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存和與武漢怡豐基礎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解書
案號:(2019)鄂0107民初4091號
判決日期:2019-12-16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楊存和訴被告武漢怡豐基礎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第三人楊存財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楊存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向原告清償債務本金152362元;2、判決被告以未清償債務本金為基數,自2018年2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實際付清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鑒定費等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2月5日,原告、被告及楊存財三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下稱“協議”),約定:楊存財將其享有對被告的債權152362元轉讓給原告,由被告直接向原告償還該款項。協議簽訂后,被告僅向原告償付了27128.95元,剩余款項被告一直以資金困難推諉支付。綜上,原告、被告及楊存財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應當遵照協議切實履行應盡的義務。被告拖欠償付債務的行為已經造成原告損失,為維護自身合法權,故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一、被告武漢怡豐基礎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尚欠原告楊存和債權轉讓款125233.05元,被告于2020年1月24日前支付45233.05元,剩余8萬元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
二、被告武漢怡豐基礎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向原告楊存和支付利息,利息以剩余債權轉讓款8萬元為基數,從2019年12月10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計算;
三、原告楊存和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費3036元,減半收取1518元,由被告武漢怡豐基礎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程捷
人民陪審員楊菊初
人民陪審員張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常國鈺
判決日期
2019-12-16