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粵綠環境工程中心與惠州市大鵬農貿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1322民初4493號
判決日期:2019-12-02
法院:廣東省博羅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東粵綠環境工程中心與被告惠州市大鵬農貿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志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利息55701元(按年利率4.9%計算,其中752500元欠款自2017年12月9日起計息,暫計至2019年5月22日,97500元欠款自2018年12月9日起計息,暫計至2019年5月22日,欠款利息應計至被告將全部欠款還清之日止);3.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于2016年11月7日簽訂《惠州市大鵬農貿市場養殖廢水治理工程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提供惠州市大鵬農貿市場養殖廢水治理工程的設備采購、非標設備制作、設備安裝、工藝調試等服務,合同總金額為1950000元。該項目于2017年12月8日通過被告驗收,并全部移交完畢。但截至目前,原告僅收到被告支付的合同款1100000元,余下的850000元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提起訴訟。
被告經本院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應訴答辯和提供相關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1月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惠州市大鵬農貿市場養殖廢水治理工程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提供惠州市大鵬農貿市場養殖廢水治理工程的設備采購、非標設備制作、設備安裝、工藝調試等服務,工期160日,合同總金額為1950000元,付款方式為:工人入場開工時付款585000元;污水站土建工程主體完工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780000元;工程竣工并調試完畢水質監測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487500元;工程質量保證期一年滿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97500元。簽訂合同后原告依約實施廢水治理工程,隨著工程進度,被告分別于2016年12月2日支付300000元、于2017年2月28日支付300000元、于2017年5月2日支付500000元給原告。2017年12月8日,該廢水治理工程完工,于當日移交給被告惠州市大鵬農貿市場,工程保修從2017年12月9日至2018年12月8日結束。工程完工移交后,被告未支付余款850000元給原告,原告遂向本院起訴
判決結果
一、被告惠州市大鵬農貿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工程款人民幣850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幣752500元為基數自2017年12月15日起計算、以人民幣97500元為基數自2018年12月15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以不超過年利率4.9%為限)給原告廣東粵綠環境工程中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857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鐘偉志
人民陪審員黎國全
人民陪審員馮國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黃群花
書記員劉松枝
判決日期
2019-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