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付鈺與泰康養(yǎng)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康養(yǎng)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陜0103民初267號
判決日期:2019-12-13
法院: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魏付鈺與被告泰康養(yǎng)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以下簡稱泰康公司陜分公司)、被告泰康養(yǎng)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康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付鈺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璐、被告泰康公司陜分公司、泰康公司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胡俊峰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本案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魏付鈺的訴訟請求:1、判決二被告給付魏某乙意外死亡保險賠償款20萬元;2、本案案件受理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魏某乙生前系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以下簡稱華融公司陜分公司)員工。華融公司陜分公司為魏某乙等員工購買了被告的意外傷害保險。2017年7月4日16時許,魏某乙在陜西省榆林市靖邊縣西藍天然氣液化有限責任公司進行項目巡防工作,在登上天然氣儲氣罐頂平臺巡視時魏某乙突然倒地,頭部磕到欄桿上不省人事,同行人員立即聯(lián)系120急救,120急救車于17時許到達現(xiàn)場進行緊急搶救,魏某乙已經死亡。靖邊縣公安局東郊派出所去人排除他殺和其他暴力刑事犯罪。事后,原告及魏某乙配偶就魏某乙摔傷導致意外死亡多次向被告泰康公司陜分公司要求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遭拒絕故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泰康公司陜分公司、泰康公司辯稱,本案所涉被保險人魏某乙身故不屬于意外傷害,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華融公司陜分公司為其員工投保的是團體人身保險,魏某乙發(fā)生事故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標準,本案不構成團體意外傷害的保險責任。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17日,華融公司陜分公司為包含魏某乙在內的員工投保了泰康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12月17零時起至2017年12月16日24時止。其中意外傷害保險保額為20萬元。另,泰康團體意外傷害身故保險條款2.4載明,保險責任對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見8.3)事故,并因該次意外傷害事故直接導致被保險人在該意外傷害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項下該被保險人名下的保險金額向該被保險人的意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3.3條款載明:意外身故保險金申請:意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須填寫領取保險金申請書,并須提供以下證明和資料的原件:(1)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2)意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3)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醫(y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權機構出具的被告人的死亡證明;(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8.3條款載明,意外傷害,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并以此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原因導致被保險人身體蒙受傷害或者身故,猝死、自殺以及自傷均不屬于意外傷害。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潛在疾病、技能障礙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現(xiàn)癥狀后24小時內發(fā)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認定以醫(yī)院的診斷和公安部門的鑒定為準。
2017年7月7日,靖邊縣公安局東郊派出所出具情況說明一份,載明:2017年7月4日早9時許,魏某乙、高某某、許某某三人受華融公司陜分公司的指派到靖邊縣西藍公司做巡訪(指調查公司是否正常生產、運營)下午15時30分許到達靖邊縣西藍公司由西藍公司經理張某接待進廠,后由西藍公司孫某(生產運行部副部長)、方某某(西藍公司行政人事部部長)陪同進行檢查。在檢查西藍公司LNG(液化天然氣儲存罐,高約30米)時魏某乙提出要上到罐頂檢查,后魏某乙、許某某在方某某和孫某的陪同下上到罐頂,在罐頂待了大約10分鐘后魏某乙倒地,方某某上前扶住魏某乙,在倒地過程中頭部磕到了罐頂的欄桿上,后魏某乙不省人事。120急救車趕到現(xiàn)場救治后發(fā)現(xiàn)魏某乙已無生命體征。經過我所民警走訪調查,無證據證明魏某乙是他殺和其他暴力刑事犯罪。
2017年10月13日,西安市殯儀館出具魏某乙火化證明,逝世原因載明,2017年7月4日經靖邊縣公安局東郊派出所證明因無證據證明魏某乙是他殺和其他暴力刑事犯罪。
魏某乙1960年XX月XX日出生,妻子付某某,婚生女魏付鈺,1987年3月26日出生。魏某乙母親趙某某,1935年XX月XX日出生。魏某乙父親魏某甲,已身故。2017年10月15日,趙某某出具放棄繼承權聲明,載明其自愿放棄魏某乙死亡后的所有繼承權,同意由魏某乙妻子付某某、女兒魏付鈺繼承和領取。付某某同日亦出具放棄繼承權聲明,載明其自愿放棄魏某乙死亡的所有繼承權,同意由魏付鈺繼承和領取。
2017年7月31日,西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市XX社工決(2017)183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決定:魏某乙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屬于視同工傷認定范圍,現(xiàn)予以認定為視同因公死亡。
2017年11月27日,原告魏付鈺向泰康公司陜分公司提出理賠申請,2017年12月28日泰康公司陜分公司作出理賠決定通知書作出拒付處理,原因為經調查核實到魏某乙身故不屬于《泰康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責任范圍。
以上事實有經原被告質證的保險合同及保險條款、情況說明、火化證明、工傷認定決定書、理賠申請書、理賠決定書、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現(xiàn)場照片及本院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魏付鈺的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4300元,由原告魏付鈺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陸洋
審判員張彬
人民陪審員單軍田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張明明
判決日期
2019-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