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銀信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與莆田市博物館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閩0302民初3760號
判決日期:2019-12-02
法院: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銀信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銀信公司)與被告莆田市博物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江西銀信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宗賢、被告莆田市博物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妹妹、許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工程預算費和招標代理費人民幣606491元,并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款項之日止;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原告當庭明確第一項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工程預算費人民幣606491元,并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款項之日止。事實和理由:2011年原、被告簽訂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被告將莆田市博物館建設工程造價等交于原告進行工程預算編制,造價咨詢費按福建省物價局文件閩[2002]房457號規定標準的80%收取以審計審后的預算價為計費依據,鋼筋抽筋不另計收取服務費;雙方在合同中還約定原告提交編制的項目工程量清單誤差導致工程造價預算誤差(誤差率)不得大于+3%;否則原告應當承擔由此給被告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造價咨詢費用則僅按應付工程造價咨詢費用的50%支付。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了項目各個分項的預算編制工作,被告也將服務成果交于送莆田市財政局審核(完成的各個項目的審后預算造價和被告應支付的工程造價費詳見附表),莆田市財政局作出最終的審核結論,根據審后的工程項目預算價。按雙方合同約定的計費標準,被告應在原告支付工程造價咨詢費和招標代理人民幣1699940元,但被告僅向原告支付了服務費1093449元,其余606491元,被告以送審預算價與莆田市財政局審后預算價誤差大于+3%,而拒絕付款。根據約定原告提交編制的項目工程量清單誤差導致工程造價預算誤差(誤差率)大于+3%,被告才可以按工程造價咨詢費用的50%支付給原告,但本案造成工程預算造價誤差率大于+3%,并不是由于工程量清單誤差導致的。所以,被告拒不全額支付造價咨詢服務費的行為,是嚴重的違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被告應按合同的約定全額向原告支付造價咨詢服務費,并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原告為了自身的合法權益,多次與被告協商付款事由,但被告仍拒不付款,現原告只有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準所請,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莆田市博物館辯稱,原告提供的工程造價預算差超過合同約定的3%,按照規定,其應承擔市財政審核費用469291元(尚未含莆田市博物館陳列展覽裝飾工程、媽祖文化陳列廳裝飾工程),且造價咨詢費用按應付工程造價咨詢費用50%支付。被告已經按約支付了原告應得的造價咨詢費。原告應得的總工程造價咨詢費為1100018元(原告告知的已支付服務費124441元含2017.1支付的調概編制費133650元、變配電及高壓新裝項目代理費13342元,不在本案合同內),被告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和原告的履約情況全額支付了原告應得的咨詢費,且因市財政預算審核費469291元尚未抵扣,故還多付了462722元。原告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且被告保留履行市政府《關于印發莆田市建設工程標后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賦予的職責,在與原告進行決算時,有權扣除預算審核費用469291元。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告江西銀信公司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對其主張提供以下證據:
一、原告營業執照、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原告主體適格的事實。
二、關于公開隨機抽取莆田市博物館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公告、莆田市博物館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比選公告抽取結果的公示、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各一份,證明:1.原、被簽訂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合法有效;2.被告將莆田市博物館建設工程交于原告進行預算編制的事實;3.被告應按《閩價[2002]房457號文》規定收費標準的80%支付工程預算編制費;4.被告未按期支付服務費應按中國人民銀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款項之日止的利息。
三、莆田市博物館新館建設工程幕墻工程、莆田市博物館建設工程人防工程、莆田市博物館鋼結構工程、莆田市博物館建設工程、莆田市博物館陳列展覽裝飾工程(標準定額)、莆田市博物館陳列展覽裝飾工程(非標準部分)、莆田市博物館工程(土建變更工程)、莆田市博物館安防系統工程、莆田市博物館建設工程室內裝修工程(含二層大平臺鋪裝)、莆田市博物館建設工程安裝工程(不含安防、智能化)、莆田市博物館智能化系統工程和莆田市博物館變配電和及高壓新2×1600KVA進線工程財政審核結論、福建省物價局文件閩[2002]房457號各一份,證明原告完成莆田市博物館建設工程各個子項目,并經莆田市財政局財政審核,被告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支付給原告預算編制費1699940元(具體金額的計算方式詳見起訴狀的附表)的事實。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被告莆田市博物館質證認為,對證據一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沒有異議。對證據二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該組證據可以證明合同第二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款的第一條、第二十六條約定。對證據三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該組證據可以證實莆市財建審預【2015】64號文件外,其他由原告制作的預算均與莆田市財政局的審核結論誤差達到正負3%以上,故原告無權要求被告全額付款。通知第七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機構應嚴格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原則和收費標準”,進一步證實原、被告雙方約定本案使用莆田市相關付款標準的規定。
