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正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與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事勞動局、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9)皖0191行初21號
判決日期:2019-11-30
法院: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恒正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事勞動局社會保障行政確認以及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復議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于2019年1月21日向被告和第三人丁雪源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3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安徽恒正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賈曉慧,被告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事勞動局的委托代理人程琦,被告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吳成,第三人丁雪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第三人丁雪源的父親程德友系安徽恒正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員工。2017年3月29日下午16時40分左右,程德友在合肥航空新城項目下班途中,經過長江西××回民街交叉路口時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后被送往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就診。第三人丁雪源于2018年3月28日向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事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請求認定程德友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事勞動局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高新工認〔2018〕0299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程德友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原告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復議,作出合人社復決〔2018〕7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高新工認〔2018〕0299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原告安徽恒正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訴稱,原告與第三人父親程德友因工傷認定糾紛,不服被告一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事勞動局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的高新工認【2018】0299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以及被告二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的合人社復決【2018】7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原告認為被告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未能查清事實,同時對事實認定存在錯誤,第三人所遭受的傷害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具體理由如下:首先,第三人遭受交通事故的地點并非其下班途中必經路線,第三人早退目的并非下班回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六條: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第三人事故發生時家住在復興家園,如果第三人是正常下班回家的,應當是沿著雙塘或長寧騎到長江西××往東騎行,而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的事故地點為長江西和回民街交叉口,這個路口是在雙塘或長寧到長江西××西騎行,與第三人回家的路途完全相反。原告認為該事故發生地點并不屬于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的第三人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第三人在該地點發生事故也可以印證其早退目的并非回家,而是有其他目的,被告沒有對該重要事實進行查明,直接就認定為工傷,顯然與客觀事實不符。其次,對于第三人“未經單位同意提前離崗”的事實原告舉證充分,被告一認為原告舉證不能違背客觀事實。原告提供的證據5“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及勞動紀律管理制度”己經充分證明原告公司事故發生當日下班時間5:30以及公司的請假制度,證據7“2017年1-5月考勤表”證明第三人在事故發生當日早退的事實。上述證據無論形式上還是內容上都合法有效,而且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對于被告一在行政復議答復書中認為原告舉證不能顯然缺乏依據。第三人當日早退沒有履行任何請假手續,顯然違反了公司的勞動紀律;更有甚者,第三人未到下班時間提前離崗,朝回家線路反方向的其他地點前行,因此而遭遇的交通事故不屬于法律法規規定的“以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情形,第三人家人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第三人當日是前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任何合理目的地,被告一因此作出認定為工傷顯然依據不充分。
綜上,原告認為被告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事勞動局2018年6月11日作出的高新工認【2018】0299號《認定工傷決定書》,未能查清事實,并且認定事實存在錯誤,導致認定工傷錯誤的決定,被告二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8年11月7日作出的合人社復決【2018】7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也存在同樣的錯誤,依法應予撤銷。據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請求依法撤銷被告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事勞動局2018年6月11日作出的高新工認【2018】0299號《認定工傷決定書》;2、請求依法撤銷被告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8年11月7日作出的合人社復決【2018】7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原告安徽恒正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認定工傷決定書;2行政復議決定書;3、交通事故認定書;4、雙河居委會證明;5、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及勞動紀律管理制度;6、2017年1-5月考勤表;7、項目部員工證明;8、地圖。
被告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事勞動局辯稱,一、陳述事項。第三人于2018年3月28日向答辯人提交工傷認定申請,主訴:程德友系被答辯人安徽恒正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職工。2017年3月29日下午16時40分左右,程德友在合肥航空新城項目下班途中,經過長江西××回民街交叉路口時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后被送往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就診。2018年5月21日,我局作出高新工認〔2018〕0299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程德友所受的傷害為工傷。二、程德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程德友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居住證明、工傷調查詢問筆錄(1份)等證據予以證明。三、程德友所受的傷害被認定為工傷,認定依據及程序符合法律規定,應依法予以維持。第三人于2018年3月28日向答辯人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我局于2018年3月28日依法受理,并于次日向被答辯人送達了《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被答辯人于2018年4月2日向我局提交了舉證回復,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和詢問調查,我局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高新工認〔2018〕0299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程德友事故傷害為工傷,并分別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該決定書。以上充分證明我局已經履行了法定程序,應依法予以維持。四、被答辯人關于程德友發生交通事故時未經單位同意提前離崗不屬于下班的合理時間范圍,故所受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六條規定“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第三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結合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事故發生的原因,應當認定程德友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
