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科工程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與成都科航建材科技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0105民初4452號
判決日期:2019-12-12
法院: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四川建科工程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科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成都科航建材科技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航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建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陶慶鋒、馮嬌,被告(反訴原告)科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薛常忠、鄭宏臻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建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撤銷雙方于2018年7月23日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2.判令科航公司向建科公司退還已付租金182400元及租賃保證金20000元,共計202400元;3.判令科航公司賠償建科公司全部裝修損失共計119654元;4.判令科航公司承擔本案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公告費等訴訟費用。建科公司變更第1項訴訟請求為:確認雙方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已解除。
事實和理由:建科公司與科航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簽訂《廠房租賃合同》,約定由建科公司承租科航公司所有的位于青羊區文家七里溝村300號950平方米的廠房,租賃期限為三年,自2018年7月25日起算至2021年7月25日,租賃保證金為20000元整,租金為每年182400元。合同簽訂后,建科公司按約將租賃保證金及第一年租金182400元一并支付給了科航公司,科航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將標的房屋交付給建科公司。建科公司接受標的房屋后進行裝修并先后向金牛區創億裝飾材料經營部支付了共計119654元裝修款,在裝修過程中建科公司發現諸多問題。在此情況下建科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暫停裝修并在2018年8月28日向科航公司發出《關于解除〈廠房租賃合同〉的函》,科航公司拒絕協商處理后續事宜并要求建科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同時,科航公司于2018年9月15日從建科公司委托的裝修公司處將標的房屋鑰匙收回,此后建科公司未繼續使用房屋。故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反訴原告)科航公司辯稱,雙方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科航公司不存在欺騙原告,案涉租賃房屋并非拆遷,也沒有收到過任何要拆遷的通知,所以雙方應該繼續履行合同,并且對拆遷情況也在合同里有約定;科航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為,簽訂合同后就把鑰匙交給了建科公司,建科公司也馬上安排人員進場;建科公司所說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因為建科公司的損失不是由科航公司造成的,科航公司從未要求停工裝修。
被告(反訴原告)科航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建科公司支付門衛費14400元;2.請求判令建科公司立即支付租金182400元;3.本案本訴與反訴案件受理費用由建科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建科公司與科航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簽訂了《廠房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三年,自2018年7月25日起算至2021年7月25日,租金為每年182400元。簽訂合同后,科航公司按約定交付了廠房,建科公司也按約支付了租賃保證金20000元及第一年的房租182400元,隨后建科公司安排裝修公司進廠施工。2018年8月底,建科公司向科航公司發送了《關于解除〈廠房租賃合同〉的函》,表示想要解除租賃合同。建科公司的來函中并未提到《廠房租賃合同》是基于欺詐而簽訂、也未提到合同內容顯失公平,更未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撤銷合同??坪焦臼盏胶蠡睾蠼乒纠^續履行合同,同時表示建科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理由既不屬實、也不是法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單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并明確拒絕了建科公司解除合同的無理要求。故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并未解除,建科公司應繼續履行合同。合同中約定了建科公司租賃廠房需要支付門衛費1200元/月,但建科公司從未支付。現建科公司為逃避給付第二年租金而向法院起訴,故科航公司在此提起反訴,要求建科公司支付一年的門衛費以及第二年的租金。