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川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有限公司、上杭縣官莊畬族鄉人民政府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閩08民終1120號
判決日期:2019-12-16
法院: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福建省永川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川公司”)與上訴人上杭縣官莊畬族鄉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官莊鄉政府”)因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法院(2019)閩0823民初11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福建省永川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豐傳,被上訴人上杭縣官莊畬族鄉人民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廖浩秋、陳云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永川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法院(2019)閩0823民初111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2、依法改判增加官莊鄉政府支付永川公司提交初步設計報告的勘測設計費109.1萬元;3、由官莊鄉政府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2年7月12日,雙方簽訂的《上杭縣官莊畬族鄉橫山頭水庫勘測設計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據2013年6月5日龍巖市水利局出具的《上杭縣橫山頭水庫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專家審查意見》,確認上杭縣橫山頭水庫工程總投資6428萬元,根據《協議書》第6.1條的約定,本工程勘察設計費總額為436.4萬元。永川公司提交的《上杭縣橫山頭水庫工程初步設計報告》及圖冊(報批稿)和《初步設計項目審查會議人員名單表》,足以證明永川公司在完成上杭縣橫山頭水庫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順利通過龍巖市水利局的審查后,根據《協議書》的約定積極推進橫山頭水庫工程初步設計工作,并向官莊鄉政府提交初步設計報告,官莊鄉政府于2013年7月18日組織龍巖市水利局、發改委、防汛辦、上杭縣水利局、官莊鄉政府等有關部門對《初步設計報告》成果進行專家會審,2013年9月,永川公司根據評審專家意見修改后,重新向官莊鄉政府提交《上杭縣橫山頭水庫工程初步設計報告》及《圖冊》(報批稿),至此,永川公司完成了初步設計階段的所有勘測設計工作。《協議書》第5.1條約定:“官莊鄉政府組織對勘察測量、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和專題報告等成果進行中間會審和成果確認工作”,但官莊鄉政府故意違約、為了自身的利益故意不再組織有關部門對《初步設計報告》(報批稿)成果進行專家會審和成果確認工作。根據《民法總則》第159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的規定和《合同法》第45條第二款:“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的規定,應當認定官莊鄉政府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因此本案應當視為永川公司提交的初步設計報告已經通過有關部門的審查,《協議書》第6.2條第(3)項約定的付款條件已成就。官莊鄉政府應當按協議約定在2013年9月30日之前向永川公司支付提交初步設計報告的勘測設計費436.4萬元×25%=1091000元。綜上所述,永川公司要求支付提交初步設計報告的勘測設計費的付款條件已成就,請求依法支持永川公司的上訴請求。
官莊鄉政府辯稱,一、本案設計費總額應以325萬元計,而非436.4萬元。首先,根據永川公司一審提交的招標公告及部分招標文件顯示,二者均對本案項目工程,即勘測設計費進行最高限價,即330萬元,永川公司亦是以325萬元中標。但在政府簽訂《協議書》時,卻出現了“合同條款”部分第6.1條關于設計費增加的內容。雙方簽訂的該部分協議內容,違背了招標文件對項目工程的最高限價,系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變更,根據《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該約定無效。其次,即使《協議書》“合同條款”部分第6.1條約定有效,那么對于可對設計費進行調整的依據,應當是“實際總投資”超過3000萬元,或者超過5000萬元,而非“設計總投資”。本案中,龍巖市水利局在關于報送《上杭縣橫山頭水庫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專家審查意見》的函第十一條,也只是原則上認可“投資估算”,并非確切的投資總額。此外,“總投資”應當是在項目通過竣工結算后才能確定,且龍巖市水利局并非項目審批部門,亦非項目竣工結算部門,其也只是原則上認可“投資估算”,最終有權確定投資額的部門系地方發改部門。