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百匯環保設備有限公司與神霧環保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14民初16530號
判決日期:2019-12-05
法院: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無錫百匯環保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匯環保公司)與被告神霧環保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霧環保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百匯環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單喜元,被告神霧環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晁紅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百匯環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買賣合同價款3261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3月13日原告與被告訂立了《供貨合同》一份,約定由被告向原告購買用于內蒙古港原化工密封電爐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氣力輸送系統設備一套。2016年3月17日雙方又訂立《流化板采購合同》一份,約定由被告向原告購買用于同一項目的氣化板及控制閥門4套。現上述合同履行至今原告早已按被告要求履行了合同義務,但被告雖經原告多次催討,卻至今仍有價款326100元沒有支付給原告。被告長期欠款不付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合同的約定,故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具狀訴至法院,請法院查明事實,依法裁判。
被告神霧環保公司承認百匯環保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神霧環保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無錫百匯環保設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價款3261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96元,由神霧環保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洋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張瑞彪
書記員孟妍
判決日期
2019-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