故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原告(反訴被告)建科公司針對反訴辯稱,雙方簽訂的合同因科航公司故意隱瞞承租房屋已列入待拆遷范圍的重大事實,導致建科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存在重大誤解,意思表示不真實;科航公司于2018年9月15日即將鑰匙收回,建科公司也未繼續使用承租房屋;雙方的租賃合同顯失公平,建科公司無法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及使用目的使用承租房屋,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所以建科公司不應當承擔原合同約定的相應義務。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建科公司提交了《關于配合拆遷做好拆遷工作的函》,證明2016年5月16日,成都市青羊區文家街道辦事處向科航公司發函,告知其案涉場地列入拆遷范圍,及早做好搬遷工作??坪焦緦υ撟C據三性均不予認可,認為街道辦并非拆遷單位,沒有征收和拆遷權限,不能證明案涉房屋處于將被依法拆遷的狀態;截止目前,科航公司沒有收到過任何單位、公司或國家機關依法出具的拆遷通知或公告,客觀事實是該地處于城市規劃區域范圍,存在拆遷的可能,政府希望搬遷并配合相關工作,但沒有發布公告,拆遷與否的權利取決于科航公司;因為存在被拆遷的可能,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關于拆遷的事宜,雙方對可能拆遷是明知的。本院認為該證據建科公司雖提交的系復印件,但后申請本院出具調查令予以補證,成都市青羊區文家街道辦事處對該函的真實性及送達情況予以確認,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采信;
2.建科公司提交了《關于解除廠房租賃合同的函》及快遞憑證,證明2018年8月28日建科公司因案涉合同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且無法實現合同目的而向科航公司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坪焦緦υ撟C據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關聯性不予認可,認為該合同是經過雙方多次協商和溝通后簽訂的,且合同內容建科公司經過了多次審定并修改,建科公司主張顯失公平與客觀事實不符,對方通知解除合同行為不合法。本院對該證據的三性予以采信;
3.建科公司提交了對《關于解除〈廠房租賃合同〉的函》的回復,證明科航公司收悉建科公司發出的解除合同的函件后,執意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坪焦緦υ撟C據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關聯性不予認可,不能達到證明目的。本院對該證據的三性予以采信;
4.建科公司提交了陳兵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陳兵在案涉房屋租賃期間,直接從科航公司工作人員程映銳處領取鑰匙,科航公司于2018年9月15日收回案涉房屋??坪焦緦υ撟C據的三性均不予認可,認為陳兵作為合同經辦人出具的情況說明不具有合法性,且該證據所闡述的接受退回并非事實,程映銳不是公司員工,僅為職工家屬居住在廠區。本院認為,陳兵作為知道與案件有關的情況所出具陳述屬于證人證言且其出庭作證,該證人證言與建科公司提交的公證錄音證據能互相印證,故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采信,對其關聯性結合其他證據予以綜合認定;
5.建科公司提交了程映銳收回鑰匙過程的視頻資料及文字整理,證明程映銳為科航公司員工且在案涉房屋門衛處上班,談話內容證明其從陳兵處收取了承租房屋鑰匙??坪焦緦υ撟C據三性均不予認可,認為證據形式和形成不合法;視頻內容不完整,不能真實反映錄制現場的完整內容,不具有真實性;視頻不能證明程映銳的門衛身份,不能客觀證實交鑰匙的原因,系陳兵自愿將鑰匙交給程映銳。本院認為該視頻資料證實程映銳收到了案涉房屋鑰匙,且能與公證錄音相印證,故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予以采信;
6.建科公司提交了程映銳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工作人員程映銳于2018年9月15日將承租房屋鑰匙從陳兵處收回。科航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合法性、關聯性不予認可,認為程映銳非公司員工,其行為未經公司授權,不能證明由科航公司收回了鑰匙。本院對該證據的三性予以采信;
7.建科公司提交了林海峰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建科公司承租案涉房屋后,發現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且無法設置衛生間、無法作為檢測生產用房使用,與被告溝通無果后被告收回案涉房屋鑰匙??坪焦緦υ撟C據三性均不予認可,認為林海峰系建科公司工作人員,出具的說明不具有合法性;建科公司從未告知其檢測生產過程會出現合同禁止的污染情況;8月8日交付房屋鑰匙非事實,雙方簽訂的合同已確認了房屋交接事宜;建科公司于裝修時發現廠房無法設置衛生間等情況無法正常使用非客觀事實,建科公司事前已對案涉房屋進行了多次查看。本院認為,林海峰作為知道與案件有關的情況所出具陳述屬于證人證言,其未到庭作證,且與建科公司有利害關系,科航公司對此不予認可,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采信;
8.建科公司提交了視頻資料,證明案涉廠房圍墻張貼“拆遷區域圍墻請勿靠近”的警示??坪焦緦υ撟C據三性均不予認可,認為即使確實張貼了警示,未經相關單位依法發布拆遷公告,所謂拆遷也是不真實、不合法的,不能證明案涉房屋納入了拆遷范圍。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予以采信;
