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長軍、何秀連等與寬城雙茂礦業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0827民初2765號
判決日期:2019-12-09
法院:河北省寬城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于長軍、何秀連、李某、于某1與被告寬城雙茂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茂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寬城滿族自治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寬城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于長軍、何秀連、李某、于某1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梟雄,被告雙茂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宗滿、張賀榮,人保寬城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建國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于長軍、何秀連、李某、于某1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親屬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651648.25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8日17時10分許,董富一駕駛冀H×××××號輕型普通貨車(車載:于某2、白苗)沿邦寬線(S356線)由東向西行駛,當行駛至邦寬線S356線135KM+400M路段超車時,與由道路南側路口欲駛入邦寬線停駛的高海超駕駛的無號牌裝載機鏟斗右側面相刮撞,后冀H×××××號輕型普通貨車駛入道路南側路下,造成董富一、于某2當場死亡,白苗受傷,冀H×××××號輕型普通貨車及張春山家樹木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寬城滿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董富一、高海超負事故同等責任,于某2、白苗無事故責任。被告高海超駕駛的無號牌裝載機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商業險,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生后,雙方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雙茂公司辯稱,一、從于某2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信息可以看出,于某2死亡時的實際年齡沒有超過六十周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如果原告能夠證明于某2在城鎮居住并從城鎮獲取主要生活來源,其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即:610960.00元(30548.00*20年)二、本案中符合被扶養人條件的只有何秀連和于某1二人,且何秀連的生活費應當由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分擔,于某1的生活費應當由于某2和配偶李某分擔,我公司只能承擔于某2對被贍養人何秀連和被扶養人于某1生活費的部分,于某1在法庭開庭審理時的實際年齡為7周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二款、三十五條二款的規定,于某2生前贍養人何秀連的生活費應為206000.00元(20600*20÷2),被扶養人于某1的生活費應為113300.00元(20600*11年÷2)。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喪葬費應當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6個月計算。于某2的喪葬費應為32633.00元(5438.833*6)。四、根據寬城滿族自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寬公(交)認字【2018】第130827120180000104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我公司鏟車司機高海超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所以因于某2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按照河北省標準50000.00元的一半計算即25000.00元。五、參加于某2喪葬費事宜的近親屬的誤工費、交通費應當以3人為限,誤工費標準應當按照農村居民的收入標準計算,交通費應當按照普通運輸工具的運費標準憑票支付。六、因被告所有的裝載機屬于機動車中的特種車輛,法律并沒有要求該車型投保交強險的強制性規定,被告保險公司對該車型也不承保交強險。所以,對于原告的實際損失,不能首先在交強險最高限額內進行賠付,只能按照責任比例承擔。根據寬城滿族自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寬公(交)認字【2018】第130827120180000104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我公司鏟車司機高海超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故我公司只能承擔原告實際損失的50%,原告要求我公司按照100%責任承擔賠償義務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七、我公司的肇事車輛已經在人保寬城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發生保險事故時正在保險期間內。對于原告的實際損失781893.00元,應當由被告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最高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失的50%即390946.50元進行賠償。不在保險賠付范圍或超過第三者責任險最高限額部分的損失才能由我公司賠償。八、退一步講,即使我公司的裝載機應當投保交強險而未投保,因該次事故死亡2人,所以,對于于某2死亡的實際損失也只能由我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最高限額110000.00元內賠付一半55000.00元,剩余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最高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失的50%進行賠償。
被告人保寬城支公司辯稱,我公司承保的場內007692廈工裝載機,承保的是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附加不計免賠,我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按照責任比例賠償損失,本次事故還有另外兩名傷者,本案中應該為其他兩位受害人預留份額。本案訴訟費我公司不承擔。
經本院審理查明:2018年10月8日17時10分許,董富一駕駛冀H×××××號輕型普通貨車(車載:于某2、白苗)沿邦寬線(S356線)由東向西行駛,當行駛至邦寬線S356線135KM+400M路段超車時,與由道路南側路口欲駛入邦寬線行駛的高海超駕駛的無號牌裝載機鏟斗右側面相刮撞,后冀H×××××號輕型普通貨車駛入道路南側路下,造成董富一、于某2當場死亡,白苗受傷,冀H×××××號輕型普通貨車及張春山家樹木損壞的交通事故。無號牌裝載機鏟斗系被告雙茂公司所有,高海超系該公司的司機。該無號牌裝載機鏟斗在被告人保寬城支公司處投保了50萬元附加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本次事故經寬城滿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董富一負事故同等責任,高海超負事故同等責任,于某2、白苗無事故責任。
高海超駕駛的無號牌裝載機廠牌型號為廈工XG953H輪胎式裝載機、發動機號為D9143007692。
原告于長軍系于某2的父親,原告何秀連系于某2的母親,原告李某系于某2的妻子,原告于某1系于某2的兒子。死者于某2生前與四原告為一個家庭戶,家庭住址均為河北省承德市寬城滿族自治縣峪河北頭條胡同9號。寬城鎮上河西村屬于城鎮區劃范圍內。原告于長軍、何秀連夫婦共生育一子于某2、一女于海悅(成年)。死者于某2生前被扶養人共有三人即原告于長軍、何秀連、于某1。事故發生時,于長軍53周歲、何秀連55周歲、于某16周歲。
原告于長軍、何秀連、李某、于某1的經濟損失為:
1、喪葬費35816.50元(河北省2019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71633元/年÷2);
2、死亡賠償金1102480.00元[包含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其中死亡賠償金659940.00元(河北省2019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2997元×20年);被扶養人生活費442540.00元(河北省2019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22127元/年×20年)];
3、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0元;
4、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交通費共酌定2000.00元。
上述損失合計1190296.50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及承認記錄、原告出示的寬城滿族自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第130827120180000104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了發生交通事故的經過及責任情況;死亡注銷證明證實了于某2死亡情況;于長軍、何秀連、李某、于某1常住人口登記卡、于某2與李某結婚證以及寬城滿族自治縣上河西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親屬證明證實了本案被扶養人的情況。人保寬城支公司冀13001800213907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證實了被告雙茂公司所有的發動機號為D9143007692的廈工XG953H輪胎式裝載機投保商業險情況及高海超與被告雙茂公司的雇傭關系。上述證據已經當庭質證和本院審核,本院予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寬城雙茂礦業有限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于長軍、何秀連、李某、于某1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0、部分喪葬費5000.00元。
二、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寬城滿族自治縣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于長軍、何秀連、李某、于某1關于于某2的部分喪葬費及死亡賠償金合計250000.00元。
三、由被告寬城雙茂礦業有限公司賠償原告于長軍、何秀連、李某、于某1其他損失317648.25元[(1190296.50元-55000.00元)×50%-250000.00元]。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58.00元,減半收取計1879.00元,由原告于長軍、何秀連、李某、于某1負擔939.50元,由被告寬城雙茂礦業有限公司負擔939.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玉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張清華
書記員王興碩
判決日期
201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