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67秦燁與海安縣特潔環保設備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蘇1282民初7967號
判決日期:2019-11-29
法院: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秦燁與被告海安縣特潔環保設備有限公司(下稱特潔公司)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秦燁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沈建國,被告特潔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徐春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欽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秦燁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鵪鶉鳥死亡損失18.6萬元。事實和理由:原告專業經營鵪鶉鳥養殖。2017年10月,原告從外地購買幼鳥85500只。2018年5月,原告向被告購買玻璃鋼飼料塔2套,同年5月15日10點左右,被告的工作人員朱龍生從空氣開關接出焊機電源,并關閉開始安裝,10點46分左右結束之后沒有將該空氣開關重新接通,致使鵪鶉車間同一路線路的溫控箱斷電,控制的負壓風機延續到11點27分停轉,西面鵪鶉車間溫度突然升高,導致鵪鶉不能適應,原告搶救出兩萬多只,其余死亡62000只,當日14點30分左右,原告報警,警察來了之后拍了照。當地村民委員會見證并派人清點現場,依照相關規定同時向靖江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報案處理。到5月19日原告查驗了被告關閉電源的監控視頻,發現電焊操作工關了兩次空氣開關,包括西邊鵪鶉車間零線的開關。事故之后三四天改動了空氣開關。原告認為,被告安裝飼料塔關閉電源后未及時恢復接通,是原告所飼養的鵪鶉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被告特潔公司辯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飼料塔是被告生產的,當日去原告處安裝,需要焊接作業,按照原告指示,從一個空開關處接出電源,沒用插座板,電線是帶過去的,安裝時電源關閉的,安裝結束后10點49分朱龍生將電線拆除了,是否重新接通已經記不清了,需要原告提供完整的監控錄像才能判斷。原告所稱風機11點46分停轉,前后時間相距近一小時,顯然關電閘造成風機不轉的事實不成立。對原告所述鵪鶉死亡不懷疑,但是不知道具體多少只,沒有喊被告當面查看。朱龍生現在是被告的職工了,他的責任被告愿意承擔。被告認為,1、被告離開時風機仍然在運轉,且原告在事故發生后對整個開關線路進行了改變,目前無法反映當時真實情況,說明安裝飼料塔、使用電源開關和鵪鶉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原告在庭審過程中所舉證,不能確認被告有侵權行為,原告所提供的圖片等不足以證實其鵪鶉死亡原因是被告關閉風機電源,原告及其代理人所寫的情況說明不具有權威性,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且原告未提供到事發當天13時的完整視頻,不排除他人關閉電源或者設備存在其他人為損壞情況。2、原告舉證有關損失無法確認,動物檢測所和村委會證明死鳥數額不符合證據三性規定,委托鑒定的司法鑒定所也拒絕鑒定,無法得知真正的損失數額。鵪鶉是龍騰養殖場的。3、被告在本案不存在過錯,理由是被告使用原告方的電源,是原告明確指示的,并且是告知過開關箱內沒有其他電機。原告到12點40分才有人上班后發現鵪鶉死亡,無人值班無人及時采取相應措施是造成事故原因。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于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大進村情況說明、死亡鵪鶉鳥照片、動物衛生監督所的監督檢查記錄,監控視頻截圖打印件、空氣開關照片、溫控箱照片,來源合法,客觀真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2、資產評估報告書系有鑒定資質的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和市場評估法作出,被告認為無法鑒定于法無據,故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從事鵪鶉鳥養殖。2017年10月,原告從外地購買幼鳥43000只,12月購買42500只。2018年5月15日10時左右,被告的工作人員朱龍生開始安裝飼料塔,從空氣開關空閑處接出電線到焊機,10時46分左右結束。西面鵪鶉車間的負壓風機延續到11時27分停轉,室內溫度升高,導致鵪鶉不能適應大量死亡。當日14時33分左右,原告報警稱場內線路導致鵪鶉80000只熱死。靖江市生祠鎮大進村村民委員會接報后派人清點現場,發現鵪鶉死亡近62000只左右,共計620袋,每袋100只。
2018年5月19日,原告查看監控視頻,發現朱龍生接電線時關了兩次空氣開關,包括西邊鵪鶉車間零線開關。當日13時47分許,原告再次報警稱鵪鶉熱死懷疑電工工作失誤導致。隨后原告請人改動了空氣開關。
2018年5月21日14時53分,原告口頭報警,與被告負責人朱徐春因5月15日未拉電閘導致鵪鶉死亡產生糾紛。2018年6月3日,靖江市動物衛生監督所生祠分所進行檢查,記載因場內拉電閘停電半小時,死亡鵪鶉5萬羽,進行無害化處理,共計6910kg。
審理中,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泰州恒瑞資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對事故之日即基準日2018年5月15日的鵪鶉單價進行評估,評估意見為3元。原告支出評估費3000元。
本案爭議焦點:1、事故當日溫控箱、鵪鶉車間風機運行有無存在故障;2、整個事故事件過程中原、被告主觀上有無過失;3、事故當日鵪鶉死亡數量和單價
判決結果
被告海安縣特潔環保設備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秦燁鵪鶉鳥死亡損失1116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20元、鑒定費3000元,合計8020元,由原告負擔3600元、被告負擔4420元(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交至本院2620元、支付原告1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長徐勁松
人民陪審員龔建軍
人民陪審員甘玉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陳天
判決日期
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