因此,即使官莊鄉政府最終需承擔向永川公司支付設計費的責任,《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投資估算”也不能作為計算設計費的依據,只能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價格,或者待項目最終落地竣工,并經結算后進行支付。二、合同約定第三階段支付條件未成就,官莊鄉政府無須向永川公司支付第三階段勘測設計費。根據《協議書》“合同條款”部分第6.2條第(3)項約定:提交初步設計報告并通過有關部門審查后7天內付勘測設計費的25%。首先,永川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已經提交初步設計報告。根據永川公司一審提交的證據,只能認定2013年7月18日組織過對橫山頭水庫工程初步設計項目審查會議,但沒有對初步設計報告形成任何意見;此外,永川公司并未將其所謂調整后的初步設計報告提交給官莊鄉政府,官莊鄉政府無法將初步設計方案提交相關部門進行審查。其次,本案中不存在官莊鄉政府阻卻付款條件成就的情況。在永川公司未提交符合合同約定的初步設計報告的情況下,官莊鄉政府根本無法向發改委等相關部門提交項目申報資料,進而無法對項目立項;此外,根據上杭縣水利局和龍巖市煙草公司上杭分公司關于案涉橫山頭水庫工程項目的文件上看,案涉橫山頭水庫項目工程最終未被立項,系多方原因所致,并非官莊鄉政府所能決定。因此,第三階段付款條件未成就,也不存在官莊鄉政府阻卻付款條件成就的情況。官莊鄉政府無須向永川公司支付第三階段設計費。綜上所述,本案的設計費應以合同約定的325萬元計,且第三階段付款條件未成就,也不存在官莊鄉政府阻卻付款條件成就的情況。因此,請求駁回永川公司的上訴請求。
官莊鄉政府上訴請求:依法撤銷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法院(2019)閩0823民初1111號民事判決,并依法改判駁回永川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永川公司未依約履行合同,未達雙方簽訂《協議書》合同條款部分第6.2條第(2)項付款條件,官莊鄉政府無須向永川公司支付30%勘測設計費。首先,《協議書》“合同條款”部分第6.2條第(2)項約定付款條件為“提交水庫建設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通過有關部門審查后7天內付勘測費的30%”,但《協議書》未對“有關部門審查”作明確約定,且雙方在一審庭審過程中亦未對“有關部門審查”達成一致意見。因此,該條款屬于約定不明。根據《合同法》第61條規定,對約定不明確的合同條款,在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官莊鄉政府認為對“有關部門審查”,應從合同整體簽訂目的出發進行理解,即雙方簽訂《協議書》,委托永川公司對橫山頭水庫工程項目進行勘測設計,并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目的在于通過發改委的項目立項審查,使得項目繼續往下推進。大部分類似的勘測設計委托,也是以通過發改委項目立項審查為目的的,實際上是約定俗成的交易習慣。因此,“有關部門審查”應當理解為發改委對《可行性研究報告》完成審查并立項。一審法院僅從技術審查范疇理解“有關部門審查”為通過龍巖市水利局審查即可是錯誤認定事實。此外,雙方并未就專題報告(包含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等)的編制工作作出變更約定,但一審法院在沒有任何證據支持的情況下,即認定“(官莊鄉政府)已經將‘協議書’中永川設計院有限公司負責的專題報告(包含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等)的編制等工作交給福州市晉安區福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組織實施,同時(官莊鄉政府)要求將‘協議書’中約定的勘測設計費核減100萬元,作為‘協議書’內所有專題報告(包含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庫區專題等)的專項包干費用,‘協議書’中約定的勘測設計費將為225萬元,(被上訴人)表示同意。”是錯誤的。永川公司作出上述表示,實際上是為了逃避其未依約編制專題報告所引起的責任。實際上,正是由于永川公司未編制專題報告(《協議書》“合同條款”部分第8.1條約定),導致永川公司材料不全,進而導致橫山頭水庫項目未及時通過龍巖市發改委的項目立項審查。其次,《協議書》“合同條款”部分第6.2條第(2)項約定付款條件為“提交水庫建設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通過有關部門審查后7天內付勘測費的30%”,但永川公司僅提供了《可行性研究報告》通過龍巖市水利局審查的相關證據,未提交水庫建設規劃通過相關部門審查的證據材料。因此,永川公司未完成該階段的合同義務。因此,正是由于永川公司未依約履行合同,不僅未達《協議書》“合同條款”部分第6.2條第(2)項約定付款條件,更是導致橫山頭水庫項目未及時過審的直接原因。二、本案的設計費總額應以325萬元計,而非436.4萬元。首先,永川公司一審提交的招標公告及部分招標文件,均對本案項目工程進行最高限價,即330萬元,永川公司亦是以325萬元中標。但在政府簽訂《協議書》時,卻出現了“合同條款”部分第6.1條關于設計費增加的內容。雙方簽訂的該部分協議內容,違背了招標文件對項目工程的最高限價,系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變更,根據《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該約定無效。