本院審查認為,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一至三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莆田市博物館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對其主張提供以下證據:
一、關于隨機抽取莆田市博物館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公告一份,證明該公告約定工程造價預算誤差不得超過3%,否則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當承擔建設單位的一切損失,造價咨詢費用按應付費用50%支付。原告制作的預算除幕墻工程外,其余均超3%。只能按應付費用的50%計算咨詢費。
二、莆田市建設工程標后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莆政綜【2009】115號)一份,證明該文件第31條規定:工程造價及招投標代理等中介機構在對項目預算編審及招標代理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評估、編審結論失實導致工程造價誤差超過3%的,審核費用由編制單位承擔,由建設單位從編制代理費中抵扣,屬于財政部門審核的,上繳財政部門。故原告應承擔審核費用。
三、《關于莆田市博物館建設工程預算審核費用的復函》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應按證據一文件的規定,在與原告進行決算時,直接抵扣預算審核費用469291元。
四、《莆田市博物館關于專項審計調查發現問題的整改報告》一份,證明經莆田市審計局審計本案預算價誤差超過正負3%,莆田市審計局要求被告按照應付工程造價咨詢費用的50%支付相應款項的事實。
對被告提供的證據,原告質證認為:對證據一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根據該份公告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原告只有在預算編制過程中因工程量清單誤差導致工程造價預算誤差(誤差率)大于小于+3%,被告才可以按工程造價咨詢費用的50%支付給原告,但本案造成工程預算造價誤差率大于+3%,并不是由于工程量清單誤差導致的。對證據二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該份證據原、被告之間并沒有將該文件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被告要求原告根據該文件承擔審核費用與該文件中規定的應由編制單位承擔審核費用的不符。原告未在預算編制中弄虛作假,審核費用不應由原告承擔。對證據三的真實性沒有辦法認證。附條件質證:因為該份文件系原、被告雙方在合同簽訂后才頒布的,且不是合同組成部分。對證據四的真實性不清楚。原、被告雙方應當切實履行合同義務,不應當根據文件擅自扣除原告的預算費,原告的部分預算編制超過3%,并不是因為工程量預算導致的,原告是沒有責任的。
對被告提供的證據一至四的真實性予以認定,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2011年9月22日,莆田市政府網站發布《關于公開隨機抽取莆田市博物館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公告》,就莆田市博物館擬公開隨機抽取莆田市博物館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項目名稱:莆田市博物館建設工程;建設單位:莆田市博物館;項目服務范圍:負責編制工程量清單及工程量計算書、工程預算價、工程最高限價、工程管理參考價以及材料、設備等咨詢、調查。咨詢服務收費標準:造價咨詢費按福建省物價局文件閩價[2002]房457號規定標準的80%收取,以審計審核后的預算價為計費依據,鋼筋抽筋不另計收服務費。中標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在領取到施工圖紙后,在20日歷天內須完成工程量清單、工程量計算書、工程預算價、工程最高限價和工程管理參考價編制工作。工程預算價及工程量清單須等送達審計部門審核通過。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認真負責編制好工程量清單,工程量清單誤差導致工程造價預算誤差(誤差率)不得大于+3%;否則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承擔由此給建設單位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造價咨詢費用則僅按應付工程造價咨詢費用的50%支付,情節嚴重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莆田市博物館作為委托人、江西銀信公司為咨詢人,雙方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合同約定: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項目名稱:莆田市博物館建設工程;服務類別:預算編制(編制工程量清單及工程量計算書、工程預算價、工程最高限價、工程管理參考價以及材料、設備等咨詢、調查)。委托人應在咨詢人提交咨詢正式報告10日內支付咨詢費。咨詢費根據福建省物價局文件閩價[2002]房457號規定標準的80%收取,以審核后的預算價為計費依據,鋼筋抽筋不另計收服務費。
2015年5月25日,莆田市財政局作出莆市財建審預(2015)64號《莆田市財政局關于莆田市博物館新館建設工程幕墻工程預算審核結論的通知》,內容為:“該項目送審造價65808901元,審定額64031565元,凈核減1777336元,凈核減率2.70%。”
