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保安服務公司與浙江賽雷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保安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浙0106民初9921號
判決日期:2019-12-04
法院: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西湖保安服務公司與被告浙江賽雷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保安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后轉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杭州西湖保安服務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銀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浙江賽雷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保安服務費14655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違約金34402.95元(暫計至2018年9月13日,此后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9月,原告與被告簽訂《保安服務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聘請2名保安提供門衛、巡邏服務,合同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保安人員每天執行12小時做4休1,平均每人每周執勤不超過40小時;每月保安服務費11500元,其中隊員每人每月5600元,班長每月5900元;費用按月支付,次月10日前收取。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提供保安服務,被告未能支付相應服務費,拖欠原告保安服務費138000元,原告已開具相應發票。保安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后,原告根據被告要求繼續派遣3名保安員提供保安服務至2017年9月15日,合計保安服務費8550元。現被告共拖欠原告保安服務費146550元。
被告未作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保安服務合同》、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保安員考勤表、發票,本院對真實性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保安服務合同》1份,約定:乙方為甲方提供保安服務,保安服務的具體項目包括對甲方指定出入口進行值守、驗證、檢查登記的門衛服務及對甲方指定的服務區域、地段和目標進行巡視檢查的巡邏服務;服務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服務區域為被告公司內;人員配備為2人(含班長1人);崗位設置為12小時做4休1,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對執勤時間做出適當調整;保安服務費(含保安員工資、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須的相關費用)以隊員5600元/月,班長5900元/月計算,每月共計服務費11500元;費用按月支付,由乙方派人在次月向甲方收取;甲方逾期支付保安服務費的,須按未付金額的每日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為被告提供了保安服務,被告未支付保安服務費,但原告已向被告開具了13800元保安服務費發票。上述合同期滿后,原告應被告要求繼續為被告提供保安服務合同,并應要求將保安人員配備增加至3人(含班長1人)。原告按約為被告繼續提供保安服務,后鑒于被告拖欠保安服務費,為防止損失擴大,于2017年9月16日起停止為被告服務
判決結果
浙江賽雷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杭州西湖保安服務公司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15日保安服務費1465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34402.95元(暫計至2018年9月13日,此后以未付保安服務費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另計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19元,由浙江賽雷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負擔。
杭州西湖保安服務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浙江賽雷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賬號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收到《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杭州市中級法院戶名、開戶行、指定賬號詳見《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
合議庭
審判長陳如敢
人民陪審員林秀明
人民陪審員藺建華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華錦
判決日期
2019-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