其次,《協議書》“合同條款”部分第6.1條約定,均為總投資超過3000萬元,超過5000萬元后,可對設計費進行調整。該約定應為“實際總投資”,而非“設計總投資”。本案中,龍巖市水利局在關于報送《上杭縣橫山頭水庫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專家審查意見》的函第十一條,也只是原則上認可“投資估算”,并非確切的投資總額。此外,“總投資”應當是在項目通過竣工結算后才能確定,且龍巖市水利局并非項目審批部門,亦非項目竣工結算部門,其也只是原則上認可“投資估算”,最終有權確定投資額的部門系地方發改部門。因此,即使官莊鄉政府最終需承擔向永川公司支付設計費的責任,永川公司《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投資估算”也不能作為計算設計費的依據,只能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價格進行支付。綜上所述,永川公司未依約履行合同,未達合同約定付款條件,且正是因為永川公司擅自變更合同約定內容,導致官莊鄉政府項目未及時通過龍巖市發改委的項目立項審查。此外,一審法院以永川公司《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投資估算”作為計算設計費的依據,系認定事實錯誤。因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永川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永川公司辯稱,一、永川公司依約履行協議,《協議書》第6.2條⑵項約定的付款條件已成就。1、關于可行性研究報告通過“有關部門”的審查問題。2013年5月,永川公司完成《上杭縣橫山頭水庫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稿)及《圖冊》,2013年6月5日龍巖市水利局出具《上杭縣橫山頭水庫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專家審查意見》(巖水審批【2013】165號),審查認為,由永川公司編制的《上杭縣橫山頭水庫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深度基本滿足相關規范要求,該項目在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基本合理。很顯然,永川公司提交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稿)通過了龍巖市水利局的審查。根據官莊鄉政府向一審法庭提交的《一次性書面告之單》和上杭縣人民法院對市發改委審批科蔡進偉、市水利局高工石更生的《詢問筆錄》可證實,龍巖市發改委行使項目的立項審批權,向龍巖市發改委申報上杭縣橫山頭水庫工程項目立項審批的主體是上杭縣官莊鄉人民政府。申報上杭縣橫山頭水庫工程項目立項審批所需材料達21項,《福建省煙區水源工程建設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龍巖市水利局出具的《專家審查意見》僅僅是立項審批所需的3項材料,其他18項材料應當由官莊鄉政府另行組織完成,屬業主的職責范圍,《可行性研究報告》只是向市發改委申報立項的一份主要材料。永川公司所承擔的勘測設計工作屬于技術范疇,龍巖市水利局的專家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并出具《專家審查意見》,因此,應當認定2013年6月5日上杭縣橫山頭水庫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通過審查,永川公司符合“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通過有關部門的審查”的付款條件。2、2012年6月6日,官莊鄉政府與福州市晉安區福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技術咨詢服務合同書》,2012年6月11日,上杭縣官莊畬族鄉橫山頭水庫勘測設計工程公開招標,2012年7月9日,確定永川公司中標。也就是說,在公開招標前,官莊鄉政府將項目環評報告表、項目水資源論證、項目防洪論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說明書、項目水土保持報告書等五項報告的編制及相應的評審工作交給福州市晉安區福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組織實施。2012年7月12日,雙方簽訂《協議書》以后,官莊鄉政府才將上述專題報告已經另行交給福州市晉安區福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編制的事實告知永川公司,同時要求將《協議書》中約定的勘測設計費核減100萬元,作為《協議書》內所有專題報告(包含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庫區專題等)的專項包干費用,《協議書》中約定的勘測設計費降為225萬元,永川公司作為設計方迫于無奈,只能同意并接受這一事實,上述事實官莊鄉政府在一審訴訟過程中給予認可,沒有提出任何異議。現官莊鄉政府在一審判決宣判后出爾反爾,以此作為上訴理由,毫無誠信,依法應予駁回。3、永川公司向一審法庭提交的《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全省煙區水源工程建設規劃(2011-2020年)的復函》(閩發改農業[2012]1354號)已經證明:2012年12月26日上杭縣官莊鄉橫山頭水庫工程已經列入福建省煙區水源工程建設規劃,因此,永川公司符合“提交水庫建設規劃并通過有關部門的審查”的付款條件。