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濟南中弘弘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魯0105執517號
判決日期:2019-11-30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北京市精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與濟南中弘弘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法向濟南中弘弘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期向本院報告財產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亦未報告財產。本院依法作出執行決定書,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作出限制消費令,限制該被執行人高消費。執行中,本院查詢了房管、車管、工商、銀行等部門,未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亦未能實地找到該被執行人,本案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經約談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表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張東
人民陪審員張士清
人民陪審員楊少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員王云甜
判決日期
2019-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