作出結算審核報告,其編號為滬智達造咨B【2019】006-D號,經審定工程款為3354563.76元;在2019年3月4日的遼中區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定表中證明審定額3354563.76元,本案原告、二被告、委托部門、鑒定部門均蓋章、簽字;被告宜居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支付工程款73萬元,2019年1月30日支付工程款70萬元后,剩余1924563.76元,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另查,被告服務中心是被告宜居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是兩個獨立的法人單位。
上述事實,有雙方提供的《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驗收證書、結算審核報告、遼中區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定表,、2018年1月19日中國建設銀行電匯憑證一份金額為73萬元、2019年1月30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電匯憑證一份金額為70萬元及庭審筆錄,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沈陽市遼中區宜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沈陽東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價款1756835.57元;
二、被告沈陽市遼中區宜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沈陽東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價款1756835.57元的利息損失(從2019年3月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被告其他請求。
如逾期給付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06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擔962元;由被告宜居公司承擔10098元,并隨上款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董志坤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書記員展凈
判決日期
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