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遙測技術研究所與中國航空西安飛行自動控制研究所,四川長虹電源有限公司,深圳市虹鵬能源科技公司票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陜0113民初6038號
判決日期:2019-12-07
法院: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遙測技術研究所(以下簡稱“北京遙測”)與被告深圳市虹鵬能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深圳虹鵬”)、四川長虹電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四川長虹”)、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西安飛行自動控制研究所(以下簡稱“西安飛行”)票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北京遙測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曉娟、李禮,被告深圳虹鵬委托訴訟代理人田凱程、被告四川長虹委托訴訟代理人程仕均,被告西安飛行委托訴訟代理人喬曉亮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北京遙測訴稱,原告合法獲得被告三西安飛行背書轉讓的商業匯票一張,匯票號碼為:21035XXXX178620171227143275236,依據該商業承兌匯票記載,案外人正祥健康產業(深圳)有限公司(曾用名:中科際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系該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及承兌人;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系該商業承兌匯票的連續背書人。涉案商業承兌匯票已經承兌人承兌,到期無條件付款;承兌日期為2017年12月27日。原告到期后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提示付款,但承兌人即正祥健康賬戶無資金,無法兌付。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作為涉案票據的背書人,亦未能兌付原告,原告多次討要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商業承兌匯票本金1491835.89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付款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直至付清之日止);2、上述被告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一深圳虹鵬答辯稱,對匯票本金事實認可,但是對利息的計算有異議。
被告二四川長虹答辯稱,對匯票本金事實認可,利息希望法院酌情判決。
被告三西安飛行的答辯意見與被告二一致。
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27日,中科際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出票人的身份簽發電子商業承兌匯票一張,票載出票金額為1491835.89元,票據編號21035XXXX178620171227143275236,收款人:東莞市棵航玻璃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匯票到期日:2018年9月20日。承兌信息一欄顯示:出票人承諾本匯票予以承兌,到期無條件付款;承兌人承兌:本匯票已經承兌,到期無條件付款,承兌日期2017年12月27日。涉案商業匯票簽發后,于2017年12月27日由東莞市棵航玻璃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背書轉讓給深圳虹鵬;2017年12月29日,由深圳虹鵬再次背書轉讓給四川長虹;2017年12月31日,由四川長虹再次背書轉讓給西安飛行;2018年6月4日,由西安飛行將該匯票再次背書轉讓給北京遙測。在該匯票到期后,原告北京遙測向正祥健康產業(深圳)有限公司(原中科際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進行了提示付款,該匯票一直處于提示付款待簽收的狀態。承兌人正祥健康產業(深圳)有限公司至今未付款。
庭審中,被告三西安飛行向本院出具《武器裝備配備產品訂貨合同》一份,載明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二與被告三就1394接口子板及配套插件達成訂貨協議,被告二依據合同應向被告三支付貨款1595700.02元。被告三據此證明其與被告二間的票據轉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
庭審中,被告一深圳虹鵬辯稱其與前手東莞市顆航玻璃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之間的基礎交易未實際發生,認為其前手涉嫌欺詐,已向公安機關報案。
上述事實,有《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武器裝備配備產品訂貨合同》、電子商業匯票網上查詢信息單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并經當庭質證,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航天工業集團西安飛行自動控制研究所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北京遙測技術研究所支付票據金額1491835.89元,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票據金額執行完畢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償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被告深圳市虹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長虹電源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案件受理費19022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中國航天工業集團西安飛行自動控制研究所承擔8022元、深圳市虹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擔8000元、四川長虹電源有限責任公司承擔8000元,因原告已預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尤驥
審判員李鑫人民陪審員何美艷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李雨馨
判決日期
2019-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