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和獎與韋明杰、廣西魯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桂1022民初489號
判決日期:2019-11-29
法院:田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梁和獎與被告韋明杰、廣西魯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桂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歐陽陽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韋彩云、梁淑珍參加的合議庭,于2019年4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書記員黃嬌芬擔任記錄。原告梁和獎委托代理人陸海,被告韋明杰委托告理人韋家智,被告魯桂公司委托代理人佀祥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梁和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20400元及違約金(按廣西農村商業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魯桂公司是印茶鎮僚坤小學和百城小學教師租賃住房項目建設中標單位。該工程實際是被告韋明杰掛靠魯桂公司承建。2015年9月16日,韋明杰以中標價(由原告承擔投標費2萬元)轉包給原告承建,雙方簽訂《協議書》。協議書約定:根據項目工程的施工進度情況,經甲方按工程量預付工程款,乙方完成基礎地梁部分,甲方應預付給乙方工程款3萬元,之后每層倒天面付3萬元。乙方完成主體工程驗收,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程款累計達到工程款總額60%,乙方完成工程竣工驗收甲方付給乙方的工程款累計達到工程款總額80%,余下工程款20%乙方將結算材料報審計部門審計,審計結算后支付95%……。合同簽訂后,原告即組織工人進場施工。2016年12月份工程竣工。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被告韋明杰并沒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僅付了47.5萬元。原告認為,韋明杰將項目工程發包給原告承建,原告依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且工程保質期已經超過,原告應得百分之百的工程款;原告工程審計結果為995400元,韋明杰僅支付47.5萬元,至今尚欠520400元,其應承擔支付拖欠工程款的義務;魯桂公司是項目的中標方,已經領取了總工程款,對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應承擔清償義務。因被告的違約行為,造成原告的經濟損失,對此被告應承擔違約金,以欠款520400元為基數從2016年3月份開始,按廣西農村商業銀行貸款利率計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原告梁和獎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1、中標通知書,證明被告魯桂公司是印茶鎮僚坤小學和百城小學教師租賃住房項目的中標方,建筑面積均為299.52平方米;2、協議書,證明被告韋明杰于2015年9月6日將印茶鎮僚坤小學和百城小學教師租賃住房項目轉包給原告承建,雙方約定工程量為工程中標價,工程最終結算以審計結果進行結算;發包方按工程進度付款,工程竣工驗收支付工程款總額80%,審計結果單價后支付95%,保修金一年付清;3、收條,證明原告按被告韋明杰要求支付工程招標費2萬元;4、借款單,證明原告與被告預支工程款47.5萬元;5、東審投報[2019]21號審計報告,證明已經于2019年1月21日通過審計,審計結果僚坤小學為493145.59元、百城小學為502254.57元,工程總價款為995400元;6、企業信息查詢,證明被告魯桂公司主體資格。
被告韋明杰辯稱,一、原告分包的工程于2017年6月23日竣工驗收,于2019年1月21日通過審計,審計結果為995400元。二、已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475000元。三、原告應承擔如下必需的涉及工程的稅費共計143737.83元。其中:1、稅金995399元×6%=59723.94元;2、公司管理費995399元×2%=19908元;3、項目管理費995399元×1%=9953.99元;4、項目工會費分攤2993.60元;5、勞動保險費分攤988416元×2%=19768.30元;6、工傷保險費分攤988416元×0.13%=1285元;7、竣工結算書編制費3000元;8、施工資料編制費6720元;9、審計費分攤15000×33%=4545元;10、項目經理、安全員誠信卡費用2000元×24個月×33%=15840元。四、原告還應承擔如下約定的費用共235100元。其中:1、韋建文施工隊勞務費87100元;2、向羅明貸款148000元。綜上所述,因原告對以上部分項目的費用有異議而引起本案訴訟,對于原告不合理的訴求部分,請求依法判決駁回。
