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丕太、楊素蓉等與湯軍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桂0902民初2236號
判決日期:2019-12-04
法院:玉林市玉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丕太、楊素蓉訴被告湯軍合同糾紛一案,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9民終647號民事裁定書,撤銷玉林市玉州區人民法院的(2018)桂0902民初4323號民事裁定書,指令本院重新審理。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重新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丕太、楊素蓉與被告湯軍及其委托代理人楊德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丕太、楊素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返還給原告的工程款人民幣87043元;2、判令被告支付給原告資金占有利息暫定9360元(從2014年7月1日起到執行完成為止,依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3、判令被告支付各種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4年7月27日,由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外墻內保溫隔熱砂漿抹灰分項工程施工協議書,原告在玉林市供電局江南供電所(培訓實驗樓)。依照雙方簽訂的施工協議書,向被告購買了21605元的各種建筑材料,并依照協議由被告請民工工頭伍尚西來施工外墻刮白涂料,施工費20655元,請了民工工頭湯守義來施工內墻保溫隔熱砂漿抹灰,施工費為30912元。當時由于民工湯守義找到原告楊素蓉,楊素蓉在2014年8月19日請示市政工程公司,直接支付給湯守義2萬元,事后被告湯軍找到原告楊素蓉,要求工資不得直接支付給工人,因為工人是他找來的。從此以后,原告方就再也沒有支付給兩個民工工資了。被告方利用本工程特殊情況,見原告不在現場,又去現場逼原告方的上級王新軍公司要得工程款54560元,加上原告方在施工期間己經支付55000元,加上在玉林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的3萬元,原告一共支付了139560元。現在玉林市市政工程公司為了對民工負責,要求參加此工程的人員,若有欠工程款的,立即來公司與原告當面結算清楚。被告已明知他的工程款已超額領取,可他依然叫民工伍尚西和湯守義來找原告要工程款3萬元,原告找被告出面來對賬結算,他拒不出面對賬結算。以上事實清楚,根據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則,被告以欺騙的方式在三個不同的地方領取了工程款139560元,還拖欠工人工資3萬多元,因此他超額領取的應當退還給原告,他欠民工的應如實支付給民工。為此,特具此狀。
被告湯軍辯稱,原告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1、本案雙方簽訂合同屬指向工程,沒有經過結算,無法確定工程款的具體數額,所以無法認定是工程款屬于多領還是拖欠,原告主張工程款是87043元無證據證實。2、原告起訴主張已經支付工程款139560元不符合事實,對方所舉證的轉賬單中有些是材料款的支付,有些是他人的支付,與本案無關。3、被告在玉林供電局培訓試驗綜合樓工程中實際施工做有工程,由于雙方沒有結算,不能確定被告是否多領取工程款。綜上,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綜合全案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2012年12月21日,廣西電網公司玉林供電局與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將位于玉林市變電站的培訓試驗綜合樓工程發包給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建設。之后,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將該工程轉包給廣西梧州華光電力發展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廣西梧州華光電力發展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又將該工程轉包給原告李丕太、楊素蓉。2014年7月27日,原告李丕太、楊素蓉與被告湯軍簽訂了《外墻內保溫隔熱砂漿抹灰分項工程施工協議書》一份,該協議約定:原告(以下簡稱甲方)同意玉林市供電局南江供電所(培訓試驗樓)的外墻內保溫隔熱砂漿抹灰分項工程交給被告(以下簡稱乙方)負責施工。該協議第二條約定了承包形式和范圍:1、承包形式:包工。2、承包范圍:EVB保溫隔熱防火干粉砂漿抹灰內墻抹灰分項工程施工,工程面積按實際完成數結算。協議第三條約定了工程造價:按照雙方商定的工程單價:水泥砂漿補墻面積誤差及20㎜EVB保溫隔熱防火干粉砂漿(包括抗裂防水砂漿)為包工每平方米綜合價格23元,工程量根據甲方提供的設計施工圖按實際完成的抹灰面積進行計算。工程總價=工程單價×工程量。協議第七條約定了付款與結算方式:甲方按實際完成工程量90%支付進度款,并在乙方人員進場后先預付工程款的40%,乙方所承包的分項工程全部竣工后一周內,甲方須組織相關人員驗收,在驗收合格后,甲方十天內一次付清乙方的全部人工工資。雙方簽訂協議后,由湯守義、伍尚西負責該工程施工。原告楊素蓉從被告湯軍處購買保溫砂漿等材料,材料款合計21605元,于當日支付了10000元材料款給被告湯軍。原告李丕太于2014年9月4日付款40000元、同年9月30日付款5000元,合計45000元給被告湯軍;原告與被告已確認上述事實。該《施工協議》的工程量為1344平方米,人工費共30912元,保溫砂漿等材料款合計21605元;原告李丕太與被告湯軍對上述事實均認可。依據上述事實,原告李丕太已支付的工程款是55000元,扣減被告湯軍應得的《外墻內保溫隔熱砂漿抹灰分項工程施工協議書》的工程人工款30912元,保溫砂漿等材料款21605元(即55000元-30912元-21605元=2483元),原告李丕太多支付了2483元工程款給被告湯軍。
另查明,由湯守義、伍尚西負責該工程施工。湯守義于2014年8月19日從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領取施工費20000元;2014年11月20日,被告湯軍從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領款10000元;2015年5月7日,被告湯軍收取侯丹代廣西梧州華光電力發展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付款15000元;同年6月8日,被告湯軍收取侯丹代廣西梧州華光電力發展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付款29560元;合計共74560元。被告認為該74560元款項不在2014年7月27日簽訂的《外墻內保溫隔熱砂漿抹灰分項工程施工協議書》范圍內,其中廣西梧州華光電力發展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付款15000元,是購買沙子及沙子質量檢測的款。而原告僅認可湯守義、伍尚西施工的工程量及人工費,扣除湯守義已從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領取的20000元后,原告同意直接支付剩余人工費給湯守義、伍尚西。為此,原、被告發生糾紛。原告遂向本院起訴
判決結果
一、被告湯軍返還工程、材料款人民幣2483元給原告李丕太、楊素蓉;
二、被告湯軍支付工程、材料款資金占用利息給原告李丕太、楊素蓉(資金占用利息的計算,以2483元為基數,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的6%計算);
三、駁回原告李丕太、楊素蓉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988元,由原告李丕太、楊素蓉負擔938元,被告湯軍負擔50元。
上述判決,義務人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完畢。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天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梁波
人民陪審員謝鐵珩
人民陪審員黃君麗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杜澤雯
判決日期
2019-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