綜上,永川公司依約履行協議,《協議書》第6.2條第⑵項約定的付款條件已成就。二、本工程勘察設計費總額為436.4萬元。2012年7月12日,雙方簽訂的《上杭縣官莊畬族鄉橫山頭水庫勘測設計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的合同條款,與2012年6月11日編制的《上杭縣官莊畬族鄉橫山頭水庫勘測設計招標文件》(以下簡稱“招標文件”)第二章合同格式第二部分“合同條款”的內容是一致的,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的雙方的責任、勘測設計成果的會審和成果確認工作、合同價款的計算和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與《招標文件》完全相符,2012年7月12日雙方簽訂的《協議書》不存在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變更,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符合《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合法有效。龍巖市水利局在2013年6月5日出具的《專家審查意見》中明確指出,本案工程投資估算的編制依據、編制方法、定額采用、取費標準等符合我省現行的有關規定,確認上杭縣橫山頭水庫工程總投資為6428萬元。根據原國家計委、建設部制定的《工程勘察收費標準》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的規定,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收費采取按照建設項目單項工程概算投資額分檔定額計費方法計算收費,本案《協議書》中約定的工程勘測設計費的計算方式完全符合《工程勘察收費標準》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的規定。官莊鄉政府認為《協議書》中第6.1條款約定的總投資是指“實際投資額”而非“設計投資額”,系官莊鄉政府對“總投資額”的錯誤理解。本工程勘察設計費在官莊鄉政府要求將《協議書》中約定的勘測設計費核減100萬元作為《協議書》內所有專題報告(包含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庫區專題等)的專項包干費用,將《協議書》中約定的勘測設計費降為225萬元的情況下,根據《協議書》第6.1條款的約定,如總投資超過3000萬元,并在5000萬元以內,則按超過3000萬元部分投資額的7%計增加的勘測設計費;如總投資超過5000萬元,并在8000萬元以內,則按超過5000萬元部分投資額的5%計增加的勘測設計費,因此,本工程勘察設計費總額為225萬元+2000萬元×7%+1428萬元×5%=225+140+71.4=436.4萬元。綜上所述,官莊鄉政府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官莊鄉政府的上訴請求。
永川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官莊鄉政府向永川公司支付勘察設計費250.66萬元,并向原告支付以勘察設計費250.66萬元為本金,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款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6月11日,官莊鄉政府委托福建眾億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就上杭縣官莊畬族鄉橫山頭水庫的勘測設計事宜進行公開招標,招標文件明確投標報價按投資匡算總額約為人民幣3000萬元(不含征地移民)計,投標時,上杭縣官莊畬族鄉橫山頭水庫工程勘測設計為一個標。2012年7月9日官莊鄉政府向永川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確定永川公司中標,選定永川公司作為勘測設計單位。2012年7月12日官莊鄉政府與永川公司簽訂《上杭縣官莊畬族鄉橫山頭水庫工程勘測設計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雙方約定勘測設計費為325萬元。在“協議書”第4.2.3中約定:“設計方負責勘察及測量、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招標設計、施工圖設計和專題報告(包含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地質災害評價、環境影響評價、庫區專題)等階段的全過程設計服務、并根據各階段的審查意見對設計不斷進行優化。”。在“協議書”第6.1條中約定:“本合同價款按中標報價簽訂并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完成上述工程的勘察設計工作;如總投資超過3000萬元,并在5000萬元以內,則按超過3000萬元部分投資額的7%計增加的勘測設計費;如總投資超過5000萬元,并在8000萬元以內,則按超過5000萬元部分投資額的5%計增加的勘測設計費。”在“協議書”第6.2條中約定:“本合同簽署生效至設計文件提交完止,具體分階段付款如下:(1)項目合同簽訂生效后7天內預付勘測設計費的10%;(2)提交水庫建設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通過有關部門審查后7天內付勘測設計費的30%;(3)提交初步設計報告并通過有關部門審查后7天內付勘測設計費的25%;(4)提交施工圖并通過有關部門審查后7天內付勘測設計費的30%;(5)工程完工后付清本合同剩余的勘測設計費。”