綜上所述,答辯人的具體行政行為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貴法院予以維持。
被告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事勞動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工傷認定申請表、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2、誤工證明、專業技術人員聘用合同;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居住證明、病例、出院記錄、居民死亡通知書、死亡證明、火化證明;4、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送達回證;5、關于程德友要求認定工傷的舉證通知書的回復;6、工傷調查詢問筆錄(1份);7、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回證。
被告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辯稱,首先,被答辯人于2018年8月10日向我局申請行政復議,我局于當日受理并向被答辯人送達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于2018年8月21日向高新區人事勞動局送達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于2018年9月19日向第三人送達參加行政復議告知書、因本案較為復雜,我局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行政復議延期審理通知書,于2018年11月20日送達第三人、于2018年11月15日送達高新區人事勞動局、于2018年10月16日送達被答辯人,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并于2018年12月25日送達高新區人事勞動局、第三人和被答辯人。
其次,被答辯人、高新區人事勞動局提供的書面材料經過我局調查核實后,我局認為:首先,被答辯人在工傷認定階段及行政復議階段均認可第三人系被答辯人單位員工,且該員工受到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我局依法予以確認。其次,被答辯人雖主張第三人未經單位同意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但并未就上述事實提交有效證據材料予以證實,結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六條,第三人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應視為上下班途中,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被告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行政復議申請書及證據目錄;2、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及送達情況;3、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及送達情況;4、高新勞動局提交的答復書及證據目錄;5、參加行政復議告知書及送達情況;6、行政復議延期審理通知書及送達情況;7、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情況。
第三人丁雪源述稱,當天出事的時候,正常情況下我爸是走這條路線的。他不會走長江西與創新大道這條路走的,因為那條路那段時間都是地鐵口的在修路,所以說正常情況不會走那條路的。因為那邊路人少,走那邊就很方便的。第二,關于他下班時間,我們正常看他下班基本上都是五點鐘。我問他為什么這么早,他說工程因為是尾期了,中午不休息,驗收完沒事就直接回家。發生交通事故時間是2017年3月29日,當時那邊路段還在維修,上班地點在航空新城,他的項目工地平時我去過,邊上有個長安4S店,我父親家住在復興家園,發生事故地點在回民路與××路交口,一般情況下我父親沿著回民街往南去,從長寧到創新大道,正常情況下我們就是從回民街出來。然后向那里面有個輔道,回民街一直往里走,直接到長寧。這樣子回來就比較安全一點。
第三人丁雪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對原被告提交的證據認證如下:
原告提交的證據1-6、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依法予以認定;證據7,證人證言,因證人未出庭作證,本院依法不予認定;證據8,地圖,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依法予以認定,本院依法予以認定。被告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事勞動局提交的證據1-7,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本院依法予以認定。被告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本院提交的證據1-7,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本院依法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第三人丁雪源父親程德友系原告安徽恒正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聘用在合肥航空新城項目工作的員工。程德友的家在合肥高新技術開發區創新大道與××交口東南的復興家園。2017年3月29日下午16時40分左右,程德友在長江西××回民街交叉路口時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程德友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無責。第三人丁雪源于2018年3月28日向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事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請求認定程德友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事勞動局受理后依據第三人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和詢問調查,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高新工認〔2018〕0299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程德友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原告不服,向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起了行政復議。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復議,作出合人社復決〔2018〕7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高新工認〔2018〕0299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原告不服,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另查明,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合公交(高新)認字【2017】第78006號]認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當時路面的基本情況是:事故現場位于長江西××回民街交叉口。長江西為東西向分車分向式道路,瀝青路質,雙向八車道,單側主路寬14米,道路中心護欄隔離,道路兩側各設有一條輔路,以綠化帶隔離,單側輔路寬5.5米。回民街為南北向混合式道路,水泥路質,道路全寬7米。事發路口無交通信號燈控制
判決結果
一、撤銷被告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事勞動局作出的高新工認〔2018〕0299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二、撤銷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合人社復決【2018】7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三、責令被告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事勞動局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事勞動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畢守國
人民陪審員李章倫
人民陪審員張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謝文
判決日期
2019-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