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啟彬與陳維彬、四川中新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0180民初34號
判決日期:2019-12-10
法院:簡陽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曾啟彬與被告陳維彬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根據原告申請于2019年3月21日追加四川中新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新強公司)為本案被告,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曾啟彬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曾麗、付能箭,被告陳維彬、中新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維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曾啟彬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金28萬元,利息從借款之日起按照月息2分計算至2018年7月16日,計息67200元,合計347200元,二被告共同承擔還款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17日,被告陳維彬以做生意為由向原告借款28萬元,借款時被告承諾利息3分并承諾很快歸還,今年原告資金緊張向其催收,被告承諾2018年9月20日前本息一并歸還,被告于2018年7月20日親筆書寫《借條》一張。2018年9月20日后,原告催收還款,被告一直不履行還款義務。由于被告陳維彬稱他所借款用于中新強公司經營,故起訴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陳維彬辯稱,借款是用于中新強公司,公司也出具了收據的,不是我私人借款,我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借條是我寫的,但當時是原告稱他老婆在問錢去哪兒了,在鬧自殺,為了將他老婆騙過去我才幫他寫的借條,說好的要到我辦公室來銷毀的。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牽涉公司和我個人,因此在本案中我不代表公司發表意見。
中新強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8月17日,原告現金存入中新強公司賬戶280000元。2018年7月20日,被告陳維彬出具《借款》,載明“本人陳維彬身份證號5110271973××××××××于2017年8月17日向曾啟彬借人民幣28萬元(大寫貳拾捌萬元)利率從每月3%計算(12×8600=103200元)大寫壹拾零叁貳萬元”“備注:本人陳維彬向曾啟彬鄭重承諾于2018年9月20前一并歸還”“借款人:陳維彬2018年7月20日”。中新強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開具《收據》,載明“入賬日期2017年8月17日”,曾啟彬現金轉賬280000元,“收款事由借款”。原告未收回款項,故起訴請求判如所請。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原告提供的《借款》條原件、客戶回執,被告陳維彬提供的加蓋中新強公司印章的銀行交易憑證和《收據》等予以證實,以上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被告陳維彬、四川中新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共同歸還原告曾啟彬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67200元,共計3472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254元,由被告陳維彬、四川中新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曹潁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員張杰
判決日期
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