2015年1月19日,莆田市財政局作出莆市財建審預(2015)11號《莆田市財政局關于莆田市博物館建設工程人防工程預算審核結論的通知》,內容為:“該項目送審造價5962480元,審定額5262324元,凈核減700156元,凈核減率11.74%。現將其審核結論通知你單位。若誤差率超過+3%,請按《莆田市建設工程標后管理暫行規定》(莆政綜[2009]11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2015年6月30日,莆田市財政局作出莆市財建審預(2015)107號《莆田市財政局關于莆田市博物館建設工程鋼結構工程預算審核結論的通知》,內容為:“該項目送審造價15139889元,審定額12449013元,凈核減2690876元,凈核減率17.77%。現將其審核結論通知你單位。若誤差率超過+3%,請按《莆田市建設工程標后管理暫行規定》(莆政綜[2009]11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2015年1月10日,莆田市財政局作出莆市財建審預(2015)12號《莆田市財政局關于莆田市博物館建設工程預算審核結論的通知》,內容為:“該項目送審造價72896263元,審定額66744718元,凈核減6151545元,凈核減率8.44%。現將其審核結論通知你單位。若誤差率超過+3%,請按《莆田市建設工程標后管理暫行規定》(莆政綜[2009]11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2017年2月25日,莆田市財政局作出莆市財建審預(2017)30號《莆田市財政局關于莆田市博物館陳列展覽裝飾工程預算審核結論的通知》,內容為:“該項目送審造價11260862元,審定額10892877元,凈核減367985元,凈核減率3.27%。現將其審核結論通知你單位。若誤差率超過+3%,請按《莆田市建設工程標后管理暫行規定》(莆政綜[2009]11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2015年7月3日,莆田市財政局作出莆市財建審預(2015)89號《莆田市財政局關于莆田市博物館建設工程(土建工程變更)預算審核結論的通知》,內容為:“該項目送審造價4920837元,審定額4675655元,凈核減245182元,凈核減率4.98%。現將其審核結論通知你單位。若誤差率超過+3%,請按《莆田市建設工程標后管理暫行規定》(莆政綜[2009]11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2016年5月3日,莆田市財政局作出莆市財建審預(2016)36號《莆田市財政局關于莆田市博物館安防系統工程預算審核結論的通知》,內容為:“該項目送審造價7664310元,審定額7275064元,凈核減389246元,凈核減率5.08%。現將其審核結論通知你單位。若誤差率超過+3%,請按《莆田市建設工程標后管理暫行規定》(莆政綜[2009]11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2017年1月17日,莆田市財政局作出莆市財建審預(2017)9號《莆田市財政局關于莆田市博物館建設工程室內裝修工程(含二層大平臺鋪裝)預算審核結論的通知》,內容為:“該項目送審造價41833278元,審定額32516752元,凈核減9316526元,凈核減率22.27%。現將其審核結論通知你單位。若誤差率超過+3%,請按《莆田市建設工程標后管理暫行規定》(莆政綜[2009]11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2017年2月25日,莆田市財政局作出莆市財建審預(2017)31號《莆田市財政局關于莆田市博物館建設工程安裝工程(不含安防、智能化)預算審核結論的通知》,內容為:“該項目送審造價49015699元,審定額46313998元,凈核減2701701元,凈核減率5.51%。現將其審核結論通知你單位。若誤差率超過+3%,請按《莆田市建設工程標后管理暫行規定》(莆政綜[2009]11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2016年5月31日,莆田市財政局作出莆市財建審預(2016)51號《莆田市財政局關于莆田市博物館智能化系統工程預算審核結論的通知》,內容為:“該項目送審造價23133941元,審定額16151731元,凈核減6982210元,凈核減率30.18%。現將其審核結論通知你單位。若誤差率超過+3%,請按《莆田市建設工程標后管理暫行規定》(莆政綜[2009]11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2016年9月20日,莆田市財政局作出莆市財建審預(2016)99號《莆田市財政局關于莆田市博物館變配電及高壓新裝2×1600KVA進線工程預算審核結論的通知》,內容為:“該項目送審造價4742109元,審定額4027970元,凈核減696139元,凈核減率14.74%。現將其審核結論通知你單位。若誤差率超過+3%,請按《莆田市建設工程標后管理暫行規定》(莆政綜[2009]11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另根據莆政綜(2009)115號莆田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莆田市建設工程標后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第三十一條規定:“工程造價及招標代理等中介機構在對項目預算編審及招標代理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評估、編審結論失實導致工程造價誤差超過+3%的,審核費用由編制單位承擔,由建設單位從編制代理費中抵扣,屬于財政部門審核的,上繳財政部門,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對編制單位記不良行為一次;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損失的,由相關資質認定單位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取消其相關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7年3月27日,莆田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向莆田市博物館出具《關于莆田市博物館建設工程預算審核費用的復函》一份,載明:“截至目前,貴館共送審查莆田市博物館建設工程預算工9個,分別為:莆田市博物館建設工程室內裝修工程、莆田市博物館建設工程鋼結構工程、安裝工程(不含安防、智能化)、建設工程土建變更工程、智能化系統工程、安防系統工程、變配電及高壓新裝2×1600KVA進線工程等,送審金額合計22420.5513萬元,以上工程預算審核工作均已完成。按照莆田市財政投資項目委托評審付費的規定,計算上述9個工程預算審核費用共469291元。相關工程預算審核費用數據僅供參考。
被告答辯中對莆田市博物館陳列展覽裝飾工程(非標準部分)該部分原告應得的造價咨詢費為人民幣451013元的事實無異議。原告對其主張的莆田市博物館陳列展覽裝飾工程(原設計媽祖廳標準部分)、(媽祖廳非標準部分)、莆田市博物館媽祖文化陳列廳及臨展廳裝飾工程(標準定額部分)、莆田市博物館媽祖文化陳列廳裝飾工程(非標準部分)四個部分未經審計審核的事實無異議。2018年7月18日,原告以被告未全額支付造價咨詢費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被告莆田市博物館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江西銀信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造價咨詢費人民幣399446元及該款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865元,減半收取計4932.5元,由原告江西銀信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負擔1683.5元,被告莆田市博物館負擔324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韓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林淑萍
判決日期
2019-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