2012年7月12日官莊鄉政府與永川公司簽訂《協議書》后,官莊鄉政府告知永川公司,其已經在2012年6月6日與福州市晉安區福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技術咨詢服務合同書》,其已經將“協議書”中永川公司負責的專題報告(包含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等)的編制等工作交給福州市晉安區福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組織實施,同時官莊鄉政府要求將“協議書”中約定的勘測設計費核減100萬元,作為“協議書”內所有專題報告(包含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庫區專題等)的專項包干費用,“協議書”中約定的勘測設計費降為225萬元,永川公司表示同意。2012年12月26日,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將上杭縣官莊鄉橫山頭水庫工程列入《福建省煙區水源工程建設規劃》(閩發改農業[2012]1354號)。2013年5月永川公司完成《上杭縣橫山頭水庫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稿)。2013年6月5日龍巖市水利局出具《上杭縣橫山頭水庫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專家審查意見》(以下簡稱《審查意見》)(巖水審批[2013]165號),認為“由福建省永川公司編制的《上杭縣橫山頭水庫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深度基本滿足相關規范要求,該項目在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基本合理。”并向龍巖市發改委發出函件“我局原則上同意《審查意見》的意見,現將《審查意見》報鈞委。”在《審查意見》第十一條第2項中“本工程估算總投資按7408萬元控制,其中工程總投資6428萬元。”上杭縣橫山頭水庫工程由官莊鄉政府向龍巖市發改委申請,但至今未獲審批。2013年7月18日,龍巖市水利局召開了上杭縣橫山頭水庫工程初步設計項目會議。2013年9月永川公司完成《龍巖市上杭縣橫山頭水庫工程初步設計報告》(報批稿)。上杭縣水利局與龍巖市煙草公司上杭分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聯合向上杭縣政府發文《關于官莊鄉橫山頭水庫工程項目的建議意見》,載明:“同意將官莊鄉橫山頭水庫工程列入暫緩項目,不作為十三五重點水利項目和縣重點項目。”并于2016年12月19日向官莊鄉政府發文,載明:要求你鄉做好退出縣重點項目和“十三五”重點水利項目的后續工作。現上杭縣橫山頭水庫工程至今未開工建設。
官莊鄉政府共支付永川公司設計費33萬元,即于2013年2月6日支付10萬元,于2014年1月22日支付10萬元,于2015年2月11日支付8萬元,于2016年5月18日支付5萬元。余款未付,為此永川公司提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永川公司提交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協議書、技術咨詢服務合同書、福建省煙區水源工程建設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圖冊》(報批稿)、《審查意見》、初步設計項目審查會議人員名單表、《初步設計報告》及《圖冊》(報批稿)。有官莊鄉政府提交的一次性書面告知單、由龍巖市煙草公司上杭分公司出具的《關于官莊鄉橫山頭水庫工程項目的建議意見》及一審法院依職權向龍巖市水利局科長石更生的詢問筆錄和向龍巖市行政服務中心審批科長蔡進偉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涉訴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應為合法有效。永川公司依約開展水庫勘測設計工作,提交水庫建設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通過龍巖市水利局審查,符合合同中第6.2條中的(1)、(2)項條件,被告應依約向原告支付總設計費的10%和30%,現永川公司要求官莊鄉政府支付此部分的設計費,予以支持。根據龍巖市水利局的《審查意見》,可以認定審查通過時間為2013年6月5日,那么根據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最遲為2013年6月12日,現永川公司要求支付該款從2013年10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予以支持。永川公司主張官莊鄉政府按合同還應支付提交初步設計報告并通過有關部門審查后的勘測設計費中的25%,永川公司雖有提供初步設計報告,但該報告永川公司并未提供已通過有關部門審查的證據,故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尚未成就,永川公司的主張,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官莊鄉政府認為可行性報告要龍巖市發改委審查后,才可認定是通過審查,因永川公司所承擔的是設計工作,屬技術范疇,龍巖市水利局進行的審查是技術審查,應當認定永川公司的可行性報告已通過了審查,而龍巖市發改委行使的是對項目的審批權,故官莊鄉政府的此項主張,不予采信。