9.建科公司提交了《實驗室裝修合同》、《合同終止協議》及裝修費支付憑證及發票,證明建科公司委托金牛區創億裝飾材料經營部對案涉房屋進行裝修,后因案涉房屋無法使用,建科公司暫停裝修并與第三人達成協議,且已支付了裝修費119654元??坪焦緦υ摻M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不予認可,認為裝修單位屬于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為批發零售裝飾材料,不具有裝修施工的合法資質,簽訂終止協議及發票和可能存在的付款,不符合常理,且開票單位不具備裝修資質,卻開出了普通發票,該組證據存在諸多疑點,系建科公司偽造。本院認為該組證據均系原件,具有真實性、合法性,經營范圍及資質不影響裝修事實的認定,故對該證據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
10.科航公司提交了房屋所有權證、批復10份,證明科航公司合法取得案涉租賃廠房的所有權。建科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關聯性不予認可,認為該證據顯示改制后企業名稱為成都市科航節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并非科航公司,證據也無法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對應的房屋與案涉房屋系同一房屋。本院對該證據真實性、合法性予以采信,產權證登記地址為與案涉房屋為同一地址,對其關聯性也予以采信;
11.科航公司提交了微信聊天、合同文本影印件、合同文本打印稿,證明科航公司提前提供了合同文本,經雙方充分協商后才簽訂的案涉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公平公正的,同時合同中約定了租金標準、給付時間、物業管理費用等。建科公司對該證據三性均不予認可,認為聊天記錄不完整,不能反映真實情況;合同文本未提供原始載體進行核對;雙方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進行過溝通,但科航公司隱瞞房屋已納入拆遷的情況下,建科公司違背真實意思表示而簽訂合同。本院認為聊天記錄與合同文本相互印證,且系原件,也與建科公司關于雙方進行多次磋商簽訂合同的事實相符,故本院對該證據的三性予以采信;
12.科航公司提交了2019年4月22日拍攝的案涉房屋現場照片,證明建科公司已按照其使用目的進行了房屋的改造與裝修,由于其單方要求解除合同而停止了裝修。建科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認為不能達到證明目的,建科公司停止裝修系知曉房屋無法長期使用而做出的減少雙方損失的行為。本院對該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采信;
13.科航公司提交了程映銳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其非公司員工僅為居住在公司,是建科公司主動交鑰匙保管。建科公司對該證據三性均不予認可,認為該證據屬于證人證言,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詢問,且與事實不相符,建科公司已無法進入房屋。本院對該證據真實性、合法性予以采信,關聯性將結合其他證據予以綜合認定;
14.建科公司提交了(2019)川中證字7910號公證書及公證視頻資料文字整理,證明2019年6月5日,陳兵與程映銳承租房屋鑰匙取回,取走裝修材料進行交涉,程映銳未將鑰匙給陳兵,陳兵未能取得裝修材料。科航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關聯性不認可,認為視頻資料未出現公證員,不能證實現場有哪些人,也不能證明裝修損失及無法使用房屋的事實,不能達到證明目的。本院認為該證據經公證具有真實性及證明力,故對該證據的三性予以采信;
15.科航公司提交了租賃合同、準許變更登記通知書、營業執照、企業信用信息表,證明案外人已將旁邊的一座廠房進行了公司注冊登記,登記時間為2019年7月23日,案涉房屋不存在征地拆遷的問題。建科公司對租賃合同的三性不予認可,認為建科公司非合同相對方,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對其他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本院對該組證據真實性、合法性予以采信,但與本案無關,故對關聯性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陳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實:
2018年7月23日,科航公司(甲方)與建科公司(乙方)簽訂了《廠房租賃合同》,主要約定:甲方將位于青羊區文家七里溝村六組300號的部分廠房約950平方米出租給乙方作為檢測中心辦公、檢測生產用房,不得作為生產用房,不得存放國家現行法律法規作禁止禁用的所有物品,必須杜絕粉塵污染、氣體污染、噪音污染等,如違反本條規定的內容責任由乙方自負;租賃期限為三年,乙方同意租期從2018年7月25日起計算至2021年7月25日;自2018年7月25日起,甲方已將租賃物按現狀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賃物及設施的現狀承租,本合同簽訂,即意味著租賃物的交付,租賃關系即實際發生,乙方不得以未入場使用為由拒付租金;保證金20000元,租金182400元/年,門衛費1200元/月;乙方應于合同簽訂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第一年租金182400元,2019年5月25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第二年租金182400元,2020年5月25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第三年租金182400元;租賃期滿或者雙方解除租賃關系后,乙方不得撤除已有裝修、裝飾,僅能搬遷其可移動辦公用品及設備,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終止本合同,如乙方確需提前解約,須提前二個月書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畢以下手續,方可提前解約:向甲方交回租賃物,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他因本合同所產生的費用,應于本合同提前終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當于當月租金三倍的款項作為賠償,甲方在乙方履行完畢上述義務后五日內將乙方的租賃保證金無息退還乙方;免責條款,若因國家和本市本區不可抗力的政策性變動、拆遷造成乙方不能使用倉庫,甲方不負任何責任,甲方提前六個月告知乙方,房租計至乙方搬完家為止。
