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澤潤拍賣有限公司、石家莊北方軸瓦鋼帶有限公司申請破產清算、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01民終6288號
判決日期:2019-12-12
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單曙燕、河北潤澤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澤潤拍賣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石家莊北方軸瓦鋼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方軸瓦公司)、原審被告河北冀聯破產清算事務所(以下簡稱冀聯事務所)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邑縣人民法院(2017)冀0127民初8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河北潤澤拍賣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董麗麗、上訴人單曙燕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朝陽、被上訴人石家莊北方軸瓦鋼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立民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曉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單曙燕上訴請求:撤銷高邑縣人民法院(2017)冀0127民初892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石家莊北方軸瓦鋼帶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1、原審法院認定“拍賣會的參加人只有中林竹木炭業公司的二位相關人員、明顯存在暗箱操作、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之情形”明顯錯誤。參加2011年1月4日拍賣會的馬建民和上訴人委托的代理人朱愛貞,在拍賣會之前根本就不認識,根本就不存在惡意串通,馬建民是在拍賣會后的5月份才到梁二鎖經營的中林竹木炭業公司上班,關于這一情況,上訴人已在原審開庭時出具了《固定資產使用協議》、梁二鎖的情況說明,馬建民也在原審開庭時作出了書面說明。原審法院對此置之不理,錯誤的認定“拍賣會的參加人只有中林竹木炭業公司的二位相關人員”進而推導出拍賣會存在暗箱操作、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之情形”的錯誤結論。2、本案在被上訴人于2013年10月14日起訴時已過訴訟時效。從被上訴人在原審開庭時出具的第9號證據載明,截至到2011年9月28日之前被上訴人及其股東對“食品廠拍賣活動均不知情”可以看出、2011年9月28日被上訴人及其股東已經知道食品廠已被拍賣的事實,到被上訴人于2013年10月14日起訴時明顯已過訴訟時效。原審法院錯誤的認定“從第三人于2012年7月6日向原告催要租賃費開始,原告才知道權利被侵害,至2013年10月14日原告起訴止,原告的訴權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故原告起訴合法”3、本案被上訴人不具有主體資格。被上訴人租賃原食品廠部分場地已于2009年6月1日租賃合同期滿,即使被上訴人租賃合同到期后又交了一年租金至2010年6月,但到2011年1月4日拍賣會之前,被上訴人未再交納租金,處于持續侵權狀態,不再具有承租人身份。已不能主張優先購買權,因此本案被上訴人已不具有主體資格。綜上所述,請求上級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撤銷高邑縣人民法院(2017)冀0127民初892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石家莊北方軸瓦鋼帶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河北澤潤拍賣有限公司上訴請求:一、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法律規定。依法改判。二、由被上訴人承擔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上訴人拍賣原趙縣罐頭食品廠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等破產財產的行為合法有效。1、一審判決在第10頁第三段的第三行,“雖然《拍賣法》規定,拍賣公告應當通知報紙和其他新聞媒介發布。應當采取明確直接的方式予以通知,而未通知原告,違反法律規定?!边@顯然屬于法院的主觀臆斷,《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拍賣公告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介發布。上訴人在拍賣過程中依照拍賣法的規定在報紙上發布了公告,符合拍賣法的規定,不存在無效的情形。2本案的被上訴人不具有主體資格。本案中上訴人接受委托是時間是2010年12月,被上訴人與趙縣罐頭食品廠的《房屋租賃協議》于2009年6月到期,之后未續簽合同,但是被上訴人繼續占用原租賃場地,將租賃費交至2010年6月份,之后未續交租賃費用,故上訴人在拍賣該土地時已不是承租方,被上訴人不應該作為該案件的原告米阻擾上訴人的拍賣行為。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承租人以侵犯其優先購買權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的,予以支持。因此,被上訴人提出要求判決拍賣程序無效的請求不應支持,被上訴人不具有優先購買權資格。4.在拍賣過程中,土地使用權在向第三人過戶時,已按照有關國有土地流轉程序進行了審批,并且補交了土地出讓金,現買受人已按照合法程序取得該土地的所有權。因此,涉案土地的拍賣程序合法有效,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石家莊北方軸瓦鋼帶有限公司答辯稱,對一審判決無異議。