官莊鄉政府于2016年5月18日有支付5萬元,未超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故對于官莊鄉政府關于永川公司的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的意見,不予采信。龍巖市水利局的《審查意見》中認定經估算工程總投資為6428萬元,根據合同第6.1條約定,總的勘測設計費為:225萬元+(2000萬元×7%)+(1428萬元×5%)=436.4萬元。官莊鄉政府認為工程最終沒有立項,也無相應預算報告且未實際施工,設計費應為225萬元,不予采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上杭縣官莊畬族鄉人民政府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福建省永川水利水電堪測設計院有限公司設計費141.56萬元,并支付該款從2013年10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二、駁回福建省永川水利水電堪測設計院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33333元,減半收取計16666.5元,由福建省永川水利水電堪測設計院有限公司負擔7249.5元,由上杭縣官莊畬族鄉人民政府負擔9417元。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圍繞上訴請求均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永川公司提交的證據及其證明內容有:
1.《國家計委關于印發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收費暫行規定的通知》、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發布《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印發《水利、水電、電力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費暫行規定》的通知各1份,證明水利工程的勘察設計收費采取按建設項目估算投資額分檔計費的,工程勘察設計收費以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估算投資為計費依據。
2.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水利廳《關于庫容500萬立方米以下小型水庫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有關事項的通知》、龍巖市行政服務中心《水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行業審查辦事指南》和《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辦事指南》、《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各1份,證明本案上杭縣橫山頭水庫項目的立項審批機關是龍巖市發改委,上杭縣橫山頭水庫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行業審查和初步設計文件審查、審批的實施機關是龍巖市水利局。
3.巖水審批【2012】194號文件1份,證明根據龍巖市水利局對《永定縣下黃水庫(水源)工程初步設計報告》進行審批的慣例,2013年7月18日《上杭縣橫山頭水庫初步設計報告》(送審稿)經過龍巖市水利局的審查,2013年9月永川公司根據審查意見對《初步設計報告》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后,重新向官莊鄉政府提交《初步設計報告》(報批稿),龍巖市水利局對重新修改的《初步設計報告》(報批稿)進行審批,是順理成章的事實,因此永川公司已完成了初步設計階段的所有勘測設計工作。
官莊鄉政府質證認為,對于證據1,根據《國家計委關于印發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收費暫行規定的通知》第十條的規定,以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估算投資為計費依據的前提是采取按建設項目估算投資額分檔計費。在本案中,招標文件中沒有就本項目采取按建設項目估算投資額分檔計費進行規定,而是明確投資估算為3000萬元,項目計費的封頂是330萬元,不存在以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估算投資為計費依據的前提;關于計費標準的問題,本案中,從福建省發改委2012年的項目規劃也對橫山頭水庫的投資估算做了規定是3300萬元,因此即使以估算投資作為依據,那么也可以以福建省發改委的《福建省煙區水源工程建設規劃匯總表》中對橫山頭水庫的投資估算3300萬元作為計算依據。
對于證據2,根據該通知第二條“可行性研究階段”的第二段,在設區市發改委審批之前應當提供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經設區市水利局的行業審查意見外,涉及移民安置、水土保持、水資源論證、環境影響、用地等還需相關部門的審查,但本案中,可行性研究報告僅有龍巖市水利局的行業審查意見,因永川公司未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其他相關部門審查所需的專編,導致可行性研究報告未通過其他相關部門的審查,因此僅通過水利局的行業審查,并非通過“相關部門”的審查。
