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陽東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沈陽市遼中區宜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沈陽市遼中區城鄉建設事務服務中心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遼0115民初4103號
判決日期:2019-11-29
法院: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沈陽東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沈陽市遼中區宜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沈陽市遼中區城鄉建設事務服務中心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沈陽東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魯強、被告沈陽市遼中區宜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沈陽市遼中區城鄉建設事務服務中心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潘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給付原告合同價款321235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原告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增加了訴訟請求,要求被告給付利息部分,要求從2018年1月1日按照本金4083232.5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2018年12月31日,從2019年1月1日按照本金2933232.5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事實與理由:原告2016年11月4日中標被告遼中區2016年美化亮化工程路燈采購第七標段;2016年11月15日,原、被告雙方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協議書,合同金額為5582350元;原告按合同旅行并于2017年11月22日通過驗收。被告于2018年1月支付合同價款122萬元,2019年1月支付合同價款115萬元后,剩余3212350元經多次催要均拒絕給付,原告無奈訴至法院。
被告沈陽市遼中區城鄉建設事務服務中心辯稱,雙方合同主體均為法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答辯人雖然為沈陽市遼中區宜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上級主管部門,但是沒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連帶責任的義務,故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給付責任沒有法律依據,答辯人不同意給付。
被告沈陽市遼中區宜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辯稱,按照合同第五條約定的付款方式及條件,按照合同約定應支付合同價款90%,因為財政核算單位沒有向答辯人出具反饋報告,所以答辯人按照合同約定不能向原告支付合同價款5%和余款5%的質保金,共計10%。原告主張違反合同約定,故答辯人不同意足額給付原告合同價款3212350元。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證據:1、中標通知書及合同;2、驗收單。被告沈陽市遼中區宜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沈陽市遼中區城鄉建設事務服務中心分別提供了:1、中標通知書;2、合同;3、付款憑證。因雙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因沈陽市遼中區政府需要建設2016年遼中區美化亮化工程而采購路燈,故其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在中標后與被告沈陽市遼中區宜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簽訂了《遼寧省政府采購項目采購合同》,合同總金額為5582350元,該合同第五條付款方式及條件約定“貨到驗收合格付90%;三個月后憑反饋報告支付5%,余數5%作為質保金,待質保期滿后憑采購人出具的反饋報告支付”。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供貨義務,被告沈陽市遼中區宜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為原告出具了“2016年遼中區美化亮化工程-路燈采購二次公告(第七標段)驗收單”,該驗收單載明驗收標的狀況為“合格”,由被告沈陽市遼中區宜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簽名并加蓋被告公司公章。因被告公司在給付237萬元貨款后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給付剩余貨款,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給付原告剩余合同價款3212350元,并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增加了訴訟請求,要求被告給付利息部分,要求從2018年1月1日按照本金4083232.5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2018年12月31日,從2019年1月1日按照本金2933232.5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沈陽市遼中區宜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給付原告沈陽東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價款3212350元;
二、被告沈陽市遼中區宜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給付原告沈陽東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價款3212350元的利息(利息計算:以合同價款3212350元計,從2019年8月1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被告沈陽市遼中區城鄉建設事務服務中心在本案中不承擔民事責任。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498元由被告沈陽市遼中區宜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承擔并隨上款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沈大海
審判員劉啟迪
人民陪審員崔金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蒲安洋
判決日期
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