石家莊北方軸瓦鋼帶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確認二被告對原趙縣范莊罐頭食品廠(以下簡稱范莊食品廠)實施的拍賣行為無效。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999年6月1日,董安凱與趙縣罐頭食品廠簽訂了《租賃經營合同》,約定食品廠將部分廠房及場地租賃給董安凱。1999年6月14日,原告石家莊北方軸瓦鋼帶有限公司通過了公司名稱預先核定程序,載明董安凱系公司發起人之一,出資15萬,持股比例為25%。董安凱于1999年6月20日與趙縣罐頭食品廠重新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食品廠將建面積2059平方米、場地面積1989平方米租賃給董安凱,租期為10年,自1999年6月1日至2009年6月1日租賃費每年4萬元。1999年6月24日,原告公司成立,取得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租賃期間,原告按期向食品廠繳納租賃費;租賃期屆滿后,雙方未續簽合同,原告仍繼續占用原租賃場地,并將租賃費繳納至2010年6月份。2008年7月20日,趙縣人民法院宣告趙縣罐頭食品廠破產,趙縣人民法院指定被告河北冀聯事務所擔任食品廠的破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委托被告澤潤拍賣公司依法拍賣食品廠的土地使用權(國有劃撥工業用地)及地上建筑物等資產,拍賣保留價為1673140元。2010年12月18日,澤潤拍賣公司在《河北青年報》刊登拍賣公告,2010年12月20日,破產管理人向食品廠的承租人發出通知,通知其作為承租人參加拍賣以主張優先購買權,但該通知僅向食品廠的另一承租人石家莊市中林竹木炭業有限公司送達。2011年1月4日,澤潤拍賣公司在石家莊市對該破產企業的土地等財產進行拍賣,競買人有馬建民和第三人單曙燕委托的代理人朱愛貞,單曙燕系石家莊市中林竹木炭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拍賣標的由單曙燕以168萬元競得,單曙燕與澤潤拍賣公司簽訂了《拍賣成交確認書》,向澤潤拍賣公司支付了拍賣傭金,并與2011年1月10日與破產企業食品廠破產管理人簽訂了《買賣合同》,向破產管理人支付了168萬元。2011年9月11日破產管理人向北方公司發出《催繳租賃費通知》,督促北方軸瓦公司于2011年9月20日前向破產管理人支付2011年度的房屋和土地的租金共計8萬元,并稱如有異議,雙方可解除租賃關系。2012年7月6日,第三人單曙燕委托馬建民單方草擬了《租賃協議》,同意罐頭食品廠繼續由北方軸瓦公司租用,但租賃費每年為18萬元,但原告未在該協議上簽字。2013年6月24日趙縣縣政府在縣政府二樓召開《縣長辦公會議紀要》督促縣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配合,依法盡快完善土地過戶相關手續。2013年12月11日趙縣人民政府為單曙燕頒發了(2013)第4041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述事實,由當事人的陳述及其提交的證據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原告的主體資格問題。1999年6月20日在原告公司設立階段,董安凱作為公司發起人之一,以自己名義與食品廠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司》,為設立中的公司租賃經營場地,該行為屬于公司設立行為,其后果應當由成立后的公司即原告承擔,且租賃期間實際繳納租金的也是原告,故應認定原告系租賃合同的承租方,原告主體適格。關于被告的主體資格問題。原告訴訟請求為確認拍賣行為無效,被告澤潤公司作為拍賣活動的實施者,與原告的訴求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理應作為被告。因食品廠被宣告破產,已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冀聯事務所作為食品廠的破產管理人,其行使的委托拍賣權利來自法律規定和法院的指定,其以食品廠破產管理人身份參與了拍賣事宜,也應作為本案適格被告。關于二被告拍賣行為的效力問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承租人以侵犯其優先購買權要求確認買賣行為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的,予以支持,故原告以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其優先購買權為由要求確認拍賣行為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關于原告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問題,訴訟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從第三人于2012年7月6日向原告催要租賃費開始,原告才知道權利被侵害,至2013年10月14日原告起訴止,原告的訴權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故原告起訴合法;二被告委托拍賣的食品廠土地使用權系國有劃撥工業用地,不屬于食品廠的破產財產,在當時未經人民政府批準的情形下,和其他破產財產一并拍賣,與相關的法律法規相悖,事后雖經趙縣人民政府于原告起訴前召開縣長辦公會,但只是要求盡快辦理過戶的會議。在拍賣過程中,發布拍賣公告是為了讓有意參加的競買者了解拍賣時間、地點、標的等,力求多人參與競拍,以達到競價合理,充分保護委托人利益的目的。雖然拍賣法規定,拍賣公告應當通過報紙或其他新聞媒介發布,原告和第三人同為承租人,但二被告只通知了第三人,而明知原告作為承租人,具有優先購買權,應當采取明確直接的方式予以通知,而未通知原告,違反法律規定。也未在食品廠門口及附近張貼拍賣公告,公告適用于所有不特定的人,而原告是承租人,不通知原告不但使原告喪失了參與競買機會,也會使拍賣失去意義,而且拍賣會的參加人只有中林竹木炭業公司的二位相關人員,明顯存在暗箱操作、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之情形,因此應確認拍賣行為無效。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七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河北澤潤拍賣有限公司、河北冀聯破產清算事務所共同實施的拍賣原趙縣罐頭食品廠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等破產財產的行為無效。案件受理費100元,二被告各負擔50元。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河北省高邑縣人民法院(2017)冀0127民初892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被上訴人石家莊北方軸瓦鋼帶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二審訴訟費300元,由被上訴人石家莊北方軸瓦鋼帶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褚玉華
審判員楊根山
審判員盧亮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安麗萍
書記員王雨
判決日期
2019-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