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伊川縣稅務局與河南省伊川縣奮進煤礦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0329民初2720號
判決日期:2019-12-13
法院:河南省伊川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國家稅務總局伊川縣稅務局與被告河南省伊川縣奮進煤礦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國家稅務總局伊川縣稅務局委托訴訟代理人石惠萍、劉朋濤,被告河南省伊川縣奮進煤礦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姍娜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確認原告享有對被告的債權614172.88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在被告未進入破產清算之前,經河南省伊川縣國家稅務局2018年5月份核查,被告未繳納的增值稅307086.44元,因被告拖欠繳納稅款,產生滯納金307086.44元,共計614172.88元。現如今,被告因經濟運營不當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其原告對被告享有的債權性質為稅款,故此原告的債權具有第二順位的優先受償權。綜上,原告對被告享有的債權614172.88元合法有效,請求法院能夠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辯稱:原告起訴的稅款屬于債權,適用訴訟時效,原告超過訴訟時效,也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保護時效20年。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事實主張,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證據一:2019年3月25日告知書一份;證據二:2018年6月11日原告的欠繳稅款申報書;證據三、企業欠稅清冊;證據四、原告向伊川縣奮進煤礦破產管理人出具的信函;證據五、伊川縣奮進煤礦破產管理人加蓋公章記載欠稅的有關憑證。
被告為支持自己的辯解,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證據一、破產終結裁定書一份;證據二、伊川縣人民政府(2019)10號文件。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系生產經營企業,自1995年到1997年一直拖欠增值稅,后通過追繳被告在1999年和2000年補繳部分稅款,2007年、2008年通過辦理固定資產退稅抵扣部分稅款,現尚欠307086.44元稅款未繳納。2018年在被告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原告向伊川縣奮進煤礦清算管理人申報債權1685568.56元,2019年3月25日伊川縣奮進煤礦清算管理人向伊川縣國稅局鳴皋分局出具告知書,告知其申報債權的證據不足,對其債權不予確認。2019年4月16日原告國家稅務總局伊川縣稅務局以河南省伊川縣奮進煤礦破產管理人為被告向伊川縣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的訴訟,伊川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豫0329民初13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認為河南省伊川縣奮進煤礦破產管理人無法人資格,不能作為被告,故駁回國家稅務總局伊川縣稅務局的起訴。2019年6月27日原告國家稅務總局伊川縣稅務局以河南省伊川縣奮進煤礦為被告再次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原告享有對被告的債權614172.88元
判決結果
確認原告國家稅務總局伊川縣稅務局對被告河南伊川縣奮進煤礦享有債權614172.88元。
案件受理費9942元,由被告河南省伊川縣奮進煤礦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謝慧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程巧利
判決日期
2019-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