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鳳梅與崔東東、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內0581民初780號
判決日期:2019-12-13
法院: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鳳梅與被告崔東東、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陽光財險北京分公司)、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遼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安華保險通遼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鳳梅,被告崔東東,被告陽光財險北京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龐海東,被告安華保險通遼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梅志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劉鳳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3被告支付原告住院費31775.12元,護理費869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900元,誤工費8474元,共計56839.12元;2.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如下:2018年10月29日17時2分許,崔東東駕駛×××號小型越野客車沿哲里木大街由西向東行駛至西秀園小區南側路變更車道時,與劉鳳梅騎乘二輪電動車沿哲里木大街由西向東行駛相撞,致劉鳳梅受傷。2018年10月31日,劉鳳梅傷勢經醫院診斷為左側第3、4、5肋骨骨折,雙下肺挫傷等13項,住院期間所有費用均由劉鳳梅支付,崔東東未支付任何費用,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請求予以判決。
崔東東辯稱,我上保險了,由保險公司賠償。
陽光財險北京分公司辯稱,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原告合理的訴訟請求。
安華保險通遼支公司辯稱,同意在除交強險限額外合理的訴訟請求。
劉鳳梅提舉證據如下:2018年10月29日霍林郭勒市人民醫院掛號單一枚、霍林郭勒市醫院醫療門診收費專用票據一枚、2019年1月21日霍林郭勒市醫院醫療住院收費專用收據一枚、霍公交認字[2018]第0000272號通遼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住院號1815416霍林郭勒市人民醫院住院病歷一份、住院號1815416霍林郭勒市人民醫院住院病人費用匯總表四頁、霍林郭勒市疾病診斷證明書一份,以證明我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傷后住院78天發生的各項費用。
崔東東、陽光財險北京分公司、安華保險通遼支公司質證認為,對劉鳳梅出示的證據沒有異議。
陽光財險北京分公司出示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一份,以證明崔東東在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強險。
劉鳳梅、崔東東、安華保險通遼支公司質證認為,沒有異議。
安華保險通遼支公司出示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一份,以證明崔東東在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
劉鳳梅、崔東東、陽光財險北京分公司質證認為,沒有異議。
本院對劉鳳梅、陽光財險北京分公司、安華保險通遼支公司出示的證據作如下認證,劉鳳梅、陽光財險北京分公司、安華保險通遼支公司提舉的證據,本案當事人之間均不持異議,故本院對劉鳳梅、陽光財險北京分公司、安華保險通遼支公司出示的證據予以確認并采信。
崔東東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未向本院提舉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29日17時2分許,崔東東駕駛×××號小型越野客車沿哲里木大街由西向東行駛至西秀園小區南側路變更車道時,與劉鳳梅騎乘二輪電動車沿哲里木大街由西向東行駛相撞,致劉鳳梅受傷。經霍林郭勒市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霍公交認字[2018]第0000272號)》認定崔東東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劉鳳梅于受傷當日被送入霍林郭勒市人民醫院進行救治,經診斷為左側第3、4、5、6肋骨骨折、雙下肺挫傷等傷情,其醫囑單中明確劉鳳梅需1人陪護。劉鳳梅住院78天,于2019年1月15日出院。
另查明,崔東東駕駛的×××號越野車在陽光財險北京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5月6日至2019年5月6日24時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在安華保險通遼支公司處投保了險額為10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5月4日至2019年5月3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判決結果
一、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支付賠償原告劉鳳梅各項損失費用26948元;
二、被告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遼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劉鳳梅各項損失費用29575.12元;
三、駁回原告劉鳳梅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222元,減半收取611元(原告劉鳳梅已預交),由原告劉鳳梅負擔4元,由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負擔291元,由被告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遼中心支公司負擔31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宋治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白蘇雅拉
判決日期
2019-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