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環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9)京73行初8749號
判決日期:2019-12-03
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當事人信息
案由: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被訴決定:商評字[2019]第99751號《關于第29156450號“TRANSWARP星環科技”商標(簡稱訴爭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本院受理時間:2019年7月15日。
開庭審理時間:2019年7月31日。
被訴決定認定:訴爭商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駁回訴爭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一、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呼叫、文字構成、整體印象等方面區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二、引證商標的權利人已被注銷,且該商標未轉讓至其他主體名下,故引證商標不應作為訴爭商標的注冊障礙。綜上,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被告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請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
一、訴爭商標
1.申請人:原告。
2.申請號:29156450。
3.申請日期:2018年2月6日。
4.標志:
5.指定使用商品(第9類,類似群0901):數據處理設備;計算機;監視程序(計算機程序);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控制和管理訪問服務器應用程序用計算機軟件;組織和查看數字圖像和照片用計算機軟件;計算機應用程序(執行計算機維護工作用程序);文件管理用計算機程序;計算機存儲裝置;處理數字圖像用計算機軟件;編碼和解碼裝置;計算機網絡服務器;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等。
二、引證商標
1.注冊人:北京計算機一廠。
2.注冊號:6834764。
3.申請日期:2008年7月11日。
4.專用權期限至:2021年4月27日。
5.標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9類,類似群0901;0914;0920):計算機周邊設備;數據處理設備;數據處理機;工業操作遙控電器設備;鐵路道岔遙控電動設備;電子門禁;觸摸式電子查詢機;計算機。
三、其他事實
訴訟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引證商標權利人工商注銷檔案作為證據,用于支持其訴訟請求。
庭審過程中,原告明確表示對被訴決定作出的行政程序不持異議,明確認可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類似商品。
經查,引證商標的注冊人北京計算機一廠已于2016年12月20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銷。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訴爭商標和引證商標檔案、《商標駁回通知書》、《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等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撤銷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商評字[2019]第99751號《關于第29156450號“TRANSWARP星環科技”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二、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原告星環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針對第29156450號“TRANSWARP星環科技”商標提出的駁回復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原告星環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合議庭
審判長王建宏
人民陪審員孔英俊
人民陪審員付愛玲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婧
書記員趙夢杰
判決日期
201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