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林燕與于都縣昌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昌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贛0731民初2987號
判決日期:2019-12-06
法院:江西省于都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馮林燕與被告于都縣昌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于都昌欣公司)、被告江西省昌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昌欣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林燕及其委托代理人馮文忠、被告江西省昌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敖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于都縣昌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馮林燕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幣134966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5月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至實際清償之日);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第一被告雙方為生意合作關系,雙方于2016年7月20日在江西××市××了于都縣××大橋古××新村幼兒園工程項目合同,總額為1160000元(以財政審計為準,財政審計金額1342066.08元)。合同約定第一被告收到工程款,在三個工作日內扣除管理費和應代繳的稅費后,全部轉匯原告。然而第一被告在收到工程款二月有余未付清工程款給原告,經原告多次催促,截止目前為止,僅收到第一被告支付總額為1173500元,尚欠原告134966元(及利息》工程款未結,第一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嚴重損害原告合法權益。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現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求。
被告于都縣昌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提出書面答辯意見。
被告江西省昌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提出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2.倆被告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3.于都縣昌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企業登記網絡查詢信息;4.中標通知書;5.建設工程施工合同;6.內部承包施工責任協議;7.于都縣財政局文件于財審結[2019]18號《關于于都縣羅坳鎮大橋古嶂新村幼兒園工程結算的批復》;8.原告的銀行流水;9.原告自制的工程款結算單;10.于都縣羅坳鎮大橋古嶂新村幼兒園工程撥付清單。
被告江西昌欣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1.10張轉賬憑證;2.贛州分公司負責人風險責任承包合同。
經審理查明:2016年7月18日,被告江西昌欣公司中標承建于都縣羅坳鎮大橋古嶂新村幼兒園工程(以下簡稱新村幼兒園工程),中標造價1161163.2元,工程履約保證金為合同價的10%。工程款辦理審計結算后28天支付至結算價的95%,扣除工程質量保修金5%等。此后,被告江西昌欣公司代表羅訪賢經人介紹與原告馮林燕認識,羅訪賢于2016年7月20日,以被告江西昌欣公司(甲方)名義與原告(乙方)簽訂《內部承包施工責任協議》,約定甲方已獲得新村幼兒園工程的施工承包權,根據乙方要求,同意交該工程委托乙方施工承包;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價款1161163.2元;本工程由乙方負責施工,項目稅款自行繳納,乙方在工程管理中的全部債權債務甲方概不負責,甲方不承擔乙方的任何風險及經濟責任;按工程總價的1.5%中途不收任何費用,上交甲方管理費,關系結算后,若工程實際結算價款高于合同價款20萬,超出部分不計管理費,如果超出20萬,超出部分則按1.5%標準一次性收取差額部分管理費;預付工程款和工程款必須全額匯入甲方賬戶,甲方收到工程款,在三個工作日內(法定節假日除外)扣除管理費和應代繳稅費后,全部轉匯給乙方(項目部);雙方將履行合同時,如發生爭議協商不成,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本工程項目經理、五大員壓證費每月3500元,甲方到工地檢查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負擔,若項目需要公司技術人員上崗監督的,技術人員工資在500元每天,建造師薪金1000元等。
2016年8月22日,被告江西昌欣公司(甲方)與于都縣羅坳鎮中心小學(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甲方將新村幼兒工程承包給被告江西昌欣公司承包建設,合同價款1161163.2元;按月支付工程進度款:每月按月完成合同工程量的70%支付,累計支付合格工程款不超過合同價的8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價的80%,辦理審計結算后28天內支付至結算價的95%,扣除工程質量保修金5%,工程質量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滿一年后無質量問題退還50%(無息),滿二年后無質量問題退還40%(無息),滿五年后無質量問題退還剩余工程質量保修金(無息);履約保證金為工程款造價的10%,在工程主體結構完成后退還50%(無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28天內退還剩余50%(無息);本工程的工程款結算往來基本賬戶為(投標單位于都子公司)公司基本賬戶,賬戶信息如下:開戶單位即本案被告于都昌欣公司,賬號36×××39;中標單位在申報支付工程款時必須在于都縣繳納相關建筑業稅金等。
此后,原告以被告名義向建設單位及相關部門繳納履約保證金11萬元、農民工工資保證金1萬元(現均已陸續退還原告),并開始組織施工。2017年4月、7月11日、7月19日、2018年4月23日、2019年5月14日、5月30日,建設方分別向被告于都昌欣公司撥付工程款為20萬元、10萬元、30萬元、20萬元、47.4966萬元(包括農民工工資5.42萬元)、3.35萬元,共計130.8466萬元。現工程已完工,2019年1月于都縣財政局出具《關于新村幼兒園結算的批復》,根據評審確認的工程結算金額,審定新村幼兒園工程金額134.206608萬元。
被告則分別于2017年5月3日、7月4日、7月25日、2018年4月27日以陳小芳的名義向案外人賴雨婷轉賬16.8216萬元、5.5406元、29.94萬元、19.96萬元,2019年6月28日、7月3日、7月16日被告分別向原告轉賬20萬元、12萬元,共計104.2622萬元。庭審時,被告稱收取的工程款應扣除稅款8.70396萬元、壓證費1.75萬元、歸檔費600元,共計10.51396萬元。另5.42萬元農民工工資已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此段事實原告均予以認可。由此,被告收到的建設方工程款后未支付給原告工程款為106504.4元(被告答辯時亦自認該金額)
判決結果
一、被告江西省昌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馮林燕工程款106504.4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江西省昌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工程款自2019年8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利隨本清;
三、被告于都縣昌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馮林燕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026元,減半收取1513元,由被告江西省昌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113元,原告馮林燕負擔4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并將繳費憑證寄回于都縣人民法院民一庭,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戶名: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招商銀行贛州長征大道支行,賬號:99×××88】
合議庭
審判員湯學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張云
判決日期
2019-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