被告韋明杰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1、協議書(與原告簽訂),證明原告負責承擔項目管理費9953.99元及承擔交付工程的各種必需費用;2、協議書(與被告魯桂公司簽訂),證明原告應付稅金59723.94元、公司管理費19908元、項目經理和安全員誠信卡費用15840元;3、審計報告,證明工程總價于2019年1月21日通過審計;4、竣工驗收意見書,證明工程于2017年6月23日竣工驗收;5、業主付款證明,證明2019年3月27日前業主撥付五標工程總款2856000元;6、項目勞動保險費票據,證明原告應承擔項目的勞動保險費分攤19768.30元;7、項目工會經費收據,證明原告應承擔項目工會費分攤2993.60元;8、項目工傷保險費收據,證明原告應承擔工傷保險費分攤1285元;9、項目竣工結算書編制費(張國茂的證明及身份證),證明原告應承擔竣工結算書編制費3000元;10、工地現場(百城)資料編制費(黃華的委托書及身份證),證明原告應承擔施工資料編制費3120元;11、工地現場(僚坤)資料編制費(黃鳳金的委托書及身份證),證明原告應承擔施工資料編制費3600元;12、欠條及委托書,證明原告應承擔欠付工人(韋建文)工資87100元;13、工程貸款(借條及借款承諾書),證明原告應承擔償還借款148000元。
被告魯桂公司辯稱,魯桂公司分包給韋明杰的上述工程的所有款項均已支付給韋明杰,其它均無異議。
被告魯桂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田東新洲小學項目往來款明細賬,證明已經將工程款項支付給韋明杰。
經過開庭質證,被告韋明杰和被告魯桂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原告對被告韋明杰提交的證據1、3、4均無異議。對證據2、5、6、7、8、9、10、11認為項目費用不應由原告承擔。對證據12、13認為與本案沒有關聯性;被告魯桂公司對被告韋明杰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原告對被告魯桂公司提交的證據認為由法院依法認定;被告韋明杰對被告魯桂公司提交的證據無異議。
綜合全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
2015年9月16日,原告梁和獎與被告韋明杰就田東縣印茶鎮僚坤小學和百城小學教師租賃住房項目達成協議,并簽訂《協議書》,約定:工程項目由乙方(梁和獎)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工程款支付方式為現金支付,即根據工程的施工進度情況,經甲方(韋明杰)按工程量預付工程款,乙方完成基礎地梁部分,甲方應預付給乙方工程款3萬元,之后每層倒天面付3萬元。乙方完成主體工程驗收,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程款累計達到工程款總額60%,乙方完成工程竣工驗收甲方付給乙方的工程款累計達到工程款總額80%,余下工程款20%乙方將結算材料報審計部門審計,審計結算后支付95%,剩5%保修金定為一年付請;甲方的責任及義務:……(三)乙方進場施工前,付給甲方招標費,竣工驗收后扣總工程款的1個點給甲方,其余全部工程款經審計結果結算給乙方;乙方責任及義務:……(六)乙方負責承擔交付工程的各種必需費用即稅金、公司管理費、資料費、保險、檢測費、招標代理費等。協議書簽訂后,梁和獎已依約向韋明杰支付了工程招標費20000元,并組織施工隊進行施工。2017年6月23日工程竣工驗收,2019年1月21日工程審計結果為995400元(493145.59元+502254.57元),韋明杰已支付梁和獎工程款475000元。
另查明,僚坤小學和百城小學教師住房工程項目系被告魯桂公司中標,韋明杰掛靠該公司承建。魯桂公司已將該工程的所有款項支付給韋明杰。梁和獎現尚欠施工隊韋建文勞務費即工資87100元(含田東縣林逢鎮德利小學飯堂工程工資)。2019年3月3日,梁和獎與其妻子黃鳳停共同向韋明杰親戚羅明借款人民幣148000元(擔保人為韋明杰),限于2020年3月5日前還清。梁和獎于同日出具借款承諾書,承諾“如果逾期未還款就按每月5500元利息計付給羅明”。同時在借款承諾書注明:如果本人無法償還借款的就由擔保人韋明杰從印茶鎮僚坤小學、百城小學教師周轉房工程款扣除還款付清
判決結果
一、被告韋明杰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梁和獎支付工程款412994.76元及利息(利息以412994.76元為基數,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付,但以不超過年利率6%為限);
二、駁回原告梁和獎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004元,由原告梁和獎負擔1859元,被告韋明杰負擔71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依法預交上訴費(戶名:待結算財政款項----法院訴訟費專戶,帳號:60×××97,開戶行:農行百色分行營業部)
合議庭
審判長歐陽陽
人民陪審員韋彩云
人民陪審員梁淑珍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黃嬌芬
判決日期
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