2018年7月24日,建科公司向科航公司支付租金182400元及保證金20000元,科航公司向建科公司出具收據。
2018年8月7日,建科公司(甲方)與金牛區創億裝飾材料經營部(乙方)簽訂了《實驗室裝修合同》,主要約定:工程預算總造價為246051元。陳兵為裝修工程負責人。
2018年8月22日,建科公司(甲方)與金牛區創億裝飾材料經營部(乙方)簽訂了《合同終止協議》。主要內容:雙方經結算確認已完成工程量總價款為129654元,甲方已向乙方支付74000元,剩余55654元工程款由甲方于本協議簽訂后10日內支付,乙方遺留了部分裝修材料在甲方承租廠房內,雙方協商確認,相應材料作價10000元,由乙方自行取回歸乙方所有,甲方在應付乙方的剩余工程款中扣除。
2018年8月14日、2018年9月6日、2018年11月13日,建科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分別向陳兵支付74000元、20000元、25654元,合計119654元。
2018年8月28日,建科公司向科航公司發出《關于解除〈廠房租賃合同〉的函》,主要內容:由于經辦人無經驗,合同簽訂后,我公司發現合同的部分條款約定顯失公平,限制了我公司的生產,且租賃的廠房面臨隨時被拆遷的現狀及設施瑕疵,無法實現我公司租賃廠房的合同目的……。2018年8月30日,建科公司通過EMS向科航公司郵寄該函,科航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簽收,簽收人為科航公司行政部。
2018年9月4日,科航公司向建科公司出具復函。主要內容:貴公司在來函中所述解除事由,均為貴公司單方的判定與主張,我公司不予認可,對貴公司單方通知解除合同的行為也不予認可和接受;貴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不能產生合同解除之法律效力……現要求貴公司繼續履行《廠房租賃合同》規定的義務。
2018年9月15日,案涉廠房門衛程映銳出具情況說明,主要內容:我已將所租賃廠房的鑰匙收回。收鑰匙人程映銳,交鑰匙人陳兵。
2019年6月17日,成都市中大公證處出具(2019)第7910號公證書,對廠房裝修負責人陳兵前往案涉廠房向門衛索要鑰匙的過程進行了保全證據公證。主要內容:2019年6月5日下午,公證員劉某、公證員助理曾秀梅與陳兵至案涉廠房就裝修房屋的鑰匙被拿走和現欲領回一事與“程師”進行了溝通,程映銳稱“我不是主動收鑰匙,我是他們說去給我把鑰匙收了”,“當時因為這個鑰匙以前是我在管,你們材料進來我就甩一個鑰匙給你們,最后你們扯皮我就必須要把鑰匙收了”“你管她是她主動叫收也好,她沒有叫收也好,你還是只有問她(李?;ǎ保詈箨惐茨芤匮b修房屋的鑰匙。
2016年5月16日,成都市青羊區文家街道辦事處向科航公司出具了《關于配合拆遷做好搬遷工作的函》,主要內容:……青羊新城涉及到文家街道紅碾、華嚴、蔡橋、快活、七里溝等社區,貴單位作為用地范圍內的企業,請及早做好搬遷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2019年10月11日,成都市青羊區文家街道辦事處出具說明,主要內容:我單位已于2016年5月將《關于配合拆遷做好搬遷工作的函》送達給科航公司,并張貼于青羊區文家街道七里溝社區六組科航公司正大門處。
另查明,1.建科公司系案涉廠房所有權人;2.2006年5月17日,成都市科航節能建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為科航公司;3.建科公司與科航公司簽訂《廠房租賃合同》前通過電子郵件多次就條款內容進行協商,合同簽訂時廠房周邊已打圍;4.案涉廠房至今未拆遷
判決結果
一、成都科航建材科技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四川建科工程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返還房屋租金153013元及保證金20000元,合計173013元;
二、四川建科工程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成都科航建材科技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支付門衛費2320元;
三、駁回四川建科工程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訴訴訟請求;
四、駁回成都科航建材科技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訴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065.5元,由四川建科工程建設管理有限公司承擔215元,成都科航建材科技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承擔2850.5元;反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118元,由四川建科工程建設管理有限公司承擔254元,成都科航建材科技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承擔186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卿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李蓓菡
判決日期
2019-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