對于證據3,該文件與本案無關,從文件抬頭可以看出是龍巖市發改委及水利局組織專家對初步設計報告進行審查,而本案中龍巖市發改委和水利局因永川公司未提供相關專編而不符合對工程初步設計的審查前提條件,因此未對橫山頭水庫的初步設計進行審查。
官莊鄉政府提交的證據及其證明內容有:
1.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水利廳《關于庫容500萬立方米以下小型水庫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有關事項的通知》1份,證明根據該通知第二條“可行性研究階段”的第二段,在設區市發改委審批之前應當提供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經設區市水利局的行業審查意見外,涉及移民安置、水土保持、水資源論證、環境影響、用地等還需相關部門的審查,但本案中,可行性研究報告僅有龍巖市水利局的行業審查意見,因永川公司未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其他相關部門審查所需的專編,導致可行性研究報告未通過其他相關部門的審查,因此僅通過水利局的行業審查,并非通過“相關部門”的審查。
2.《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福建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各1份,證明根據《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審查簽署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題論證報告進行審查,并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并非由項目業主組織相關專題報告和可行性報告的專家審查,因此本案不存在官莊鄉政府阻撓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相關專題報告進行審查報批的問題。
永川公司質證認為,對于證據1,本案協議書中約定是通過有關部門的審查,并不是審批,永川公司負責出具可行性研究報告,關于水土保持、水資源論證、環境影響評價等不是永川公司負責,關于該部分已經由官莊鄉政府另行委托其他公司編制,與永川公司無關;可行性研究報告通過龍巖市水利局的審查,就已經通過審查,初步設計的審查和審批,根據相關文件的規定,實施機關是龍巖市水利局。對于證據2,該組證據與本案無關,本案工程在2012年12月26日已經列入福建省煙區水源工程建設規劃。
永川公司對一審認定的事實無異議,但認為一審判決遺漏認定雙方簽訂的《協議書》中第五條的約定,該條明確約定由官莊鄉政府組織對初步設計報告等成果進行中間會審和成果確認工作。
官莊鄉政府對一審認定的事實提出部分異議,認為:1.一審遺漏認定招標公告的第2.8條,該條規定“本工程最高控制價為330萬元”。2.一審判決認定“2012年7月12日官莊鄉政府與永川公司簽訂《協議書》后……永川公司表示同意”是錯誤的,官莊鄉政府沒有免除永川公司就所有專題報告編制的合同義務,也沒有強制要求永川公司減免設計費100萬元。3.一審判決認定“2013年7月18日,龍巖市水利局召開了上杭縣橫山頭水庫工程初步設計項目會議”,遺漏認定該會議有召開,但是沒有形成任何的書面意見這一事實。4.一審判決認定“2013年9月永川公司完成《龍巖市上杭縣橫山頭水庫工程初步設計報告》(報批稿)”屬認定事實錯誤,水利局召開會議的沒有形成書面意見,不可能有初步設計報告(報批稿)。5.一審判決遺漏認定“永川公司在整個合同執行過程中,沒有出具任何的專題報告,官莊鄉政府沒有免除該項義務,系永川公司嚴重違約。”
本院經審查認為,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其性質均屬于行政機關的相關規定及政府文件,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但應結合本案查明的事實及雙方提供的其他證據進行綜合認定。對于雙方當事人對事實部分提出的異議,本院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并未遺漏。
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及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協議書》中約定的案涉工程總投資額如何確定?2.永川公司要求官莊鄉政府支付設計費的條件是否成就?《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是否已通過雙方協議約定的“有關部門”的審查?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333元,由福建省永川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有限公司負擔10167元,由上杭縣官莊畬族鄉人民政府負擔23166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案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的,應向執行法院報告財產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長張煌忠
審判員范文祥
審判員陳水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林鳳蘭
書記員鄭冬明
判決日期
20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