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力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安徽風格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111民初9115號
判決日期:2019-12-09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淮北市力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得科技公司)訴被告安徽風格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筒稱風格網絡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力得科技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風格網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雨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力得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2017年12月22日和12月26日分別簽訂的編號為A120171222、20171226號《2017年度數碼產品標準訂單(代合同)》買賣合同;2、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已支付剩余貨款152445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64464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7年12月22日和26日,原告與被告代理人吳博簽訂編號分別為A121071222、20171226號《2017年度數碼產品標準訂單(代合同)》兩份買賣合同,約定就被告經營的電子數碼產品銷售給原告,合同約定總金額為21488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依據合同約定兩次通過銀行對公賬戶向被告支付貸款共214880元。被告也依據合同約定陸續向原告發送62435元的產品,剩余價值152445元產品,被告一直未予支付。此后,在原告不斷主張下,被告代理人吳博于2018年6月14日向原告出具承諾函,承諾2018年6月20日前交付剩余貨物,如不能交貨,愿無條件承擔合同總貨款的日10%的違約金,但被告并未在約定期限內交付剩余貨物。
被告風格網絡公司辯稱:1、吳博當時是我公司的副總,我不管業務,我只是法人代表。2015年我們二人已達成協議,由吳博承包我們公司的電子產品,后來因為他經營的不太好,我又把相關的業務拿回來做了。吳博在這期間單獨成立了公司,但是沒有批下來,由于需要和原告做一筆生意,就和我商量想從我公司過賬和力得科技公司交易。所有的交易都是吳博自己做的,原告方轉賬也是轉給吳博的,至于他們之間發了多少貨,有多少轉賬,我一概不清楚。
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22日,風格網絡公司(甲方)與力得科技公司(乙方)簽訂編號為AL21071222《2017年度數碼產品標準訂單(代合同)》,約定乙方向甲方購買電子數碼產品,貨款金額為65550元;交貨日期為2017年12月25日;乙方于2017年12月22日前付款,如乙方逾期付款,則每日向甲方支付貨款總額0.5%的滯納金;本訂單傳真件與原件相同的法律效力。合同還對產品名稱、規格、交貨方式等進行了約定。同年12月26日,雙方簽訂編號為AL21071226《2017年度數碼產品標準訂單(代合同)》,約定乙方向甲方購買電子數碼產品,貨款金額為149330元,交貨日期為4個工作日;如乙方逾期付款,則每日向甲方支付貨款總額0.5%的滯納金;甲方逾期交貨,向乙方支付貨款總額千分之一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依據合同約定向被告支付貸款共214880元。被告也依據合同約定陸續向原告發送62435元的產品,剩余價值152445元產品,被告一直未予支付。此后,被告方經辦人吳博于2018年6月14日向原告出具承諾函,承諾2018年6月20日前交付剩余貨物,如不能交貨,本人愿無條件承擔合同總貨款的日10%的違約金,但被告至今沒有交付剩余貨物。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原告提供的營業執照與企業信用信息報告、《2017年度數碼產品標準訂單(代合同)》、承諾函、業務回單等證據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解除淮北市力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風格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編號A121071222、20171226《2017年度數碼產品標準訂單(代合同)》;
二、安徽風格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淮北市力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貨款152445元及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52445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標準,自2017年12月26日計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駁回淮北市力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54元,由安徽風格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阮懷祥
人民陪審員許華俊
人民陪審員馬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李潔
判決日期
201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